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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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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重大 染病疫情与群体性不明原 疾病应急预案

  【发布单位】太原市

  【发布文号】并政办发〔2004〕53号

  【发布日期】2004-05-13

  【生效日期】2004-05-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太原市重大传染病疫情与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预案

(并政办发〔2004〕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现将《太原市重大传染病疫情与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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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13日

太原市重大传染病疫情与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预案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重大传染病疫情与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发生和流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与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山西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太原市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全国救灾防病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区域内涉及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以下简称重大疫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一)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发病率水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

  (二)在一定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相同临床表现的病人、病例不断增加、呈现蔓延趋势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三)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是指具有重大疫病特征,即突发性,针对的是不特定的社会群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 二、基本原则��

  (一)预防为主��

  坚持“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按照“早发现、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的传染病防治原则,提高警惕,加强监测,及时发现病例,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治疗措施,切断传播途径,迅速控制重大疫病在本市的传播和蔓延。��

  (二)依法防控��

  为有效切断传染病的传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大疫病的流行特征,在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时,对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实验室确诊病例依法实行隔离治疗,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实验室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依法实行隔离和医学观察。��

  (三)及时处置��

  预防和控制重大疫病要坚持“早、小、严、实”的方针,对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实验室确诊病例,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治疗、及时控制”。同时,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实验室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要及时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做到统

  一、有序、快速、高效。��

  (四)属地管理��

  重大疫病的监督监测、预防控制、疫情分析预报、疫情报告、医疗救治、实施隔离和医学观察等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单位和全体公民必须服从当地政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指挥。��

  三、预警、报告与评估��

  (一)预警��

  根据重大疫病的流行特征及流行强度,分级实施临时紧急控制措施,以达到最有效的预防控制效果。分级控制措施以疾病是否传入、是否形成传播链、是否发展为暴发和流行为基本特征,实行四级预警控制措施。��

  1、A级(蓝色)预警:其它地区已有重大疫病发生,本市存在传入可能,但未检出临床诊断病例,或仅有疑似病例;��

  2、B级(黄色)预警:已检出原发性或输入性临床诊断病例、实验室确诊病例或其它地区出现新发传染病;或重大疫病的疫情骤增,本市疑似病例明显增加。具体如下:��

  (1)鼠疫、霍乱、肺炭疽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在农村及边远地区发生,尚未出现二代病例的;��

  (2)其它乙类、丙类传染病在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暴发、流行的;��

  (3)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相继发生原因不明的具有相同或相似临床特点的患者,出现死亡病例,疫情尚未出现扩散的;��

  (4)由于接种生物制品、菌毒种丢失引起健康损害的重大疫病,在局部范围内造成一定影响的。��

  (5)周边出现新发、突发传染病重大疫情,有传入本市重大危险的。��

  3、C级(橙色)预警:重大疫病在本市传播,已出现继发感染的散发病例或局部性暴发,包括实验室确诊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

  具体如下:��

  (1)鼠疫、霍乱、肺炭疽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在县级以上城市发生,出现二代病例,并有向其它地区蔓延的趋势;��

  (2)其它乙类、丙类传染病在两个县级行政区域暴发、流行,严重影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的;��

  (3)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集中发生原因不明的具有相同或相似临床特点的患者,出现多例死亡病例,疫情扩散速度较快,对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

  (4)由于接种生物制品、菌毒种丢失引起健康损害的重大疫病,造成一定范围内社会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

  (5)其它地区出现新发、突发传染病重大疫情,已经传入本市。��

  4、D级(红色)预警:本市暴发或流行以下疫情:��

  (1)鼠疫、霍乱、肺炭疽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已经由发生地向其它县(市、区)扩散的;��

  (2)其它乙类、丙类传染病在全市范围内暴发、流行,严重影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的;��

  (3)本市范围内集中发生原因不明的具有相同或相似临床特点的患者,出现多例死亡病例,疫情扩散速度较快并波及全市,对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引起社会恐慌的;��

  (4)由于接种生物制品、菌毒种丢失引起健康损害的重大疫病,造成大范围社会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

  (5)新发、突发传染病重大疫情,在本市形成传播和流行。��

  (二)报告��

  重大疫病发生后,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的报告时限和程序进行报告。市卫生部门在接到重大疫病报告后要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与核实。��

  (三)评估��

  市卫生部门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成立重大疫病专家评估委员会,对重大疫病调查结果进行评估,判定重大疫病的预警级别,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四、预案的启动与终止��

  (一)启动预案��

  当所发生的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达到黄色预警时,市卫生部门提出启动本预案建议报市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

  (二)分级管理��

  发生D级疫情时,由市政府统一指挥、协调;发生C级疫情时,由市卫生局、疫情所在县(市、区)政府负责统一指挥;发生B级、A级疫情时,由市卫生局负责统一指挥。��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预案所确定的工作任务,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我市重大疫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三)终止预案��

  根据重大传染病疫情与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市重大疫病专家评估委员会的评估建议,市卫生部门适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预案终止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终止预案。��

  五、组织体系��

  市政府成立太原市重大疫病预防、控制、治疗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和10个专业工作组;在重大疫病发生时,成立市重大疫病防控治指挥部,总指挥由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领导担任,市重大疫病防控治领导组全体成员均为指挥部成员。各县(市、区)政府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疫病预防、控制、治疗工作。��

  (一)领导组��

  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卫生局局长、市计委主任、市财政局局长担任,成员为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局、市监委、市药监局、市计委、市建管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文化局、市环保局、市市容环卫局、市园林局、市农业局、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商贸委、市经委、市旅游局、市市政局、市交通局、市广电局、民航山西省管理局、太原铁路分局、汽车客运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

  主要职责:在预防阶段,组织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指示,布置、检查全市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重大疫病应急处理预案的制定和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在应急阶段,以市重大疫病防控治指挥部名义,全面指挥预防、控制、治疗工作;宣布实行特别管制措施;统一安排、调用防病救灾物资、设备和人员;向省政府报告疫情和预防、控制、治疗工作。��

  (二)领导组办公室��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

  1、随时掌握各种重大疫病的动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2、根据疫情预测结果,确定防控重点和目标;��

  3、组织预案制定及各项应急准备的检查工作;��

  4、组织重大疫病防控治领导组召开的相关会议,起草有关文件;��

  5、组织各专业组进行重大疫病防控演练;��

  6、组织实施本预案,制定应急控制措施;��

  7、在重大疫病发生后,迅速了解、收集、汇总和报告疫情、灾情;��

  8、与现场防、控、治各专业组以及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应急机构保持联系,及时传递有关信息、传达有关决定和指示;��

  9、审查重大疫病防控的宣传报道内容;��

  10、组织重大疫病的调查和评估,了解汇总工作情况;��

  11、处理领导组日常事务。��

  (三)各专业工作组��

  1、疫情控制组��

  组成单位由市、县(市、区)卫生局、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组成。组长由市卫生局分管局长担任,

  副组长由市疾控中心主任、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所长、各县(市、区)卫生局分管局长担任。主要职责:��

  (1)组建防控应急队伍,安排应急控疫物资;��

  (2)开展各种重大疫病的日常监测、预报;�ィ�3)制定不同级别重大疫病的预警防控力量配置、调动、联络指挥方案;��

  (4)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用性研究,探索各种传染病的病因、流行特点、传播途径及流行因素等;��

  (5)建立健全重大疫病报告网络,收集疫情资料,及时准确报告疫情;��

  (6)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追踪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为临床诊断和治疗提供参考;��

  (7)组织专家对重大疫病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重大疫病的预警级别,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8)负责重大疫病的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评价和分析工作,为政府制定各项防控策略提供科学参考;��

  (9)负责向市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疫情;��

  (10)负责疫点、疫区的终末消毒和相关部门的消毒技术指导工作;对各级医疗机构的院内感染进行监督监测,减少医源性感染的发生;��

  (11)及时准确地预测、分析疫情和流行趋势,制定具有前瞻性的防控措施;��

  (12)协助其他专业组开展防控工作。��

  2、临床救治组��

  由市、县(市、区)卫生局、省城各医疗单位、120急救中心组成。

  组长由市卫生局分管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各县(市、区)卫生局分管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

  (1)开展执业医师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业务技术及职业道德培训;��

  (2)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原因不明的重大疾病要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加强医疗急救机构救治能力建设和设备、物资、人力贮备;��

  (4)积极救治病人,组织专家对疑难病人进行会诊,制定科学合理的治疗方案;��

  (5)首诊医生在接诊时除采集病史外,要对病人的流行病学史进行调查;��

  (6)配合流行病学调查人员开展工作,提供真实完整的临床病历;��

  (7)保证救治传染病病人的床位需求;��

  (8)调度120急救车转送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

  3、农村防控组��

  由市农业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健康教育所组成。

  组长由市农业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各县(市、区)分管副区长担任。

  主要职责:��

  (1)开展农民健康教育和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改变农民不良卫生习惯,增强农民的自我防护意识和抵御各种疾病的能力;��

  (2)推进农村的改水、改厕和改良环境等工作,大力开展农村爱国卫生运动和消灭“四害”活动;��

  (3)在应急阶段,以村为单位,责成专人负责逐日对村民进行健康状况排查,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就近就地实施隔离治疗,并立即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4)实行群防群控,严防疫情在城市和农村之间传播扩散;��

  4、社区防控组��

  由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市健康教育所组成。

  组长由市民政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各县(市、区)分管副区长担任。

  主要职责:��

  (1)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依托,广泛开展社区居民健康教育和健康咨询活动;��

  (2)针对各种传染病的流行季节和特点,开展防病科普知识宣传,提高社区居民抵御特定传染病的能力;��

  (3)在应急阶段,以社区和单位为基本监测单元,责成专人负责逐日对社区居民和单位职工进行健康状况排查,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要立即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社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对外来人口要进行排查,发现可疑病人要立即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居家隔离、接受医学观察人员提供必需的生活保障,对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消毒;��

  (4)负责因重大疫病死亡病人的及时消毒、火化工作。��

  5、治安保卫及流动人口防控组��

  由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武警太原支队、市建管委、市文化局、市商贸委、市旅游局、各县(市、区)政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成。

  组长由市公安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建管委主任、市文化局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

  (1)制定重大疫病控疫治安管理办法、外来暂住人口登记和健康监测规定;��

  (2)开展对建筑工地民工、文化娱乐场所服务人员的卫生科普知识宣传和健康行为教育;��

  (3)开展流动人口聚集地和营业性娱乐场所的预防性消毒;��

  (4)加强治安管理,组织群众进行治安联防,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5)依法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强制隔离;��

  (6)在重大疫病发生后,依法限制民工的流动范围,加强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管理;��

  (7)正确引导游客掌握相应防病知识,保护游客安全,严禁组团赴疫区旅游。��

  6、交通运输组��

  由市、县(市、区)交通局、民航山西省管理局、太原铁路分局、汽车客运公司、市交警支队组成。

  组长由市交通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市交警支队队长担任。

  主要职责:��

  (1)利用旅客候车(机)室的闭路电视和电子屏幕向过往旅客进行卫生科普知识宣传;��

  (2)经常开展预防性消毒,保证车厢内环境卫生整洁和食品卫生安全;��

  (3)制定重大疫病发生后交通管制办法和车辆调度计划,确保防病工作交通顺畅,保证防病物资的及时运送;��

  (4)在应急阶段负责实行交通管制和征集交通工具,

  实施交通检疫,对出入车辆进行检疫和消毒;设立留观点,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就地隔离,并立即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7、环境防控组��

  由市环境保护局、市市容环卫局、市园林局、市市政管理局组成。��

  组长由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市容环卫局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

  (1)加强生活饮用水水源监测,保证生活饮用水的安全;��

  (2)加强粪便、垃圾卫生管理,防止粪便、垃圾污染饮用水源和食物;��

  (3)及时清运生活垃圾,特别对医用特种垃圾要集中收集、密闭运输、进行无害化处理;��

  (4)治理河道湖泊,消除杂草,填平低洼,减少蚊蝇孳生地,大力开展灭蚊蝇活动;��

  (5)在应急阶段,对集中收治的传染病病人粪便必须用专用容器收集,做特殊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到化粪池;

  对医疗单位的特种垃圾、生活垃圾及隔离区内被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污染的生活垃圾要统一消毒处理后密闭运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8、宣传教育组��

  由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广播电视局、太原日报社、市健康教育所组成。

  组长由市委宣传部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教育局局长、市广播电视局局长、太原日报社总编担任。

  主要职责:��

  (1)宣传国家有关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治的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常规宣传、强化宣传、应急宣传三阶段的宣传计划,有重点有目的地宣传普及防病知识,增强群众抵御各种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2)广泛开展中小学生卫生科普知识教育,改变其不良卫生行为和习惯,将各种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方法教育纳入健康教育课程;

  �� (3)普及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

  (4)在应急阶段,学校实行班主任老师负责制,对学生进行晨检,对传染病人或可疑病人实施就地隔离,并向当地疾控制机构报告;��

  (5)根据疫情适时实施学校停课、休课;��

  (6)注意社会动态,收集群众反映,平息社会谣传,保证社会安定。��

  9、检查督导组��

  由市监委承担。

  组长由市监委主任担任。

  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人员深入发生重大疫病的地区进行督查指导、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查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重大疫病处理过程中的失职、渎职和违纪行为。��

  10、后勤保障组��

  由市财政局、市药监局、市商贸委、市经委、市劳动保障局组成。

  组长由市财政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商贸委主任担任。

  主要职责:��

  (1)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必需的重大疫病防、控、治专项经费,筹集重大疫病防控工作经费;��

  (2)负责重大疫病防控治物资储备和供应;��

  (3)制定传染病、原因不明的重大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社会医疗保险政策;�� (4)筹集重大疫病防控治经费,统一管理中央、省下拨及兄弟省市援助的经费及调度资金的使用;��

  (5)妥善处理重大疫病病人住院治疗、隔离期间的工薪待遇等问题。��

  六、监测与控制��

  (一)建立监测网络��

  建立四级监测网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一级);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二级);各监测点医院和乡镇卫生院(三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村卫生所(四级)。��

  (二)设置监测点��

  根据重大疫病的流行特征及防治工作需要,暂定本市所有二、三级综合性医院为重大疫病的监测点医院,按疫情发展需要,可适时调整监测点的设置。各监测点医院要根据重大疫病的疾病分类及诊断标准开展病例监测,每日定时报告监测情况及收治病人的动态情况,执行“零报告”制度。

  其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重大疫病的疾病分类及诊断标准,开展病人筛选,发现有可疑症状的病人要及时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 (三)工作程序��

  1、信息报告��

  各监测点医疗机构及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开展重大疫病的监测和报告,及时对重大疫病医学观察病例数、疑似病例数、临床诊断病例数、实验室确诊病例数、疑似转为临床诊断病例数、死亡病例数、治愈病例数、仍隔离治疗数,排除病例数、排除疑似病例数有关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分析、评估,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有关情况要同时报告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流行病学调查��

  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由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流调信息要及时向病人收治医院反馈,为临床诊断和治疗提供参考。��

  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由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必要时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派专业人员协助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调查工作原则上要由两名流调专业人员共同完成。

  调查时,要追踪调查该病例的所有密切接触者,掌握密切接触者与患者的关系、与病人接触的时间、地点、接触方式等,并做好记录,同时报请当地政府实施隔离医学观察。��

  流行病学调查的质量控制和评价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

  3、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

  监测点医疗机构对留院观察病例要就地隔离治疗,疑似病例及临床诊断病例由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隔离治疗。

  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实验室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要实行隔离医学观察。��

  4、消毒处理��

  医院门诊、急诊、病房和放射科、转运病人的专用救护车、病人住所、公共场所等的消毒处理工作按照有关消毒规定执行。��

  5、疫点疫区确定及控制措施��

  疫点、疫区的确定及采取的控制措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医疗救治��

  在重大疫病发生时,应当立即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建立医疗救治调度指挥中心和专门医疗救治网络,确保病人及时得到接诊、收治和转运,全力救治重症病人,提高治愈率,降低病死率。��

  (一)监测点非监测点医疗机构��

  监测点医疗机构或非监测点医疗机构发现不能排除为重大疫病的病例或疑似病例时,应立即请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不能排除可疑的,由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专家进行调查会诊。对重大疫病的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实验室确诊病例,由市医疗救护中心专用救护车转送市第四人民医院或传染病医院等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经会诊认为是留院观察病例的,监测点医疗机构就地隔离治疗,非监测点医疗机构用专用救护车将病人转送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

  (二)定点医疗机构��

  市第四人民医院和市传染病医院为重大疫病的定点医疗机构,主要收治重大疫病的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实验室确诊病例。同时组成专家组负责全市重大疫病的会诊工作。��

  根据疫情的发展,市卫生局可随时指定有条件的三级、二级医疗机构为扩充的定点医疗机构,被指定的定点医院必须按要求设置床位及其它必备设施。 ��

  (三)诊治及出院标准��

  对重大疫病的临床诊断标准、推荐治疗方案和出院标准,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国家尚未出台,由市卫生局组织有关专家制定本市的相关标准。��

  (四)病情动态报告��

  定点医疗机构收治重大疫病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实验室确诊病例后,

  病人救治情况要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日报告;病人病情发生明显变化时,要随时报告。

  监测点医疗机构收治重大疫病留院观察病例后,也要按上述方式向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日报告和随时报告。��

  八、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划拨专款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所需药物、医疗器械、消毒药械、应急物资准备以及病人诊断、治疗、医学观察等有关费用。

  医保部门要协助落实参保病人在诊断、治疗、医学观察期间的医疗费用。��

  (二)强制隔离措施��

  在对病人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时,若病人、密切接触者拒绝合作的,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协助有关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三)工薪待遇保障��

  密切接触者经医学观察排除为非病人的,其隔离和接受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劳动保障、人事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 (四)技术保障��

  重大疫病的科学研究涉及多部门、多学科,市科技、卫生部门要组织各方力量,集中技术优势,广泛开展病因学、流行病学、防治对策、临床治疗、实验室检测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

  (五)物资保障��

  市经济委员会、市商贸委员会、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做好重大疫病预防、治疗等工作所必须的治疗、抢救药品、器械、疫情控制所需的消毒药品、现场处理的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工作。��

  (六)人员保障��

  市、县(市、区)两级医疗救护、疫情处理、实验室检验等重大疫病的应急处理队伍要经常开展业务培训、实习演练,不断增强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工作要自上而下、逐级进行,使每位参予重大疫病应急处置工作的人员都能熟悉业务、掌握技术,胜任工作。��

  九、工作要求��

  (一)驻并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均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单位重大疫病防治应急处理预案,并报市卫生部门备案。��

  (二)各专业工作组由组长单位牵头,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制定相应的保障计划、工作程序和实施细则,经市重大疫病防控治领导组批准后,在市卫生部门备案。��

  (三)各级各部门制定的预案每年应根据重大疫病疫情监测情况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修订补充;涉及重大事项需调整的,应报备案单位备案。��

  (四)市重大疫病防控治领导组成员及各专业工作组负责人如有工作变动,其在重大疫病防治领导组的职务由其替任人员担任。��

  (五)在重大疫病应急处理工作中,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因擅自脱岗、玩忽职守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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