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山西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晋政发[2001]38号
【发布日期】2001-11-12
【生效日期】2001-11-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晋政发〔2001〕38号)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
中小企业是推动经济增长、缓解就业压力、优化经济结构和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十五”期间,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集体中小企业,加大对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各类中小企业有突破性发展。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力推进结构调整
(一)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当前经济结构调整的有利时机,大力推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重点扶持创业型、科技型、就业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农副产品加工型、出口创汇型、社区服务型和商贸物流型等中小企业。各地区要从各自的资源特点、区域优势等实际出发,研究制定本地区发展中小企业应扶持的重点产业、产品和技术,不断提升技术含量,满足市场需求。要依法关闭技术落后、质量低劣、严重污染环境、浪费资源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中小企业,积极推进总量控制与结构优化。
(二)把扶持优势企业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结合起来,培育优秀小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鼓励中小企业向“专、精、特、高”的方向发展。各级人民政府要创造条件,鼓励大企业将部分产品及零配件生产分包给中小企业,形成与大企业、大集体分工协作、专业互补的关联产业群体,推进企业组织结构调整。
二、推进国有中小企业产权制度创新
(三)国有中小企业要通过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造、拍卖、租赁等多种形式,加快国有资本从一般竞争性、非关键性行业中退出,基本实现产权多元化。
(四)在改制中,鼓励有出资能力的自然人大额购股、法人代表持大股和员工自愿参股;信息、技术、品牌、知识产权等非物化要素折价入股;鼓励优势企业突破所有制、行业和地域等体制性障碍,对国有、集体中小企业实行以购并为主要形式的资产重组,优化资产配置,使存量资产向优势企业、优势产业和优秀经营者集中;企业内部职工、社会法人、自然人整体或者部分购买、先租后买或租一块买一块等多种形式购买中小企业。
(五)通过多种形式鼓励困难企业分立重组。对改制企业留存的国有股份,委托企业经营者管理,承担国有资本增值的责任。在重组过程中,对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可暂时搁置起来,有条件的可将闲置土地的使用权优先拍卖给重组企业。
三、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
(六)省里比照执行扶优扶强政策,对中小企业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资源综合利用进行倾斜扶持。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企业成长中的资金需求,视其商品化、产业化不同阶段,采取贷款贴息、贷款担保和股权投资等措施给予资助;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口国际先进的仪器设备,可按照国有科研机构的有关政策向海关申报减免税;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权,可按标定地价下限收取租金;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均可计入管理费用。
(七)鼓励社会各类投资者以技术等生产要素投资创办中小企业,其作价金额可占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鼓励科技人员创办或进入科技型中小企业,保留其公职两年,工龄连续计算;鼓励在开发的新产品市场盈利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开发有功人员;鼓励中小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进行成果转让、委托开发、联合开发、共建科技型实体,推进产学研结合,促进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
四、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
(八)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建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中小企业结构调整、改制改组、技术创新以及对中介机构的扶持。
(九)各类中小企业凡在我省境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按规定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创办中小企业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凡企业吸收下岗职工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自开业之日起,下岗职工达到企业职工总数60%的,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批准,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达到30%不达60%的,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批准,三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一)对我省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五、积极拓宽融资渠道
(十二)引导和支持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合作金融机构提高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比例;鼓励政策性银行加大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发展前景、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十三)继续执行对中小企业贷款利率的浮动政策;银行要根据中小企业的经营特点,及时完善授信制度,放宽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准入条件,合理确定商业银行县(市)支行贷款审批权限,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要简化中小企业贷款抵押手续和条件;要积极开拓新的信贷服务项目,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十四)逐步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渠道。有选择地扶持优势明显、经营主业突出、发展前景良好、成长性较强的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改组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积极创造条件上市发行股票,提高直接融资能力。选择有条件的、中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市(地)进行产权交易试点,引导、推动并规范中小企业通过合资、合作、产权出让等方式利用外资进行改组改造。
六、建立信用担保体系
(十五)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为的监督管理,防范担保风险;公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程序,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资金资助制度、信用评估与风险控制制度、行业协调与自律制度;加快建立以企业、经营者、中介机构为主体,以信用登记、信用评估、风险预警、风险管理、风险分散为主要环节的信用制度,增强中小企业的信用观念,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十六)省和地(市)列出专项资金,用于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金的补充,建立规范的担保金补偿机制,确保担保业务长期稳定发展。鼓励大企业和个人投资、有关社团出资设立担保基金,作为扩充资本金的主要来源。
(十七)在加快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同时,鼓励企业互助担保和商业性担保业务的发展。支持市(地)、县或行业投资机构与金融机构联合组建担保组织,支持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业群体共同出资设立互助担保机构,为区域内、行业内、群体内的中小企业贷款提供规范有效的担保,最大限度地满足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需求。
七、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
(十八)加快建立以资金融通、信用担保、创业辅导、技术支持、管理咨询、信息服务、市场开拓、人才培训和国际合作为主要内容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对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给予必要的资金及政策支持,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对服务体系的培育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九)推动山西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等中介机构的发展。以公益性服务为主体,为中小企业提供多方面的服务,通过建立有效的执业标准和监督机制,实现服务的专业化和规范化。充分利用现有管理院校、培训中心等力量,建立中小企业人才培训服务体系,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管理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各地要针对实际情况,通过培育特色服务,以点带面,逐步建立富有成效和特色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二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作用,鼓励大中型企业的离退休经营管理人员、具有专业特长的人员,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创新和科技产业化方面的服务,建立中小企业技术服务体系。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建立中小企业信息网站,有条件的地区可进行中小企业电子商务试点,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技术、市场、人才信息服务,以及项目论证、企业管理等内容的信息服务。
八、推进环境创新
(二十一)创造宽松的中小企业市场准入机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审批程序;允许实物资产、智力成果作为注册资本;清减各类收费,降低开业成本。建立畅通的中小企业市场退出机制,提高中小企业的整体竞争活动。
(二十二)各市(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对现行的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属国家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之外擅自设立的收费、罚款项目一律取消,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规范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逐步取消县(市)国有、集体中小企业上交管理费以及城市供水、供气的增容费和供电增容费(贴费)等有关规定。对关停企业复产后,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的收费可予以一定比例的缓征。各级人民政府治乱减负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定期开展对已取消收费项目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提出减免本地区中小企业费用的具体措施。
(二十三)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各地要抓好出口退税政策的落实工作,帮助自营进出口企业落实并用好出口商品配额,简化进出口环节管理手续,降低收费,加快由审批制向资格登记备案制的过渡;要通过政府间的友好交流和经贸合作活动,为中小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创造条件;中小企业特别是出口高新技术产品的中小企业可享受国家有关鼓励扩大外贸出口的优惠政策;鼓励外商独资或参股创办中小企业。
(二十四)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工作,加强领导,优化服务,合理规划,分类指导,依法清理不利于中小企业公平竞争的政策、法规,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坚持放开搞活与扶持发展并举的方针,为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山西省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每年召开一次推动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工作会议,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二十五)本意见适用于城乡国有、集体、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伙制和私营、个体、外资等各类中小型工商企业。具体实施办法由山西省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制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sx/laws/9ec72ca8a95493e8b9378d8372fae4300f5af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