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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4〕52号
【发布日期】2004-06-29
【生效日期】2004-06-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山西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我省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
(晋政办发〔2004〕5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落实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国家民族宗教事务局、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古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公通字〔2004〕8号)要求,省公安厅、省旅游局、省宗教事务局、省文物局迅速制定下发了《山西省古建筑消防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各级公安消防机构不断加大治理力度,使我省的古建筑消防安全状况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但是,由于历史原因一些古建筑长期被当地单位或群众占用,作为粮仓、教室或办公场所使用,没有受到应有的保护,造成许多重大火灾隐患长期存在。另一方面,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全省各地逐渐加大了对文物古建筑等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在为当地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却缺乏足够的消防投入,忽视了对古建筑的保护,给消防安全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我省古建筑的消防安全形势还十分严峻。据统计,1998年以来我省共发生古建筑火灾20起,直接经济损失553万余元,受损的文物价值无可估量,其中临汾尧庙和忻州宁武小石门仙人洞等火灾在国内外都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为切实加强我省的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进一步深化专项治理工作,全面提升我省古建筑抗御火灾的能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履行政府职责,全面加强对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
我省作为文物大省,地上文物遗存十分丰富,古建筑遍布全省各地,素有“中国古建筑宝库”之称,其中仅宋、元以前的地上木结构古建筑就占全国同期同类古建筑的72.6%,保护好这些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在我省调整产业结构的发展规划中,旅游业作为我省的支柱产业已经被提高到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其中开发和利用古建筑旅游资源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做好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不仅具有极其深远的历史意义,更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此一定要有一个充分的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古建筑消防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全面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要认真研究当地古建筑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仔细分析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状况,积极协调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大古建筑消防工作监管力度。
二、统筹协调多方力量,全力消除火灾隐患,确保古建筑消防安全
各级政府要积极做好统筹协调工作,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古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文物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将消防安全保护措施纳入古建筑总体保护建设规划之中,增加消防投入,不断改善古建筑消防安全状况。宗教事务部门要加强宗教古建筑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协调、检查,督促宗教人员自觉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并将古建筑宗教场所的消防安全状况作为年度审查的条件,存在严重消防隐患的古建筑宗教场所,应停止开放使用。旅游管理部门要督促旅游开发单位在开发利用古建筑旅游资源的同时,落实古建筑的消防安全措施,古建筑消防安全措施达不到消防安全标准的,不得对游客开放。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古建筑的修缮、迁移、重建时的建筑防火审核和消防监督检查,依法督促古建筑管理和使用单位按照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增设消防设施,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严厉查处各类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全力消除各类火灾隐患。同时,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灭火作战预案,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灭火演练工作,为及时扑救火灾做好充分准备。
三、落实责任,加强教育,努力提高古建筑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自防自救能力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督促古建筑的管理者和使用者,认真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古建筑单位要制定灭火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自我演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及时有效地组织扑救,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要建立健全各项消防管理制度,严格管理,严格奖惩,使古建筑的消防安全时时刻刻有人关心、有人过问、有人管理、有人负责,切实将古建筑各项消防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要采取各种有效手段加强对古建筑消防安全保护的宣传,增强全民保护古建筑消防安全的意识。要通过印制宣传资料、张贴宣传标语、设立消防知识宣传栏,以及进行集中授课、培训和进行灭火逃生演练等多种方式,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古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的人员和游客了解和掌握一定的火灾预防常识,学会一旦发生火灾如何报警、如何扑救初期火灾、如何组织群众疏散等一系列消防基本常识,全面提高其消防安全素质,确保一旦发生火情,能够妥善处置,及时扑救。
四、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大力提升古建筑消防保卫能力
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将古建筑消防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不断加大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隐患整改的资金投入,全面提高古建筑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
(一)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按当地古建筑消防用水量的实际需要,完善市政消防给水管网,增加市政消火栓数量。特别是在市政消防给水管网达不到的区域,要修建消防水池或建立临时取水点,满足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二)按规范和古建筑道路、水源和扑救特点,配齐配足特种消防车辆、灭火器材等消防装备,充分做好火灾扑救准备工作。
(三)重要的古建筑群建立全方位消防监控系统,对建筑实施24小时全方位监控,以利于及早发现火灾,迅速扑灭火灾。
(四)充分做好群防群治工作,积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在列入国家重点保护,且距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旅游区古建筑群,要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并为其配备必要的微型消防车、机动泵及水带、水枪等装备,负责古建筑的消防安全巡逻和初起火灾的扑救。
(五)督促有关部门按照责、权、利相统一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落实增建古建筑内部消防设施和消除古建筑火灾隐患所需的资金,逐步在重要的古建筑内设置自动报警和固定灭火设备,尽快解决古建筑消防设施缺乏的问题,努力提高古建筑抗御火灾的能力。
五、建章立制、长效管理,为我省的经济发展创建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因地制宜,真抓实干,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古建筑消防安全保护的长效机制,落实责任、健全规章制度,从人员管理、设施配备和管理、定期检查、隐患消除、资金投入、周边环境治理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立等各个方面,建立起一整套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运行机制,提升古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要紧紧围绕山西古建筑众多这个特色,保护好这些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树立创新意识和精品意识,为开发我省旅游资源、调整产业结构,为我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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