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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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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全省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山西省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4〕27号

  【发布日期】2004-05-08

  【生效日期】2004-05-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山西省

山西省全省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晋政办发〔2004〕2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等六部委局关于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要求,省人民政府制定了《全省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四年五月八日

    

  全省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根据国务院领导关于继续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指示精神和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监察部、国家工商总局、司法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4〕5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4年4月开始至11月底,在全省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依法办事,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扶优汰劣,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动全省经济结构调整,保障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范围及重点

 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2004年在全省开展环保专项行动重点解决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尤其是严重危害群众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的饮用水源污染、烟尘污染、居民区噪声污染问题。对2003年以来群众投诉的问题进行全面清理,集中整治,切实加以解决,并将解决情况反馈群众。切实解决海河、汾河流域,重点城市、重点县(市)、重点景区及大运高速公路沿线、五台山旅游线路、307国道沿线等重点流域、区域和焦化、电力、冶金、化工、建材、耐火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

 (二)清理整治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2000年以来的建设项目,特别是对焦化、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铁合金及铬盐行业的违法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理,逐一落实整治措施。对没有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已经投产的项目,要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在建的要立即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根据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结果决定是否可以继续建设或生产。对没有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实施限期整改、停产治理或关闭。

 (三)解决土小企业死灰复燃以及清理整治不彻底问题。对前一阶段清理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环保专项行动中漏掉的和死灰复燃的,要逐一排查。特别是对多次列入我省“关停行动”、“严查行动”已被取缔、关停但又死灰复燃、擅自恢复生产的“十五小”、“新五小”(指:小煤矿、小钢铁、小炼油、小火电、小玻璃和小水泥)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的实施办法》(晋政发〔1997〕1号)规定应取缔的8种生产设施和未完成治理任务的11种生产设施以及“双十二专项行动”要求取缔的土焦、关闭的改良焦,必须严格按照取缔关闭标准,拆除生产设施,断水、断电,恢复地貌,消除死灰复燃的隐患。无论任何时间,任何地方,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违法转让淘汰设备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按照原国家经贸委第6号、第16号、第32号令要求于2003年底前淘汰而未淘汰的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及所有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能力、设备、产品,一律取缔、关闭、淘汰,并禁止向其他任何地区转移。

 (五)清理整治城市污水处理厂、医疗及生活垃圾处理厂。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进行全面清理,凡不按环保要求建设或建成后运行不正常、超标排污的,一律责令整改;造成污染事故的,依法严肃查处。

 (六)清理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和规定,尤其是干扰环境执法的“土政策”。凡是利用招商引资、整治经济秩序、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等活动出台的限制、阻碍环保执法,违规减免排污费的规定、办法和做法,或擅自延长关闭、淘汰时限的规定,一律予以纠正。

 三、基本要求和措施

 (一)深入宣传,广泛动员,在全省掀起整治违法排污企业新高潮。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当地新闻媒体对环保专项行动进行深入宣传、详细报道,形成强有力的舆论监督氛围。要在新闻媒体设立“曝光台”,定期公布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公开查处一批环境违法大案要案,并进行跟踪报道。

 (二)加强领导,分解责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市人民政府要成立领导组,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把此次环保专项行动放到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行动迟缓的要追究责任,确保专项行动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调查摸底。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2003年以来群众投诉反映的环境问题、2000年以来的新建设项目、2003年底前淘汰的污染严重的所有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设施,城市污水处理厂、医疗及生活垃圾处理厂以及基层人民政府制定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进行一次全面了解,摸清底数,确定整治对象。

 (四)对清理整治对象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下达取缔、关闭、停产、限期治理决定,对基层人民政府出台的一些“土政策”、“土规定”一律予以纠正,对超过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仍不履行政府取缔、关闭、停产决定的被清理整治对象,由政府组织各部门采取联合行动,实施取缔、关闭及停产。要突出重点,对重点行业、重点城市、重点景区、重点区域以及对人民群众危害最严重的违法企业要严查严办。

 (五)挂牌督办。各市人民政府要对近年来群众反映危害群众身心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重点违法建设问题进行逐一梳理,挂牌督办,督办情况要向社会公布。

 (六)严格报告制度,加强信息通报。环保专项行动期间,各市要按要求向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报告各阶段重点整治情况,每周要上报工作情况简报。

 (七)整肃队伍,尤其是执法队伍,对徇私枉法、行政不作为等行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山西省违反环保法规行政处分办法》规定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鼓励群众举报,加强社会监督,完善公众监督机制。各级政府要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青妇代表为环保监督员,形成社会监督,保证环保专项行动的公开、公平、公正。2004年11月省人民政府将组织对各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环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召开总结表彰大会,并对考核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加强组织领导。此次环保专项行动,由各级政府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省人民政府设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牛仁亮  副省长

副组长:李福龙  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王树静  省环保局局长

成 员:令政策  省发改委主任

蔡 衡  省经委副主任

黄福莲  省纪委常委、省监委副主任

石清礼  省工商局副局长

王华善  省司法厅副厅长

唐 晋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刘四龙  省环保局副局长

廉兴有  省公安厅副厅长

崔吉峰  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

 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环境监察总队。

 办公室主任:刘四龙(兼);副主任:王景龙(省环保局助理巡视员)。

 办公室电话:0351―6371085;传真:0351―6371081

 (二)明确职责,加强部门联动。在环保专项行动中,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清理整治对象的调查摸底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同时,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

 发改委要按产业政策,严把项目审批关,对未完成清理整顿的地方,不得安排投资计划。

 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停、实施淘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违法企业依法取缔。

 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环境行为进行监察,对违反环保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山西省违反环保法规行政处分办法》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对基层人民政府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办法和做法,依法予以纠正。

 司法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教育,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公安部门负责协助配合环境执法专项检查,对暴力抗法的要依法进行严厉打击。

电力部门负责对淘汰、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实施强制断电措施。

 五、时间及工作安排

 全省环保专项行动共分四个阶段。各级政府要认真把握各个阶段的整治重点,并向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报告专项行动进展情况:

 (一)准备动员阶段(2004年4月下旬―5月中旬)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安排部署,成立领导组,并将有关情况在5月15日前上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4年5月中旬―6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重点污染问题和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土规定”进行自查自纠,提出整改措施,认真改正。确定挂牌督办名单,于6月20日前将阶段性工作总结和督办名单上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阶段工作重点:

 1、开展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和畜禽养殖业专项检查。

 检查重点:基本情况(数量、规模等)、设施运行情况、运行费用(收费)保障、处理能力匹配、纳污管网匹配、超标排污、排污费征收、日常监管、在线监控等情况。对农村生产环境、农民增收的影响,有关政策意见等。

 各市在5月25日前提交专项检查报告。

 2、对重点行业(焦化、钢铁、水泥、电解铝、电石、铁合金、铬盐行业)进行专项检查。检查重点: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淘汰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转情况、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并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提出专项检查报告。各市于6月20日前提交专项检查报告。

 (三)全面整治阶段(6月下旬―8月下旬)

 各地人民政府对清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一批典型案件。于7月20日前上报本辖区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和基层人民政府“土政策”、“土规定”的清理情况。

 阶段工作重点:

 1、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专项检查。

 检查重点:基层人民政府印发的文件、会议纪要、领导讲话、实际做法、限制执法时间和次数的规定、检查需要事先报批的规定、要提前申请的规定、挂牌保护限制执法的规定、减免排污费的规定、协议收费的纪要等。

 各市于7月20日前提交专项检查报告。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专项检查。

 主要对2000年以来的建设项目“环评”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检查。

 各市于8月20日前提交专项检查报告。

 (四)总结提高阶段(9月下旬――11月)

 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具体措施,认真加以落实,并组织一次“回头看”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防止污染反弹。各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于11月10日前报省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将组织两次专项督查行动,对上述阶段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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