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山西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1-03-20
【生效日期】2001-03-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
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二00一年三月二十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以下简称《决定》,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总结了我国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经验,深刻分析了我国面临的人口形势,明确提出了今后十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方针和政策措施,是指导今后一个时期全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为了贯彻落实好《决定》,有效控制全省人口的过快增长,尽快达到并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抓紧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始终是各级党委、政府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
(一)人口过快增长仍然是制约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70年代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艰苦努力,我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为全省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人口增长较快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1999年末,全省总人口已经达到3200万。由于庞大的人口基数和人口增长的惯性作用,到本世纪中叶全省的人口才会开始缓慢下降。与此同时,全省随之进入育龄人口高峰和就业人口高峰期,将对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形成巨大的压力。
(二)努力达到并稳定低生育水平是今后一个时期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重要而艰巨的任务。经过多年的努力,我省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已接近低生育水平,但尚未完全达到低生育水平,特别是一些农村贫困地区的计划外生育和多孩生育问题还很突出,人口出生率仍比较高。目前,我省经济发展相对滞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尚未根本改善,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传统生育观念的影响还将长期存在,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所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很多,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的任务还非常艰巨。各级党委、政府对此必须有清醒的认识。
(三)各级党委、政府要用《决定》精神统一思想。要充分认识人口问题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长期面临的重大问题,是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是影响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一个重要原因;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宏伟目标和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计划生育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要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不断提高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自觉性。
(四)人口问题的本质是发展问题。能否解决好人口问题,直接关系到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国家稳定、民族兴衰。各级党委、政府必须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大局和兴晋富民的战略高度认识和解决人口问题,把发展经济和控制人口有机统一起来,防止顾此失彼、厚此薄彼。要坚持科学的态度,遵循客观规律,切实克服畏难厌战情绪,一年接一年,一任接一任,坚持不懈地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抓紧抓好,确保我省现代化建设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今后十年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和方针
(五)今后十年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是:第一步,继续以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为重点,到2003年全省达到低生育水平;第二步,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到2010年末,全省人口总数控制在3600万以内,年均人口出生率不超过14.50‰。出生人口素质明显提高;出生婴儿性别比趋向正常;育龄群众享有基本的生殖保健服务,普遍开展避孕措施的知情选择;广大群众的婚育观念改变,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建立起比较健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体系、综合治理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
(六)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必须始终坚持《决定》提出的六条方针:
--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和完善配套政策,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稳定现行的生育政策。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依照法律法规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计划外生育。
--综合治理人口问题。建立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做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各负其责。采取法律、教育、经济、行政等措施综合治理人口问题。
--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国家制定政策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兼顾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长远利益和近期利益、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实行行政管理与群众工作相结合。以促进群众生育观念的根本转变为立足点,组织和引导群众积极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高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整体推进与分类指导相结合。继续把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放在控制农村人口增长、城市的现居住地管理、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上。进一步落实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三为主”方针,深入开展创建计划生育合格村(居)委会活动,推动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均衡发展。
--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党的群众工作路线,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尊重人民群众计划生育主人的地位,维护其合法权益。把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有机结合起来。依靠科技进步,提供优质服务。
三、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七)建立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体系。要坚定不移地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依据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管理全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加强计划生育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逐步形成以国家法律为依据,以《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主体,政府规章与之相配套的地方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体系,使计划生育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八)深入开展计划生育普法教育。要把计划生育法制教育纳入全民普法教育之中,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用法律规范育龄群众的婚育行为,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执法行为。
(九)全面推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制定,完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各项制度和程序,确保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广泛开展计划生育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加强执法监督检查,维护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要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党员干部以及职工违纪超生问题。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超生的,按照《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一律开除公职;农民超生的,不能担任村干部;党员超生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四、建设社会主义新型生育文化
(十)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宣传、教育、科技、文化等部门要以促进群众生育观念根本转变为立足点,面向全社会,以各级领导干部和人民群众为主要对象,深入、持久地开展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生殖健康科学知识、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要把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和邓小平人口思想列入学习内容,保证学习质量;各级党校、干校、中专以上学校都要开设人口与计划生育课程或专题讲座;各级广播、电视、报刊都要开设人口与计划生育专题栏目,扩大覆盖面,增强宣传效果。各级宣传、文化、社会科学研究部门,要加强生育文化和人口文化研究工作,总结经验,探索规律,形成理论体系。
(十一)坚持重在建设的方针。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型生育文化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形成领导重视、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良好运行机制。要重视发挥社区文化、村镇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家庭文化教育的功能,通过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营造计划生育光荣的社会风尚。要注重运用先进典型影响和带动群众。要增强新型生育文化建设的渗透力,在城市,要同创建文明小区、文明街道、文明单位、完善社区服务结合起来;在农村,要同创造文明村镇、文明户等活动结合起来;推动新型生育文化的建设。
(十二)提高建设新型生育文化的成效。要把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同制定施行有利于计划生育政策保障措施紧密结合起来,把转变群众生育观念同解决育龄群众生产、生活的实际困难紧密结合起来,把教育群众同服务群众紧密结合起来,增强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开展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优质服务
(十三)搞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要把为育龄群众提供及时、满意、安全、周到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作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重点。指导育龄群众选择以长效避孕措施为主的避孕方法;加强孕前管理,提高避孕节育措施的及时率、有效率;积极稳妥地开展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生殖保健服务和“五期”(青春期、围婚期、孕产期、非孕期、更年期)科普知识教育,提高群众保健意识和保健能力;适应群众要求,做好妇女常见病和性传播疾病的查治工作;积极开展出生缺陷干预工作,努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节育技术(包括节育药品、医疗器械)不得推广应用。
(十四)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是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重要依托,省、市(地)、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作为同级计生部门所属的公益事业单位,要切实担负起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干部培训和药具供应的综合职能。在事业单位改革中,计划生育服务站(所)一般不与卫生、妇幼院合并。各级服务机构要加强管理,不断改善服务条件,规范服务标准,增强服务能力。要不断提高服务人员的法制观念、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综合管理部门。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要接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与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密切配合,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市场、计划生育药品、医疗器械和性辅助器具市场实施监督管理,规范市场,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
(十五)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积极组织计生、卫生等部门的技术力量研究育龄群众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技术,开发、引进和推广适宜的新技术、新产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引进和推广,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积极培育生殖健康产业,鼓励以多种所有制形式创办生殖保健服务实体。
六、强化对人口与计划生育问题的综合治理
(十六)强化人口计划的宏观调控作用。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监督,确保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对经济建设和控制人口工作,要统筹兼顾,做到同决策、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各级计划部门要认真制订人口计划,统计部门要准确评估人口计划的完成情况,计划生育部门要指导、督促落实人口计划。要严格依法统计人口数据,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干预人口数据的统计。对弄虚作假行为,要严肃查处。乡、村两级要严格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不得以完不成人口计划为由限制公民的合法生育。
(十七)全面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的各项任务。在农村,要积极推进村级管理、依法建制和村民自治进程,继续抓紧抓好控制多胎生育和计划外二孩生育工作。在城市,建立现居住地管理的工作模式,按照“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原则,把居住地内就业人员、无业人员和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统一起来。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由各级综治委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牵头,公安、劳动、工商、计生部门共同负责,实行联合办公和联合执法,在办理暂住证、务工证和营业执照时,要按照国家规定查验计划生育婚育证明,统一管理,统一发证,统一验证,统一收费。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国有大中型企业可以根据人员规模由省、市(地)、县三级进行管理。省直、市(地)直、县直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导。
(十八)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相应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要协调做好党员干部的计划生育状况审查和违纪超生的查处工作。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协调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计划生育药品、医疗器械和性辅助器具等市场的监督管理。农业、民政、劳动保障和保险等部门要协调做好对计划生育户和计划生育贫困户的扶持及社会保障、特困救济工作。计划、财政、物价等部门要协调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制定及经费投入等工作。宣传、文化、教育等部门要协调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公益性宣传和生殖健康科学知识的普及教育工作。工、青、妇等社会团体要协助党委、政府做好各个阶层、范围的职工群众的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措施,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七、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相关社会经济政策
(十九)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的利益导向机制。各级政府及涉农部门要采取多种优惠措施,帮助计划生育户增加经济收入,解决实际困难。农业、扶贫部门要采取小额贷款方式,扶持计划生育贫困户发展种、养、加致富项目,要制定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的方案,制定优惠措施,使计划生育户优先得到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在农村合作基金的使用上,要从贷款投向、贷款利息等方面照顾计划生育户和计划生育“三结合”实体。林业、水利部门要对计划生育工作搞得好的地方优先安排项目,帮助计划生育户发展林产品加工及水产养殖业。民政部门要优先优惠为计划生育户办理养老保障及基本社会救济。卫生部门在实施农村卫生保健工作中,要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基本的妇幼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财政、科技、供销等部门以及农业银行要从自身职能出发,对计划生育户实行政策性倾斜扶持。全省农村要继续坚持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使多生的人得到约束,少生的人得到实惠。
(二十)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要认真兑现《条例》中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晚婚晚育休假、独生子女入园入托就医照顾以及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的一次性奖励等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其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负责解决,属于农业人口或无业人员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统筹解决。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自愿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要给予重奖:奖励经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特别是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和责任田、承包土地以及就业、就医、住房及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给予优待照顾。
(二十一)积极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劳动保障、民政、卫生等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村,积极开展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的平安保险及养老保险,大力发展集体养老保障事业。在城市,积极建立并发展养老保障、基本医疗保障、生育保障和社会福利保障制度。要研究制定并落实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政策和措施。对全省城乡处于贫困线以下的计划生育户给予基本的生活保障补助,由同级财政或民政部门负责落实补助资金。
八、增加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投入
(二十二)确保对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经费投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的公益性事业,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投入属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投入。各级政府要把计划生育的经费投入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各级财政投入的计划生育事业费(不含农村税费改革中乡统筹费和社会抚养费列入财政预算后相应增加的计划生育经费投入)每年增长幅度要高于财政增长幅度,在2000年人均4元的基础上,每年人均增加1.2元以上,到2005年人均超过10元。省、地(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3:3:4的比例投入,对贫困县的计划生育事业费实行投入倾斜。
(二十三)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要切实保障基层计划生育事业费的必要投入。社会抚养费和乡统筹费纳入财政预算后,财政相应增加计划生育经费的投入,并将乡统筹纳入财政预算后相应增加的投入部分,列入乡镇一般财政预算支出项目,主要用于农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以及计划生育方面的管理、宣传教育、干部培训、计划生育对象的奖励以及乡、村计划生育专干的报酬等各项支出。社会抚养费纳入财政预算后的征收和使用办法,待国家出台具体规定后,再另行制定。要加强对计划生育经费的管理,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
(二十四)建立多渠道的筹资机制。鼓励民间捐资、社会募捐和国际捐赠,逐步形成对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多渠道的投入体制。建立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公益基金,具体事宜由省财政厅和省计生委负责。
九、加强计划生育机构和队伍建设
(二十五)加强各级计生委领导班子建设。要选拔政治素质好、理论水中高、能够总揽全局、善于决策协调的优秀干部担任一把手。计生委班子中其他成员的配备,要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掌握专业知识,并熟悉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要推进人事制度改革,通过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等方式,选择优秀人才充实各级计生委领导班子。
(二十六)确保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稳定。在机构改革中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要保持相对稳定。村(居)委会计划生育专职干部的配备,按照每千人1名(含千人以下)的要求配齐,享受副村级待遇、报酬列入乡镇一般财政预算支出。要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厅字〔2000〕8号文件要求,各地要把计划生育协会的建设列入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范围,积极支持各级计生协会的建设。
(二十七)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善于做群众工作的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各级计生委要重视计划生育干部的培训教育工作,通过举办国家公务员培训班、科技服务培训班等,不断提高全省计划生育下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增强法制观念、群众观念和服务意识。认真解决居委会计划生育专职千部年龄偏大、文化素质偏低的状况,可从机构改革分流人员中选拔一批同志到居委会去工作。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都要切实承担起管理计划生育的责任,落实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经费以及计划生育的政策。要加强计划生育后备队伍建设。
十、切实加强党和政府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二十八)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学习毛泽东人口思想和邓小平人口理论。学习江泽民同志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问题的论述,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重视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组是同级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的协调、监督、议事机构,要切实担负起组织、领导、协调、督促职能。认真落实“一票否决”制度,对领导干部抓计划生育的政绩,任期内逐年考核,离任时由组织部门牵头,计生、统计部门参与进行审核,对工作失职的要追究责任,对人口失控的地方,惟一把手是问。
(二十九)完善入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的一把手是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地区人口计划的完成负总责。今后,
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情况,要分别进行责任考核。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考核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简便易行,把基层的注意力引导到提高工作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和提高群众满意程度上来。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摸实情、讲实话、报实数、求实效,坚决防止弄虚作假现象。
(三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重大事项的督查范围。每年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座谈会后,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入门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研究全省人口资源环境工作中面临的重大问题,作出部署。由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由省计生委具体组织,会同有关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对各市(地)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落实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情况的专题调查或重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全省;每年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对分解给各相关部门的职责执行情况作出检查评估。各市(地)党委、政府每年要将本地人口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本地的人口形势向省委、省政府作出专题报告。省计生委每年至少要向省委、省政府汇报一次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省统计局每年要将全省各市(地)、县(市、区)人口变动情况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报告。省委、省政府依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计生委、省统计局提供的有关情况,对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出评价,对工作失职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sx/laws/97b04af0c7e18aacd0f6a452430e3cecf23cb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