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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3〕52号
【发布日期】2003-09-26
【生效日期】2003-09-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发布全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3〕52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型企业,中央驻晋单位:
近年来,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发展较快。这一用工形式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既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同时又是促进劳动者就业的重要途径。为规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全日制就业健康发展,根据《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和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结合全省实际,省人民政府决定发布全省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二、确定和调整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待遇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三、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区域与全日制用工相同。
四、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3.2元,二类2.8元,三类2.4元,四类2.0元。
五、本通知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行。
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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