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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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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 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公告

  【发布单位】山西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3-05-07

  【生效日期】2003-05-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公告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效遏制非典型肺炎疫情扩散势头,按照对非典型肺炎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预防控制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法规,省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领导组就疫情报告,要求各地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农村及城市社区的重点部门、重点人群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采取如下措施:

  一、加强疫情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防疫卫生机构,各级防治非典型肺炎机构,街道、居委会、村委会、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实行每日疫情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凡发现发热38℃以上或有疑似非典型肺炎症状的人,应以最快通迅方式报告所在地县(市、区)卫生防疫机构。

  二、城市社区、家属院

  责任人:街道办事处主任和单位法人代表社区(居委会)、家属院建立非典型肺炎控制联络处,居民楼各单元设立联络员。(一)每日收集居民健康和体温测量信息,发现发热38℃以上的病人应迅速上报当地卫生防疫机构,并同时呼叫120救护车将其送往医院发热待诊门诊诊疗。(二)街道办事处对发热病人(≥38℃)所在单元居民实行暂时隔离,当发热病人排除非典型肺炎时解除隔离。对非典型肺炎病人的家庭成员,迅速进行家庭内隔离。对其居室环境和物体表面、病人生活用品、非典型肺炎病人所在单元进行彻底消毒。对非典型肺炎病人所在单元居民实行封闭隔离14天,当该楼出现3个以上非典型肺炎患者时,可整楼封闭隔离。封闭隔离单元和整楼应由街道办事处安排有关单位派专人24小时监护,并给被封闭居民区(楼、单元)提供生活供给保障。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

  责任人: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一)每日收集职工的体温等信息,发现发热38℃以上者,要迅速隔离治疗,并上报卫生防疫机构。(二)对非典型肺炎病人接触者进行内部封闭隔离和自我医学观察14天。并对办公场所、公共场所的物体表面、空气进行彻底消毒。(三)对发热38℃以上病人,单位应通知其家属、密切接触者和其所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采取相应隔离措施。(四)对发热38℃以上病人居住的单元进行暂时封闭隔离消毒,对单元内居民进行追踪、医学观察和生活保障供给。对非典型肺炎病人居住的单元按城市社区、家属区隔离处理。

  四、学校

  责任人:党委书记、校长(一)建立学校师生员工健康状况晨检报告制度。大中专院校学生以班级为单位,教职工以教研室为单位,设专人负责疫情报告。对发热38℃以上、头痛、咳嗽等症状者要及时与当地非典型肺炎病人指定医院或120急救中心联系,及时隔离治疗。(二)发现非典型肺炎病例后,对其所在班级的其他学生、教职工及其家庭成员,进行封闭隔离14天,隔离必须一人一室,防止交叉感染。由校方保障其日常生活供给。严禁接触者流动造成疫情扩散。(三)对出现非典型肺炎或疑似病人的学校,校区进行全面的严格消毒,对全校各类室内场所、物体表面及空气进行终末消毒,持续14天。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等场所落实专门人员,每天晚上对教室、阅览室等公共教学场所进行消毒。白天定时开窗通气。禁止使用中央空调。如疫情得不到控制,应停课封楼,设专人监护。

  五、铁路、民航和公路交通

  (一)实行健康申报和检疫制度。铁路、民航和公路管理部门设立防治非典型肺炎办公室,负责对其所承载的人员实行有关非典型肺炎内容申报和检疫。1、铁路。以车厢为单位填写健康申报表,必要时测量体温,发现疑似病例立即隔离,就近留验或立即送往指定医院治疗。2、民航。在安全检查口和出口处设立红外线体温监测系统。登机前提交个人健康申报表,杜绝疑似病人登机;对发现的入境疑似体温增高者和申报有非典型肺炎疑似症状者,按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隔离留验或立即送往指定医院治疗。3、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在入晋的各主要通道设立留验站,对过往的自备车辆旅行者进行健康申报和检疫,发现发热38℃以上或疑似非典型肺炎病人,必须留验,并按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立即送往指定医院治疗;公共客运车辆出入站前将本次车辆旅行者的健康申报汇总表报告部门防治非典型肺炎机构,对疑似病例,就近留验或立即送往指定医院。(二)对发现疑似病例的交通工具由承运方按要求全面消毒,并负责对接触者在指定场所留验观察,司乘人员采取家庭内封闭隔离并进行自我医学观察14天。居民区和工作区的管理参见“社区”部分。

  六、公共场所

  责任人:法人代表(一)禁止集会、聚餐等活动。(二)各公共娱乐场所如歌厅、舞厅、网吧、酒吧、电影院、室内体育馆等暂停营业。(三)商场、菜市场、集贸市场等必需品供给场所,银行等公共场所,必须按要求定时消毒。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口罩、手套。

  七、农村地区

  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实行县(市、区)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村领导包户的三级联防,村自为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建立由村委会主任担任站长的非典型肺炎控制联络站。(一)实行每日体温测量和疑似症状登记报告制度。对发热38℃以上的病人,送乡镇卫生院、指定留观站或一级以上医院留观隔离并报告。凡确诊非典型肺炎或疑似病人,由县医院救护车接送到指定医院治疗。对病人周围环境的空气、物体表面和垃圾进行消毒。对其家庭成员和密切接触者实施家庭内隔离观察14天,并实施有效的体温、症状监测和生活保障供给。(二)对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实行家庭隔离至少14天,每日进行体温测量和疑似症状登记,无异常情况方可解除隔离。发现发热38℃以上或疑似症状的病人,立即报告,并由县医院救护车接送指定医院治疗。(三)严禁摆宴席聚众就餐,禁止发热病人或疑似病人家属和接触者走乡串户,减少村与村、户与户之间的亲朋互访。(四)对有非典型肺炎病例的村庄实行封闭。

  八、个体诊所、门诊

  城镇个体诊所和门诊暂不具备隔离条件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全部休业。(一)诊所、门诊现有发热病人分流至乡镇卫生院或其他一级以上医院就治。个体诊所和门诊业主将已登记或治疗的发热患者的资料上报相应医院。(二)公安机关协同当地卫生部门负责落实,对落实不力,工作怠慢,造成非典型肺炎传播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民工

  责任人:业主、村委会(一)实行用工申报制度。用工单位和业主应掌握民工的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相关资料。负责每日收集民工体温情况,并对预防非典型肺炎采取积极措施,改善民工生产生活条件。(二)农民工返乡时,业主要及时通知其返回地防治非典型肺炎机构,由村委会对返乡农民工进行隔离观察14天,发热者要立即报告,并专车送往指定医院治疗。(三)对回城农民工,由业主对其隔离留观14天,每日测量体温,无异常自动解除隔离,发现发热或疑似症状者,迅速上报当地卫生防疫机构,并同时呼叫120救护车送往指定医院隔离治疗。

  十、对在控制非典型肺炎工作中,有关责任人因管理松懈、推诿扯皮、行动迟缓、贻误时机,造成疫情蔓延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十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公告的行为进行检举报告。

  

二○○三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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