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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4〕6号
【发布日期】2004-02-24
【生效日期】2004-02-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西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晋政办发〔2004〕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山西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为了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确保我省养禽业持续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12号)和《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制定本预案。
一、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或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怀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在2小时以内将情况逐级报到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经确认后,立即上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二、疫情确认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按程序认定。
(一)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临床检查;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专家现场诊断,进行血清学检验,并根据检验结果,提出初步诊断意见,就地暂时限定疑似禽群。
(二)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及时采集病料送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血清学复检(水禽不能用琼脂扩散试验)。诊断结果为阳性的,经省级2名以上专家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情况、临床症状和病理剖检结果,确认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三)对疑似病例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实验室做病毒分离与鉴定,进行最终确诊。
(四)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最终确诊结果,确认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并予公布。
三、疫情分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分为三级: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疫情:
1、与毗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上县发生疫情;
2、在全省有20个以上县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连片发生疫情;
3、含我省在内有多个省份呈多发态势的疫情;
4、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疫情:
1、全省有2个以上地级市发生疫情;
2、省内有10个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连片发生疫情;
3、与毗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下县发生疫情;
4、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三)三级疫情
在全省有1个地级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的,为三级疫情。
四、应急分工
发生一级疫情时,国务院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启动全国应急预案,省人民政府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按照全国指挥部的要求,做好我省的各项工作;发生二级疫情时,省人民政府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发生三级疫情时,市、县人民政府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工作负总责,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
(一)成立“山西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总指挥,指挥部成员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委宣传部、省计委、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监委、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厅、省外经贸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保密局、太原海关、省民航机场管理局、省高管局、省贸易行管办、太铁分局、省农科院、山西农业大学、省军区、66389部队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负责日常工作。
省指挥部的职责:
制定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政策;组织拟定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法规;组织协调和部署全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配合国家总指挥部扑灭一级疫情;指挥扑灭二级疫情;监督市、县指挥部扑灭三级疫情。
办公室的职责:
收集疫情和分析预测发展态势;调配处理疫情所需要的损失补助金和物资;组织、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地区落实本预案;提出启动、停止(解除)二级疫情控制应急措施建议。
(二)市、县人民政府设立“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负责本地区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三)部门职责
1、畜牧兽医部门(办公室)
(1)具体协调指挥和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2)对疫情作出全面分析,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
(3)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4)监督、指导对疫点内禽类的扑杀、禽类尸体和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疫区(点)内污染物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的消毒等工作;
(5)统一供应、发放国家指定单位生产的禽流感疫苗;
(6)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禽类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7)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禽类的饲养和经营,及其禽类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
(8)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9)对封锁,扑杀病禽和同群禽,无害化处理病(死)禽和同群禽(包括污染物),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作出评估,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10)建立突发疫情处理预备队,培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11)加强产地检疫(到场检疫)和屠宰检疫(驻场检疫)工作,加大对动物产地、屠宰环节、市场环节、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防治禽流感计划的顺利实施;
(12)做好全省38个省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管理工作,严防疫源出入。
2、其他部门
计划部门:根据本预案,确保做好全省动物防疫、动物检疫和兽医卫生执法监督基础设施建设;
财政部门:保证疫病防治所需的疫苗、扑杀、监测、消毒处理、检疫、执法监督和仪器设备配备等经费,加强专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加强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疫工作,防止疫情传入传出;
公安部门: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强制免疫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工商部门:负责关闭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市场监督,加大对违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
交通(含铁路、公路、民航)部门: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动;凡经铁路、公路、航空运输的动物及产品必须有当地动物防疫监督部门出具的检疫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等法定证件后,方可承运;运输中发现疑似染疫动物要及时通知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处理;配合畜牧兽医部门搞好省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工作;
交通、公安、纠风部门:协助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封锁区设立临时性动物检疫消毒站,并协助做好全省38个省界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督查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监测禽流感在人群中的发生情况;
科技部门:安排禽流感防治技术攻关研究项目;
外贸和贸易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市场监测和储备畜禽产品的管理,适时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积极配合动物检疫部门做好屠宰厂的检疫工作。凡调出的动物及其产品须提前报当地动物检疫机构,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调运;凡从境外调入的动物及其产品,要在当地动物检疫机构的监管下隔离观察和检验,确保无疫后方可合群;对动物产品要进行必要的实验室检查,确保未携带病原后方可经营;
军队和武警部队:在做好部队动物防疫工作的同时,要积极支持配合驻地的动物防疫工作;
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强对各种媒体的管理,对国外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情况的报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对国内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由农业部统一对外公布,各种媒体不得擅自公开报道。
五、预防措施
要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一)外堵:38个省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实行24小时值班,严格查证验物,依法处理各种违法行为,确保外疫不入,内疫不出。凡因玩忽职守造成染疫畜禽过境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二)普查:对全省种禽场特别是祖代禽场要定期普查,对其它养禽场和养禽户、加工厂,特别是交通要道、新老疫区、垃圾场、屠宰场周围的养禽户、禽类及禽类产品集散地进行定期普查。发现问题,立即上报。
(三)监测:全省13个疫情测报站要开展禽流感疫情监测,定期、持续、跟踪监测。
(四)免疫:在全省范围实行普遍免疫。疫苗由省指挥部统一订购,统一发放,凡因擅自用苗引发疫情的,要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处罚。
(五)消毒:各养禽场(户)要制定具体的消毒方案,实行封闭饲养,每日消毒一次。
(六)检疫:凡出售禽及禽类产品的养禽户必须到当地动物检疫站报检,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调出。任何单位和个人调入禽及禽类产品必须经当地动物检疫站审批,批准后方可调运,因擅自调运引发疫情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控制措施
一旦发生疫情,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的扩散。
(一)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二)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将病禽所在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禽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
2、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
3、将距疫区周边5公里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三)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扑杀所有的禽只,并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禽类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原。
(四)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禽类的监督检查任务;
2、扑杀疫区内所有禽类;
3、关闭禽类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染活禽进出和易感染禽类产品运出;
4、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原;
6、根据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五)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易感染禽类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2、对禽类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六)解除封锁
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由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合格后,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七)处理记录
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
(八)文件材料归档
各级人民政府在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包括纸质文件、照片、音像材料、电子文件等),应做为内部资料管理、使用、存档。
上述(三)、(四)、(五)所列措施必须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七、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建立省、市、县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应急物资。储备库应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
1、省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重点储备疫情处理用防护服等防护用品,机动消毒设施设备、疫苗与诊断试剂、消毒药品、封锁设施和设备等。
2、市建立相应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重点储备消毒药品、大型消毒设备、防护用品(眼罩、口罩、防护服)。
3、县储备小型消毒设备、防护用品及其他物品。
(二)资金保障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防治工作所需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扑杀禽流感病禽及同群禽补贴,中央和省财政补贴80%,市、县财政与养殖户承担20%。强制免疫费中央和省财政承担80%,市、县财政承担20%。
(三)技术保障
1、省、市设立禽流感专业实验室,负责禽流感的检验,初步确认和确认疑似病例。
2、禽流感专业实验室的生物安全条件必须满足三级生物安全水平(BSL-3),并经农业部认定批准。
(四)人员保障
1、省、市、县分别设立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专家组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现场诊断、提出初步的应急控制技术方案建议。
2、省、市、县人民政府要组建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疫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本级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卫生防疫人员等组成。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应依法予以协助执行任务;
3、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禽流感科普知识宣传,依靠广大群众,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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