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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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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发布单位】80402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0]41号

  【发布日期】2000-05-10

  【生效日期】2000-05-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0〕41号二000年五月十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加快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坚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信心和决心

  各级政府一定要消除畏难情绪和等靠思想,充分认识搞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以下简称医改)的重要意义,按照全省医改的总体要求,积极稳妥地做好本地医改工作。已经省医改领导组批准《医改实施方案》的地(市),要尽快组织实施。阳泉、晋城、长治、运城4个地(市)2000年6月底前启动运行;其它地(市)上半年选择部分单位进行试运行,9月底前正式启动运行。年底各地基本医疗保险覆盖人数要达到50%以上。

 二、尽快理顺管理体制,落实经办机构

  要按照中编办《关于省级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以及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编办〔1998〕8号)和《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理顺地方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函》(中编办函〔1999〕98号)的要求,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在2000年6月底前实现医疗保险行政管理和经办机构的职能、机构、人员、工作四到位。要遵循政事分开原则,行政管理与事业经办机构要分设,职能分工要明确,内设机构要合理。经办机构建设要适应医疗保险工作特点和社会化服务工作要求,形成灵敏、高效的医疗保险管理运行机制。

 三、加大工作力度,扎实推进医改方案的实施

  各地可先在某些群体或已参加大病统筹的企业实施,再逐步扩大范围,覆盖到城镇全体职工。对部分原来医疗消费水平较低,目前确实没有条件建立统帐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模式的县(市)以及没有能力参加的少数企业,从解决目前职工大病医疗的角度出发,允许先从建立统筹基金起步,再逐步向统帐结合模式过渡,但要严格控制,并坚持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要注意做好医疗保险制度和卫生体制改革的协调与配合,注意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注意向广大职工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四、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管理和队伍建设工作。

  要抓好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制度、管理队伍、管理手段和管理系统的建设。要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特别是经办机构内部的财务、审计等制度,避免出现内部管理上的漏洞。要加强基金管理和医疗服务管理。从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建帐、支付、审核、监控到职工的用药、诊疗、服务设施、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都要有一套完整的制度,通过制度明确医、保、患各方的责任。要科学设计包括计算机和数据分析等基础管理的运行系统,以确保医疗保险管理的良性运行。

  医改是一项新事业,当前改革正处在起步阶段,具体管理措施还需不断完善。各级政府一定要加强领导,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运行中的新问题,并研究探索解决的办法。劳动、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经贸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同心协力,确保医改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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