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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2〕63号
【发布日期】2002-12-20
【生效日期】2002-12-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垦经济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2〕63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垦经济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垦经济的若干意见
(省农业厅 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农垦经济曾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在新的历史时期,进一步加快发展农垦经济,对加速我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促进国民经济的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省各级政府要提高对农垦经济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切实解决好农垦企业的困难,进一步加快农垦经济的发展。
一、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增强农垦经济实力
(一)“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立足改革、强化管理”是振兴农垦的必由之路。在新的历史时期,农垦经济要实行大开放、大改造、大发展的方针,坚持“农、林、牧、副、渔、工、商、运、建、服”多业并举,加大改革力度,在认真汲取外地发展农垦经济的经验基础上,结合我省省情,大力发展农垦民营经济,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不断拓宽经营思路,逐步增强企业活力,实现资产增值,企业增效,职工增收,逐步实现农垦企业的主业产业化、产品外向化和经营现代化,不断提高农垦的综合经济水平。
(二)农垦企业要大胆落实“国退民进”发展方针,进行彻底的产权制度改革,并注重盘活资产存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改造,逐步建立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民营经济等多种经济成份互相渗透、具有农垦经济特色的“混合经济”;要积极推行 “农场+农户”的经济组织形式;对二、三产业要实行股份制改造,置换产权,保持规模,自主经营。同时,鼓励干部、职工根据自身情况,大力发展自营经济,不依赖国家,不依赖农场,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创办规模适宜的养殖场、农产品加工厂、商贸、运输、建筑等经济实体。对于小型工商企业,实行拍卖、转让、兼并或租赁经营,对于少数资不抵债的企业要依法实行破产。要依托农垦企业自身独特的优势继续搞好多种形式的横向联营、招商引资,大力组织和发展专业化的农垦外向型经济。农场的管理层要逐步退出对生产经营的具体指导、管理,转换职能,变为社区管理单位。
二、进一步落实有关政策,加快农垦经济发展
(三)结合我省农垦企业的实际,从事种、养两业和农畜产品加工业等微利行业,各级政府可按照国家“停息挂帐”或“剥离不良资产”的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对农垦企业的呆死坏帐、潜亏挂帐问题,按清产核资有关政策和企业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
(四)保护国有农垦企业的土地、矿产等资源不受侵占。要切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号)的精神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该规定指出:“依据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1962年人民公社‘六十条’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以及1998年国家“土地法管理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所有土地包括:“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切实解决好国有农场的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等工作。特别是解决土地争议问题,一定要依照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有关规定,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妥善解决土地权属争议,依法、公平、公正、合理地确定国有农垦企业土地使用权。
(五)农垦企业是城镇副食品、“菜篮子”、 “奶瓶子”不可缺少的商品基地,各地要认真执行中央及省制定的有关农垦企业的财务政策,各级政府应按照农业投资条例,适度增长农垦事业费的比例。各级政府在安排农牧业项目,诸如农业产业化资金、菜篮子工程、农业综合开发、技术改造、生态环境治理、利用外资等项目时,应将农垦企业纳入计划。国家和省的专项投资和经费,凡和农垦系统有关的,都应统筹安排。对上级直供农垦系统的资金和物资,各地均不得截留或挪用。
(六)各级政府要把农垦企业列入当地经济发展的规划,融入当地的经济发展范畴。农垦有广阔的土地资源,一是可以利用国有农场的土地进行招商引资。允许农垦企业职工在承包土地上发展养殖业和建设养殖园区。通过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外来资金,建立各种企业,提高土地价值和经济效益,增加就业,推动区域经济的发展。二是在农场国有土地上大力发展农垦民营企业。凡利用荒地、弃耕地兴办企业,在使用土地的审批上按照国家政策给予适当优惠。三是可把一些较大的农垦企业(如大同奶牛场、朔州红旗牧场、金沙滩农牧场、山阴农牧场、忻州的忻定农牧场等)列入地方规划建设范围进行综合开发和建设,即可优势互补,带动当地经济发展,为地方政府增加财政收入做贡献。
(七)逐步剥离国有农场办社会的职能,切实减轻国有农场的负担。农垦企业不但负担着自己职工应由社会承担的公共福利,还负担着周围农村的社会公共福利,诸如学校、医院、公路交通、人畜饮水解困工程等都得自己兴办。鉴此,各级政府要切实采取措施,减轻农垦企业办社会的负担。对国有农垦企业所办的学校、医院、自来水供应、邮电等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过渡,最终实现与农垦企业分离,交由社会来办。在不违反有关政策的前提下,给予国有农垦企业享受农业电网改造、农村公路网络建设、退耕还林还草、小额贷款、资源取费等农村政策。
(八)切实解决好农垦企业社会保障问题,尤其是养老保险和两个确保到位问题。
三、进一步加强对农垦经济工作的领导,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九)农垦经济是不同于农业又不同于工商业的特殊经济,省市县三级都要加强管理。对于农垦企业分布较多的太原、朔州、运城、长治、大同等市,原则上保持农垦专管机构,所需经费和人员由各市解决。农垦企业及其下属工商企业的隶属关系要保持稳定。今后,凡变动其隶属关系,应经农垦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批准,农垦企业的党、团、工、妇组织则按行政隶属关系管辖。
(十)各有关市、县政府要把农垦经济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要把农垦经济的发展,作为衡量有关市、县政府工作实绩的一个重要内容。农垦局作为政府主管农垦经济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宏观管理,搞好综合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农垦经济工作,切实搞好服务,促进农垦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十一)本通知下发后,晋政发〔1992〕97号文件、晋政办发〔1994〕69号文件自行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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