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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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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太原大同两个铁路分局移交企业自办医院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山西省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4〕85号

  【发布日期】2004-09-29

  【生效日期】2004-09-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山西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太原大同两个铁路分局移交企业自办医院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4〕85号)

各有关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省中医学院、太原铁路分局、大同铁路分局:

  为了促进铁路运输企业减负轻装,提高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加强我省和铁道部的协作关系,促进我省铁路网络的改造和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22号)、原国家经贸委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和铁道部《关于推进铁路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做好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铁办〔2003〕117号)精神,经2004年8月11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太原铁路分局、大同铁路分局(以下简称两个铁路分局)移交自办医院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移交范围和进度要求

  两个铁路分局在我省境内企业自办的9所医院,除太原铁路分局中心医院移交山西省中医学院管理,作为其附属医院(编制和预算与省中医学院分开管理)外,其他医院按照属地原则,分别移交给太原市、晋中市、临汾市、忻州市、大同市人民政府管理。要求在2004年11月底前完成移交工作。

  二、人员移交和待遇

  以2003年12月31日在册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为准,整体成建制移交。在职人员工资、津贴按照不低于移交前标准的原则,套入当地同类事业单位标准。

  移交后,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企业养老统筹划入事业单位养老统筹,并由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现在发放基数之外的部分由财政负担。

  三、资产移交和移交方式

  (一)有关市人民政府和省中医学院要按照“资产(含土地)整体无偿划拨、债务实行零负债划转”的原则接收。

  (二)移交前铁路医院的一切债务(包括医院欠职工个人的工资、各种津贴、集资款等债务)由两个铁路分局承担。目前,铁路医院的在建工程和在购设备由两个铁路分局负责完成后无偿移交原医院使用。

  (三)五年过渡期内按照当地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管理。

  四、经费补偿和相关要求

  (一)两个铁路分局以2003年实际对医院补贴金额,加上套改地方事业单位标准的差额部分为基数,继续负担三年费用,并一次性或分年度解付当地市人民政府和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按照程序转拨省中医学院。

  (二)铁路医院的设施设备补欠和危房修理等支出,由铁路分局与接收方具体协商,一次性核定并支付。

  (三)医院移交后,两个铁路分局要继续关心医院的生存发展,通过力所能及的方式和途径给予移交医院必要的支持,具体扶持办法由接收医院的市人民政府及省中医学院按照“力所能及、合情合理、着眼稳定、互相支持”的原则与两个铁路分局具体协商。

  五、石家庄铁路分局、郑州铁路分局在我省境内的自办医院,参照太原、大同铁路分局的移交办法执行。

  六、交接双方要认真进行资产清查登记,严格办理资产交接手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七、其他未尽事宜由交接双方协商办理。

  八、各有关市人民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要加强领导,成立临时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制定方案,精心组织,紧密配合,做好移交工作,保证移交过程中人心不散,秩序不乱,医疗工作正常运营。移交过程中,移交双方需要进一步协调的事宜,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国资委牵头组织,财政、劳动保障、教育、卫生、人事、编办、国土资源等部门积极配合,确保稳定有序地完成移交工作任务。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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