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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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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整治石油天然气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单位】山西省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3〕46号

  【发布日期】2003-09-01

  【生效日期】2003-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整治石油天

然气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3〕46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现将省公安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整治石油天然气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三年九月一日    

  关于在全省开展整治石油天然气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方案

  石油天然气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性资源,近年来,全国盗抢、破坏国家油气资源及生产设施等违法犯罪活动十分突出,影响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的问题相当严重,我省石油、天然气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的形势也不容乐观。陕京输气管道途经我省忻州市保德、河曲、五寨、神池、宁武、朔州市朔城区、山阴、应县、大同市浑源、灵丘等县(区),在我省境内全长为340公里,西气东输管道途经我省临汾市永和、大宁、隰县、蒲县、尧都区、浮山、晋城市沁水、阳城、泽州等县(区),全长320多公里,这两条管道分别是为北京、上海输送能源的重要途径,点多线长,安全保卫工作任务艰巨,意义深远。西气东输管道尚未投入运行,在我省境内已有5处占压管道的违章建筑,管道标桩已有26个被人为损坏,严重危胁管道的安全运行;土炼油问题屡禁不止,2002年以来,仅运城市就取缔土炼油点191处,收缴土炼油100余吨;非法收购、贩运、倒卖油品问题大量存在,仅朔州市2002年以来就查获非法收购、贩运、倒卖油品320余吨。为保障石油天然气生产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等8部门关于开展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7号)以及全国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省公安厅、计委、监委、国土资源厅、经贸委、质监局、环保局、安监局定于2003年9月上旬至12月上旬,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整治石油、天然气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盗抢、破坏国家油气资源及生产设施,破坏油气生产经营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破获一批涉油气案件,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查处一批充当“保护伞”的案件,关停并转一批地方小炼油厂,坚决取缔土炼油炉,清除占压输油气管道的违法建筑,强化石油天然气企业内部防范管理工作,从根本上铲除涉油气违法犯罪的直接诱因和石油天然气生产安全隐患,建立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长效工作机制。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范围和重点地区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重点地区是:大同、晋城、朔州、忻州、临汾、运城。有关市、地根据本地情况确定整治的重点县(市、区)。

  (二)整治的重点问题

  1、地方小炼油厂违规建设、违法经营问题;

  2、土炼油炉、化油点屡禁不止问题;

  3、非法收购、贩运、倒卖油品问题;

  4、非法占压输油气管道,危及管道安全运行问题;

  5、配合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整治破坏国家油气资源及生产设施的其它问题。

  (三)打击的重点对象

  1、在输油气管道上打孔盗油盗气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2、暴力抢油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3、非法收购、炼制、贩运原油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4、盗抢、破坏油气生产设施、电力设施和其他生产设施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5、涉油气犯罪团伙;

  6、监守自盗、内勾外联盗窃油气资源及物资的企业内部“蛀虫”;

  7、组织、策划挖沟断路、断水断电、强买强卖、强揽工程等严重破坏石油天然气生产秩序的为首、骨干分子;

  8、其他涉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上旬)。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工作方案制定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部署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9月中旬至11月下旬)。

  各地集中开展专项行动,破获一批涉油大案,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清理取缔非法厂点,清除非法占压输油气管道建筑物,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全面实现整治目标。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适时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各地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三)总结验收阶段(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专项行动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对县(市、区)专项行动进行督查,并对本市、地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总结。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单位联合组织抽查,并将抽查结果报告省人民政府。

  四、主要措施

  (一)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的整治工作责任制。为做好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省人民政府专门成立整治工作领导组:

组 长: 梁 滨  副省长

副组长: 段建国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廉兴有省公安厅纪委书记

成 员: 兰光东省计委巡视员

     黄福莲省监委副主任(正厅级)

     李建功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张鸿顺省经贸委党组副书记

     胡续平省质监局副局长

     李广信省环保局副局长

     苏保生省安监局副局长

     卢正宏中石油山西销售分公司安全总监

     张毓勤中石化山西石油公司副总经理

     黄泽俊中石油西气东输管道公司副总经理

     刘德田北京华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输气管理处副处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办公室主任由廉兴有兼任。

  各级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和工作机构,确定一名政府分管领导为专项行动负责人,并制订实施方案,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逐级建立整治工作责任制,加强对重点地区的检查、督导。对工作不力甚至推而不动,导致影响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的突出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要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对搞地方保护主义,怂恿支持涉油违法犯罪活动,违规越权审批小炼油厂,对土炼油炉、采油井点等非法厂点放任不管的,要坚决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挂牌督办一批涉油大案,严厉打击侵害石油企业利益及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有关地区要对2000年以来的重大涉油刑事案件以及2002年以来的所有涉油刑事案件逐一进行梳理,明确主攻方向,落实专人,抓紧破案。有关市(地)公安局(处)要于8月6日前梳理出一批大案报省公安厅,从中确定一批部、厅挂牌督办案件。公安机关要主动与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加强联系,及时研究解决执法中的问题,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涉油刑事案件快侦破、快批捕、快起诉、快审判;对涉及“保护伞”的案件要坚决依法查处。

  (三)集中清理,重点治乱,堵源截流,铲除盗抢、破坏石油物资器材违法犯罪活动的直接诱因和石油生产安全隐患。

  1、组织力量明察暗访,摸清输油气管道沿线地区的地方小炼油厂、土炼油炉、化油点及其他寄生性厂点,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以及非法占压输油气管道建筑的底数,逐一登记造册。对各类非法厂点坚决取缔,拆除设施设备,并强制恢复原地貌,依法追究业主的法律责任,没收其非法所得。坚决关闭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建设的地方小炼油厂。对国家保留的地方小炼油厂,污染物排放和产品质量目前仍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或者有收赃等非法经营行为的,一律予以关闭。对占压输油气管道的违法违章建筑,坚决予以拆除。临汾市、忻州市要采取得力措施,对蒲县、浮山、河曲境内占压西气东输管道的建筑依法予以拆除。

  2、采取蹲、堵、巡、卡等手段,在输油管道沿线地区严查运油车辆,截断不法分子非法贩运、收购原油的渠道。对盗运或者非法贩运原油的,要发现一辆查扣一辆,坚决没收其贩运工具和非法所得,并依法严加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一查到底,查清其原油来源和去向,严惩盗油和收赃的违法犯罪分子。

  3、大力整顿本地区的加油站点和油品零售网点,严厉查处收购、销售非法小炼油厂、土炼油炉炼制油品的行为。

  (四)大力加强石油天然气企业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石油天然气企业要组织开展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大检查,堵漏洞,治乱点,除隐患。加强职工教育,加强保卫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完善、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五)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1、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有关部门要针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制定、修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与此同时,要加强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工作,巩固整治成果。

  2、建立石油基础设施保护机制。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组织,加强专群结合的管道巡护队伍建设,建立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责任制。石油企业要加大管道安全管理力度,加强巡线检查,做好定期检验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建立石油安全保卫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地要建立由政府领导负责、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及时解决影响石油生产、治安秩序的突出问题。 

  (六)广泛宣传,大造声势。专项行动中,有关部门将联合发布整治通告,公布举报电话,各地区也要公布举报电话,充分发动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支持、参与专项行动,积极举报涉油违法犯罪线索。要深入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要公开曝光一批案件、非法厂点和治安乱点,跟踪宣传一批由乱到治的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大力宣传整治成效。

  五、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一)切实加强领导。由省公安厅牵头,会同省计委、省监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经贸委、省质监局、省环保局、省安全监督管理局、中石油山西销售分公司、中石化山西石油公司、中石油西气东输管道公司陕晋管理处、北京华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山西输气管理处建立全省整治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全省专项行动的重大问题,加强督导、检查。日常工作由省公安厅承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本地区的专项行动。

  (二)明确分工,密切配合。

  1、公安机关要与检察、审判机关密切协作,加大涉油案件侦办力度,打现行、破积案、追逃犯,严厉打击涉油犯罪;加强对石油企业安全保卫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石油生产秩序整顿工作。

  2、计划部门会同质量监督、环保等部门清理整顿、关停并转小炼油厂,取缔非法小炼油厂、土炼油炉,整顿加油站点、油品零售网点,整顿和规范原油加工、油品运销秩序;质量监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输油气管道企业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

  3、监察机关要主动与检察机关联系,加强对有关执法执纪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依纪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石油企业国有资产安全监管工作,把有关安全保卫工作成效作为衡量石油企业领导班子业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考核。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占压输油气管道、在输油气管道附近挖砂取土等危及石油生产安全的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拆除非法占压管道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监督石油企业制订输油气管道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善管道运行安全监测控制设施和设置警示标志。

  6、石油企业加强安全保卫和职工教育工作。发动职工排查违法犯罪线索,协助查破案件,取缔非法厂点。

  有关部门和石油企业在这次专项整治工作中,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合力。

  (三)严格情况报告制度

  有关市、地在专项行动期间,每2周要向省公安厅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重大情况及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要随时报告,并于2003年11月30日前将专项行动总结报告报省公安厅。

  (四)严格依法办事,保障整治力度。

  各市(地)开展专项行动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对领导不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执法犯法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部门和石油企业在整治期间发现属于本部门、本企业的违法问题,要严格进行自查自纠,保障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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