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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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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府关于调整省对市地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发布单位】80402

  【发布文号】晋政发[2001]44号

  【发布日期】2001-12-28

  【生效日期】2001-12-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对市地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晋政发〔2001〕44号)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进一步理顺省与市地的财政分配关系,调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收入、加强支出管理的积极性,增强省级宏观调控能力,确保困难县的基本开支需要,促进全省国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2年起,在基本维持现行省与市地事权划分的基础上,调整省对市地的财政管理体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财政体制的指导思想

  (一)改变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办法,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二)现行省对市地财力分配格局不变,维持市地既得利益,只对部分收入增量的分配进行调整。

  (三)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适当扩大省与市地共享收入范围,提高省本级收入占我省收入的比重,逐步建立起与事权划分相适应的省级收入增长机制,增强省级宏观调控能力,加大对困难县的转移支付力度。

  (四)进一步明晰省与市地财政收入范围,统一各项共享收入的分成比例,防止收入流失和级次混淆。

  (五)规范市地体制上解收入办法;适当扩大市地财政安排生产性支出的自主权。

 二、调整财政体制的主要内容

  (一)改变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流转税、资源税和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办法,即现行省级增值税(25%部分,下同)、营业税、资源税及企业所得税收入,只保留人民银行及国有商业银行和保险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其余收入均下放市地管理。根据中央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决定,中央企业所得税(不含跨省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及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也按属地原则下放市地管理。

  (二)将耕地占用税及基金预算收入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由省与市地按比例分享改为市地固定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仍按现行规定实行中央、省、市地按比例分享。

  (三)将全省一般预算收入划分为省级固定收入、市地固定收入、中央、省、市地共享收入和省与市地共享收入,具体划分如下:

  1、省级财政固定收入:人民银行及国有商业银行、保险企业营业税(具体企业名单附后),中央下划的跨省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50%部分),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专项收入,纳入预算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其他收入等。

  2、市地财政固定收入: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屠宰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专项收入,纳入预算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其他收入。

  3、中央、省、市地共享收入:增值税,按75%、8.75%、16.25%分享;个人所得税(包括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不含中央下划的跨省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按50%、17.5%、32.5%分享。根据中央统一规定执行的企业所得税退税,按照企业所得税的分享比例由各级财政负担。

  4、省与市地共享收入:营业税(不含银行保险企业缴纳的营业税)、资源税、城镇土地的使用税等3个税种,省分享比例为35%,市地分享比例为65%。

  上述收入范围的划分,在执行中如遇国家调整税种和预算收入级次,另行规定。

  (四)建立省对困难县转移支付保障制度,对中央财政按1:0.3系数返还我省的“两税”增量,按各地上划中央“两税”收入增长率的0.195返还市地,省级集中0.105,全部用于对困难县的转移支付。

  (五)将省级科技三项费及支援农业生产支出(不含农业综合开发支出)中的部分固定专项支出下放市地管理。

  (六)取消太原市、大同市、阳泉市、晋城市、朔州市、晋中市按老体制递增上解办法,改为以2001年应上解额定额上解。

 三、体制返还收入的确定

  以2001年有关收入实际完成数为基数,计算中央、省下放市地的收入和市地上划中央、省的收入,市地上划收入超过下划市地收入的部分,由省财政定额返还市地财政。2002年及其以后年度,如市地上划收入达不到2001年基数,相应扣减省对市地的体制学收入。

 四、关于各市地对所属县(市、区)的财政体制调整问题

  各市地要根据省对市地财政体制调整情况,调整对所属县(市、区)的财政体制,其基本原则一是收入的划分要有利于调动县级增收积极性,有利于加强收入征管;二是以确保县级基本工资发放为首要目标,从市地本级和人均财力水平较高的县尽力筹措部分资金,增加困难县的支出基数;三是收入增量的分配要合理、规范,省对市地按1:0.195系数返还的“两税”增量,市地本级不再集中,原体制上解县也应实行定额上解。各市地对所属县(市、区)体制调整结果要报省财政厅备案。

 五、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确保新的财政体制顺利实施

  (一)进一步加大经济结构调整力度,积极培植财源,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规,加强税收征管。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大经济结构调整力度,努力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经济发展。各级财税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提出的“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方针,并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税收征管体制,确保各项收入按新体制规定的级次及时足额入库,防止收入流失和级次混淆,做到依法征税和应收尽收。要严格执行国家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减免税收必须按照国家税法规定执行,严禁自行出台减、免、缓征中央、省、市地共享税收和其他应缴财政收入的政策。

  (二)坚决清理和压缩财政供养人员,减轻财政负担。财政供养人员过多是我省财政困难的重要原因之一,各市地、县要认真按照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保全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紧急通知》(晋办发〔2001〕23号)要求,结合县级机构改革,由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责成组织、编办、人事等部门对各类财政供养人员进行一次认真的核实清查,对临时人员、代课教师、合同制人员以及不合理调入、录用人员等,要一律实行清理清退,由编办、人事等部门将清退任务下达到各单位,单位负责落实到人头,限期完成。今后,凡财政供养人员超过省核定的合理增长水平的县,要追究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省财政在计算转移支付时对超过部分一律不予承认,并要减少其他方面的专项拨款。

  (三)编制部门预算,深化预算管理改革。编制部门预算是深化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基本要求。各市地要参照中央和省级部门预算改革的作法,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推进部门预算改革,科学合理地编制部门预算。2002年市地级财政要对公安、法院、工商、环保、计划生育等部门实行部门预算,并为扩大部门预算改革范围做好准备,有条件的市地可以在县级财政进计部门预算改革试点。同时,要结合部门预算改革,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综合预算等预算管理改革,不断规范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建立工资专户和统一发放工资制度,保证公教人员基本工资发放。凡自有财力不能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公教人员基本工资的困难县,均应建立工资专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可统筹安排的收入和资金要全部纳入工资专户,省财政对县级的调整工资补助及一般转移支付补助,要按照进度直拨到有关县工资专户。同时,各级财政都要建立人员和工资计划与预算拨款相结合的制约机制,按照“单位如实编报,编制部门核准编制和实有人数,组织、人事部门核定人员和工资,财政核拨经费,银行代发到人,及时足额到位”的管理原则,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统一发放工资制度,确保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附:列入省级营业税范围的银行、保险企业名单

                           山西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列入省级营业税范围的银行、保险企业名单

  1、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及各市地中心支行

  2、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

  3、中国农业银行山西省分行

  4、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

  5、中国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

  6、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西省分行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8、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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