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山西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并政办发〔2004〕60号
【发布日期】2004-05-17
【生效日期】2004-05-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收购储备国有存量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4〕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收购储备国有存量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お�
2004年5月17日
关于收购储备国有存量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的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 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为推进我市土地储备和土地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太原市土地管理规定》、《太原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我市收购储备国有存量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申请储备的土地,按规划确定的净用地面积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出让地价的60%,地面建筑物和附着物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道路、绿地不再另行补偿;储备的土地现状属住宅用地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对地上住户进行安置。��
二、对困难企业,除按本意见第一条规定支付其补偿外,经市政府批准后,再按出让地价的20%给予增加补偿,用于支持企业增资减债、结构调整或职工安置。��
三、对市属工交、商贸企业申请储备的土地,应经市企业改革领导组批准后方可实施储备。��
四、行政机关、全额事业单位不适用本意见。��
五、收购土地的测量费、地价评估费及规划设计费由原土地使用单位承担,不再计入土地收购成本。��
六、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无偿收回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七、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2年市政府批准下发的《关于收购储备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的意见》(并政办发〔2002〕61号)同时废止。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sx/laws/8d1f5939b03b2a17f0bfbd0bd3c1ec170793521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