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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晋政发〔2003〕7号
【发布日期】2003-05-18
【生效日期】2003-05-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西省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
《山西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政发〔2003〕7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ァ≡谌�国上下万众一心抗击非典型肺炎的关键时刻,国务院及时制定颁布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特别是针对当前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制定的,为抗击非典型肺炎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条例》着重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存在的信息渠道不畅、信息统计不准、应急反应不快、应急准备不足等问题,旨在建立统一、高效、有权威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公共卫生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纳入了法制轨道。这对于保证当前抗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对于今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都具有重大意义和积极影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条例》,更有针对性地解决山西面临的实际问题,省人民政府及时组织起草制定了《山西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认真学习,大力宣传,切实贯彻实施好《条例》和《办法》,按照坚持不懈,恪尽职守,狠抓落实的要求,坚决打赢当前抗击非典型肺炎的攻坚战,夺取最后胜利,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增强抓好抗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责任心
突如其来的非典型肺炎,是摆在全省人民面前的一场严重的灾害。由于非典型肺炎是一种新的传染性很强的疾病,使得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异常艰巨而复杂。党中央、国务院对非典型肺炎疫情和防治工作非常重视,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和其他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到非典型肺炎灾区考察,深入基层调研,作出重要指示。2003年5月10日,温家宝总理和吴仪副总理又亲临我省考察,就抗击非典型肺炎工作作了重要讲话,对我省防治非典型肺炎和其他各项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热情的关怀和具体的指导。总理的讲话,高屋建瓴,情真意切,要求严格,极大地鼓舞了全省人民抗击非典型肺炎的信心和决心。两个多月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经过全省人民的顽强拼搏,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目前我省疫情依然严重,防治任务仍然十分繁重、艰巨,在抗击非典型肺炎工作中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保持清醒头脑,切不可有丝毫的麻痹大意、松懈情绪和侥幸心理。要做好防大疫、抗大疫的思想准备,树立长期作战、坚持到底的决心。要把困难估计的充分一些,把措施制定得更加周密一些。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一丝不苟地抓好各个环节的各项工作。
二、认真学习,大力宣传,保障《条例》和《办法》的全面贯彻实施��
《条例》规定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应急措施,系统性、针对性和操作性都很强。一是为了强化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指挥系统,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职责;二是针对一些部门和地方对突发事件预警能力不足、监测系统反映不灵敏的问题,明确规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制度,确立了多渠道、快捷、纵横协调的信息报告和发布制度;三是针对这次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中反映出的应急准备不足等问题,明确规定了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启动程序;四是为了及时有效地救治传染病人,防止相互推诿和交叉感染,切断传染源,规范了医疗卫生机构对传染病密切接触者采取隔离、医学观察措施以及对内应当采取的卫生防护措施;五是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和对上级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碍、干涉的,以及拒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为认真学习宣传,全面贯彻实施《条例》,国务院及时召开了贯彻实施《条例》座谈会,温家宝总理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对学习贯彻《条例》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学习《条例》和《办法》,还要紧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省人民政府刚刚发布的《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紧急通告》,深入开展行之有效的宣传活动。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作用,重视乡、村、街道、社区利用板报、印发宣传材料等形式,在广大人民群众中开展宣传活动。学习宣传工作要扎实有效,力戒形式主义。通过学习宣传,使《条例》和《办法》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广大干部群众深刻理解依法防疫的重大意义,切实熟悉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内容,进一步增强全社会依法防疫、依法抗击非典型肺炎的意识。��
三、加强行政执法,依法严肃处理各种违法行为��
严格执法,依法办事是防治非典型肺炎和有效应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可靠保障。在抗击非典型肺炎的斗争中,行政执法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每一方面的工作都直接关系到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进展和效果。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重视和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机关严格依法办事,切实履行好预防控制和消除非典型肺炎危害的法定职责。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贯彻实施《条例》和《办法》工作中,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必须要敢于执法,勤于执法,善于执法,加大执法力度,并做到常抓不懈;要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工作,提高执法水平;要健全卫生行政执法制度,改善卫生行政执法条件,不断理顺卫生行政执法体制。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公安、工商、物价、交通、技术监督、药品监督、动植物检疫、环保等行政执法机关,都必须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加大执法力度。对借机散布谣言、阻塞交通、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等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惩处,保持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四、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抓好各项制度和措施的落实
抗击非典型肺炎,夺取防治非典型肺炎斗争的全面胜利,关键是落实好《条例》和《办法》规定的各项制度和措施。因此,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执法监督工作。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监督检查《条例》和《办法》的各项规定是否落实,监督检查中央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部署的各项措施是否落实,检查医疗设备设施、医务人员配备、各种救治物资及保障基金是否落实。要积极开辟举报、投诉渠道,通过群众监督举报发现问题,从而及时研究解决,做到严防死守,万无一失,不留死角。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作出处理。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及时查处行政工作人员和有关负责人、责任人的失职、渎职行为;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主动发挥在法制方面的参谋助手作用,支持配合有关机关做好《条例》和《办法》的学习宣传活动,大力支持卫生行政执法工作,及时协助解决卫生行政执法中的矛盾和问题,注意跟踪调查、收集、掌握贯彻实施《条例》和《办法》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五、加强组织领导,坚决打赢防治非典型肺炎这场硬仗
抗击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领导是核心。防治非典型肺炎不是哪一级政府,哪一个部门和哪一个人的事,而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一件大事。必须要有坚强的领导,严密的组织,健全的制度,有力的指挥,层层负责,群防群治。为此,各级人民政府要依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系统,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级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坚持统一领导,服从统一指挥,既要抓紧抓好本部门本单位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履行好本部门本单位在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中应尽的职责,同时还要与其他部门主动加强配合和协作,杜绝借机争权、争利、扯皮、推诿现象的发生,从而形成富有权威、指挥得力、运转高效的领导机制,形成反应快捷、协调联动、严密有效的工作网络,确保《条例》和《办法》全面贯彻落实,力争尽快打赢防治非典型肺炎这场硬仗。��
各地、各部门对贯彻实施《条例》和《办法》中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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