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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晋政发〔2004〕30号
【发布日期】2004-08-20
【生效日期】2004-08-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山西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五”期间第三批环保限期治理任务的通知
(晋政发〔2004〕3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关于“十五”期间工业污染源实现全面达标的要求,现下达我省“十五”期间第三批工业企业限期治理任务,请按下列要求认真执行: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本着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精神,加强对环保限期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限期治理全过程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指导企业解决治理中存在的问题,负责向辖区内有关企业送达“十五”期间第三批限期治理任务,并及时将送达回执报送省环保局。
二、各级发展改革(计划)、财政、经贸、环保等部门要将环保限期治理任务优先纳入相关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污染治理专项计划,在资金、政策上给予支持,金融部门应重点给予信贷支持。
三、各有关企业法人,是本企业限期治理任务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精心组织,抓紧制定治理方案,积极筹措资金,落实各项措施,确保在限期内完成任务。在本通知送达后30日内,要分别向省环保局及当地环保部门提交治理计划,每季度末向省及当地环保部门报告一次治理进度。
四、限期治理任务完成后,验收工作由省环保局负责组织有关市环保局实施。各企业要及时委托环境监测部门制定监测方案,经省环保局审定后进行监测,监测完毕立即向省环保局申请验收,同时向市环保局报告。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省环保局将依法对企业进行处罚,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关闭或停产。
五、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要求,以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为目标,对辖区内的其它企业,分批分期下达环保限期治理任务。
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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