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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晋政发[2001]3号
【发布日期】2001-01-16
【生效日期】2001-01-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政发〔2001〕3号)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一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改善我省的投资环境,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推动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振奋精神,切实改善山西投资软环境
(一)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改善投资环境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坚决破除只考虑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小团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观念,树立整体意识和全局观念,形成对外开放的合力,把改善投资环境作为实现我省调产战略、推动经济发展的当务之急,放在突出地位,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通过创新政策环境,改善服务环境,优化社会环境,吸引外商投资,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
二、解放思想,加大力度,进一步创新政策环境
(二)对国家鼓励类及国家批准的我省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外商用先进技术改造我省传统产业,企业享受国企改革的有关优惠政策。
(四)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交纳场地使用费。
(五)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六)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替代进口设备且属进口设备免税目录范围,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七)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其转让技术比照国内科研机构免征营业税。
(八)外国企业向我境内转让技术,凡属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九)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达到高科技企业标准并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十)为进一步扩大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并鼓励其更多地使用国产料件生产出口产品,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允许1993年底前成立的老外商投资企业其出口货物,在2000年底前,选择执行“不征不退”或“免抵退”政策,可选择一次。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融资时,允许中资商业银行接受外方股东担保。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质押方式向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申请人民币贷款。
(十二)允许境内中资商业银行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股东应增加的股本金同步到位的前提下,对中方股东发放不超过50%的股本贷款。
(十三)允许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外方投资者海外资产向境内中资银行的海外分行提供抵押,由中资商业银行的海外分行或国内分行向其发放贷款。
(十四)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发行A股或B股。
(十五)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向在国家重点鼓励的能源、交通等领域投资的外国投资者提供履约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服务。
(十六)放宽吸收外商投资领域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条件,放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持股比例限制。允许外商采用BOT、兼并收购、产权置换、托管、租赁及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参与我省国有企业的资产重组、技术改造。
(十七)外商投资企业到我省再投资的项目,凡外资比例达到25%以上的,均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十八)允许沿海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到我省承包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十九)对世界500强和台、港、澳知名企业在我省的所有投资项目,在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给予特别优惠;长期在山西工作的股东代表和高级管理人员优先推荐为各级政协委员和工商联执委,做出突出贡献的由所在地市授予“荣誉市民”等荣誉称号。
三、简化手续,改进管理,进一步改善服务环境
(二十)优化外资导向,加大招商力度。省计委、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厅等部门要在年内细化和进一步明确我省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导向,推出一批具有我省特色、有发展潜力、有吸引力的招商引资新项目,及时充实和更新我省招商项目库,积极引导外资流向我省优势产业、优势企业、优势产品及未来发展的战略性产业。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调动和发挥企业作为招商引资主体的作用积极为企业提供信息支持和相关服务,重点推动我省优势企业与世界著名跨国公司及其参股投资企业的合作。要充分利用国家现有的投资促进网络,加强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经商处的联系,通过委托、代理或专题等方式,积极向外推介重点投资项目。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实现网络招商。
(二十一)省、市政府招商引资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解决。
(二十二)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加快审批进度。根据国家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的政策指向,进一步简化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对不需要综合平稳的限额以下鼓励类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了和国家“项目确认书”的概念相一致,由省计委、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厅按企业性质对项目是否属鼓励类进行审核,并出具“项目确认书”,作为企业享受鼓励类优惠政策和办理后手续的依据。对允许类项目按目前审批权限,只审批项目建议书,不再由政府审批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凭立项批复办理后续手续。
(二十三)积极创造条件,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各级政府要认真总结和推广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集中联合年检的先进经验,积极创造所有涉外部门集中在一起办公的条件,形成“咨询中心、审批中心、年检中心、收费中心、投诉中心”五位一体的“一条龙”办公机制,强化监督、防止腐败、提高行政效率。
(二十四)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封闭管理”。能够守法经营且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省内外商投资企业由省人民政府挂牌,实行“封闭管理”:1、国家鼓励投资的重点企业;2、著名跨国公司和台、港、澳知名企业投资的企业;3、先进技术和产品出口型企业。
除国家法定检查(稽查,下同)外,任何部门及个人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进入实行“封闭管理”的挂牌企业进行检查。对实行“封闭管理”的企业进行法定例行常规检查的,检查部门原则上于每年年底前向省人民政府报送下一年度的检查计划,由省人民政府结合外经贸等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联合年检工作统一集中安排。检查次数一般为一年1-2次,时间统一安排在联合年检期间。对实行“封闭管理”的挂牌企业有针对性地进行违规检查的,检查部门应于进入企业检查的前一天将事由以书面形式报告省人民政府,检查过程中重要事项随时报,事后将详情以书面形式报告省人民政府。
(二十五)全面清理整顿“三乱”。坚决制止对外商投资企业一切形式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全面清理现行各项收费。由省审计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监委、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厅等部门参加,组织力量清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对未经省级以上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以及现行不合理收费项目,坚决予以取消。对合理合法的保留收费项目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重新换发收费许可证。对保留和取消的收费项目,由省物价局在清理工作结束后统一对外公布。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的各部门,在收费时一律凭《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统一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否则,企业有权拒交。
省级以上开发区采取集中征管的方法,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收费机构统一向区内企业收费。收费机构列明收费的项目名称、标准、总额及其政策依据,企业按规定的时间一次性交纳,其他部门不得再向企业收费。
(二十六)简化外商投资企业人员的出国(境)手续。外商独资企业人员出国(境)直接到公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人员出国(境)由派出单位填报出国报批表或报告,到企业所在地市外经贸局(委)审核,报省外经贸厅核发出国任务书,由省外办办理护照。
(二十七)改善劳动人事服务,加强智力引进和外向型人才的培养。凡大中专、技校毕业生与省内外商投资企业签订就业合同者,经企业申请,人才交流中心审核批准,省计委、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列入正式就业计划并予派遣,公安部门凭派遣手续准予在企业所在地落户。人才交流中心或职业介绍中心提供配套的劳动和人事代理服务,解决引进人才和毕业生的档案管理、转正定级、工龄计算、职称评审、成果申报等部门,做到与国有企业人员同等对待。对外商投资企业原中方拖欠的中方员工劳动保险费问题,执行省人民政府“老企业老办法、新企业新办法”的政策。
四、强化监督,政务公开,进一步优化社会环境
(二十八)建立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各涉外管理和服务部门要将各自审批、管理及服务工作的具体内容、要求、程序、标准、时限公示于办公场所。由省外经贸厅在网上建立并开通“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指南”网站,将各涉外部门的相关政策、办事程序及工作制度统一上网公布,以方便企业查询。各部门的工作网站或主页中要设涉外服务专栏。
(二十九)建立涉外工作人员培训上岗制度。所有涉外管理和服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均需进行涉外业务知识培训,无培训合格证不得安排上岗。涉外业务知识培训由省、市两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三十)建立省领导与重点外商投资企业的直接沟通联系制度。每年至少由省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参加,与重点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外双方代表举行一次座谈会,了解企业的动态,帮助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十一)层层建立过错追究制度。各级领导干部及国家公务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吸收外资的有关方针、政策及措施,对消极抵触甚至设立障碍的,要给予诫勉、调离、降职或其他处分。
(三十二)成立“山西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1999年全省对外开放工作提要的通知》(晋政办发〔1999〕24号)的精神,成立“山西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受理和督办外商投资企业和中外双方反映的各类问题和纠纷,指导各地市相应机构的业务工作。投诉中心办公地点设在省外经贸厅,与省外经贸厅合署办公。
(三十三)改善法律环境,提高法律服务水平。不断充实和完善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体系。省法制办牵头,省外经贸厅参加,组织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政策、规定进行清理,尽快调整不利于吸引外资的有关政策、规定。为避免各部门政策口径不一致,体现一个窗口对外的原则,今后凡出台新的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政策、法规文件,须事先征求省外商投资管理部门的意见。
建议在省、地、县人民法院组成涉外经济合议庭,专门审理涉外经济纠纷案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律师、公证、仲裁等法律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涉外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法律中介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三十四)加强对外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作用。各级新闻媒介和舆论宣传部门要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为对外开放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省内各新闻媒介要与各级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建立联系制度。主要新闻媒介要开辟投资环境专栏,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作用,排除干扰,及时、客观地报道我省投资环境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要抓好典型案例分析,发动群众,深入剖析。对损害投资环境的人和事要敢于公开曝光、跟踪报道,对个别观念落后、办事拖拉、态度恶劣、假公济私的公务人员,要进行新闻批评,促使其尽快改正。要加强宣传,大造舆论,努力使“人人都是投资环境,事事关系山西形象”的观念深入人心。
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业务特点,制定出本地区、本部门改善和优化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和服务的具体措施并认真实施。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为突破口,为全社会投资者创造一个健康、宽松的生存和发展环境,促进我省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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