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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1-10-13
【生效日期】1981-10-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输变电建设工程的通告
(1981年10月13日晋政发〔1981〕201号) 高压输电线路和变电站工程的建设,对保证工农业生产和城乡人民生活用电,加速四化建设,十分重要。为了加快输变电工程建设,保证输变电工程顺利施工,特通告如下:
一、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沿途存放的沙、石、水泥、杆塔材料、导线、地线、金具、瓷瓶、电缆、电气设备等器具材料,均为国家资产,应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和破坏。
二、输变电工程施工,所经社队要积极提供运输道路,保障畅通无阻。
三、对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高压线路走廊内的树木、青苗、坟墓等障碍物需要清除时,当地人民政府和社队应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积极协助施工单位妥善处理。
四、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社队及单位,要教育广大干部、职工和社员,爱护和保卫国家财产,积极支援电力建设。
五、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国家重点输变电建设工程的保卫工作。对保护输变电建设工程有功的集体和个人,应予表扬奖励;对毁坏、盗窃、哄抢建设器材者,应给予经济制裁,情节严重者,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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