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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3〕20号
【发布日期】2003-05-18
【生效日期】2003-05-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建筑工地与农民工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通知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3〕20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现将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地与农民工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地与农民工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
(省建设厅 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视察我省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时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一系列工作部署,切实做好全省建筑工地和农民工的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建立严密的预防控制体系
(一)建设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对参加项目建设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建设监理企业、材料供应商进行总协调,对建筑工地的预防控制工作负总责,成立以建设单位为组长的工地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领导组。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建设监理企业,作为预防控制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要密切配合建设单位管好自己的人,负责各项预防控制措施的具体落实。
(三)项目所在市(地)、县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辖区内建筑工地和农民工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管。
二、严禁建筑工地人员无序流动
(一)建筑工地要相对封闭。
建设单位必须创造符合封闭管理要求的硬件环境,加强工地围挡建设。工地与生活区分离的,要建立绿色通道。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对工地人员必须每日清点登记,对出入人员要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充实工地与生活区的保卫力量,切断工地与外界的直接接触。
(二)人员流动要有序。
本行政辖区内建筑工地之间的队伍调配,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是现所在工地未发生疫情;二是拟调入工地未发生疫情;三是需调动的人员体检合格;四是调动手续完备,并得到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许可。
严格禁止外地施工人员擅自离开工地。工地完工或因特殊原因要求返乡人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是现所在工地无疫情发生;二是连续14天体温测试正常;三是有医疗部门的体检合格证;四是已与所赴目的地政府取得联系;五是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批准并在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批准返乡的成建制农民工需乘坐火车和公共汽车的要预先与当地铁路、交通部门取得联系。
三、加强工地防疫的措施
(一)每个工地都要配备专职卫生监督员,负责对工地防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属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定医疗单位对建筑工地疫情预防控制进行指导,对工地务工人员在流动前进行体检。
(二)工地必须每日对施工人员进行体温测试,并做好记录。对施工人员居住和饮食环境每日要进行两次以上消毒,餐具要及时消毒。
(三)完善施工人员盥洗设施,并配置相应的卫生用品。对施工人员加强非典型肺炎预防与控制知识的宣传教育。
(四)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人员用餐实施统一管理,食堂要有卫生许可证,炊事员要有健康证明,严禁食用无证、无照商贩的食品。
(五)生活区远离施工区的工地,尽量租用专车接送施工人员。确有困难的企业,必须给施工人员配发口罩或采取其它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
(六)改善施工人员居住条件。凡居住在地下室的施工人员必须立即搬出,严禁居住在通风不良的场所。
每人床铺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在预防控制非典型肺炎的特殊时期,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可以利用已完工未交用的房屋设施作为宿舍,也可利用已完成结构的施工设施作为宿舍,但该设施严禁一切施工活动,同时制订消防、保卫预案。
(七)施工人员伙食标准在现有基础上提高30%,以增加其营养,增强其体质。
(八)严格作息时间。施工人员每日作业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以保持良好的健康状况。凡出现疫情的工地,工期允许顺延,建设单位不得强制施工单位加班赶工期,并对因延误工期而增加的工程费用酌情给予补偿。
四、对疫情工地严密封闭管理
(一)凡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受疫情传染的建筑工地和生活区,必须严格隔离控制管理,杜绝疫情扩散。
(二)被隔离的工地和生活区由工地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领导组负总责。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对隔离区的消毒工作和对被隔离人员的体温测试工作。要配备足够的保安人员,配合公安机关确保被隔离人员不离开隔离场所。要积极做好被隔离人员的思想工作,确保其生活物质充足供应,搞好后勤服务。
(三)对被隔离的工地和生活区解除封闭隔离须按下列要求办理:医疗观察期必须达到14个整天;被隔离人员体温检测正常;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复查准予解除封闭隔离,由工地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领导组批准并报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切实改善农民工生活工作条件,做好稳定工作
(一)针对即将到来的农民工返乡收麦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与农民工家乡所在地政府取得联系,请当地政府帮助做好农民工的麦收,使农民工安心就地务工或就地休息。
(二)农民工放弃回家收麦而在工地坚持务工的人员,麦收期间在原有工资基础上每人每日增加20元,由建设单位在麦收结束后予以发放(麦收时间按20天掌握)。
(三)因工程完工而就地休息的农民工,自5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享受当地的低保人员待遇,使其生活有着落。具体发放办法由民政部门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
凡疫期新开工的工程项目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优先从当地停工的劳务企业和农民工中录用,严禁擅自从外地调用施工队伍。
(四)建设单位和总承包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劳务分包企业的工程款,劳务分包企业不得克扣务工人员的工资,要做到日清月结。
(五)对确诊的农民工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比照农民免费治疗。
(六)对因所在工地发生疫情而被隔离的人员,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不变,发放渠道不变。同时,要加强各项服务和医疗观察,稳定人员情绪。
(七)组织好施工人员的文化娱乐生活,为施工人员提供电视、报刊、书籍,配备相应的文化娱乐设施。
六、加大对建筑业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总承包企业要及时向劳务分包企业拨付工程款,劳务企业从总承包企业获得的已被代扣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的工程款不再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避免重复纳税。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建筑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为了切实改善农民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临设费在现有基础上再增加直接费的0.8%。增加的临设费主要用于施工人员住宿条件和生活环境的改善,要保证专款专用,对违反资金使用用途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上述两条规定,疫情过后仍然有效。
(三)鉴于全省建筑业企业的经济效益受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影响较为严重,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在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适当减免企业的有关税收。具体减免幅度和办法由地税部门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七、宣传到位,信息畅通
对疫情预防控制的宣传和信息统计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对宣传动员不到位,统计信息不及时,甚至瞒报、谎报、漏报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从严处理。
八、建立责任追究制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专业和劳务分包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建筑施工工地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责任制的通知》(晋建建字〔2003〕133号)要求,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一)对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不力,监管不到位,致使本部门所管辖地区工地疫情扩散的,建议同级人民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责任追究。
(二)对于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实施有效监管,放任自流,有疫情不及时上报、瞒报、谎报,造成疫情进一步扩大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暂扣施工许可证,直至勒令停工并查封工地。建议建设单位上级管理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责任追究。
(三)对于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企业预防控制不力,措施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根据情节轻重,取消其一年的投标资格,或对其在一年内所参加投标的工程按市场行为不规范给予扣二分的处罚;情节严重造成疫情扩大的,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建议施工承包单位上级管理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责任追究。
(四)对于项目经理因管理不力,致使务工人员失控返乡、无序流动的,视为无组织能力,更换该项目经理,并注销其项目经理资格证书。
(五)对于外省、市入晋施工企业,未按照我省建筑施工现场有关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规定执行,发生疫情不报、瞒报,管理不力致使人员失控流动的,取消其三年入晋承揽工程资格。
九、加大监管督察力度
由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督察组,分赴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筑工地进行督查指导,发现漏洞及时进行处理。为使督察组具有权威性,更有效地开展工作,将赋予其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的建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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