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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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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五部门关于依法 强酒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单位】80402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1]10号

  【发布日期】2001-01-18

  【生效日期】2001-01-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五部门

关于依法加强酒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1]10号)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省经贸委、省政府法制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物价局《关于依法加强酒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一月十八日

          关于依法加强酒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经贸委、省政府法制办、省物价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0一年一月十五日)

  《山西省酒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市场管理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为进一步规范酒类生产和流通秩序,维护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我省酒业发展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然而,在《条例》执行过程中,个别地区和部门确存在一些问题,如借实施《条例》搭便车随意制定超出《条例》范围的管理办法、采取强制粘贴标签收取费用、不经审批随意上路设卡查车、索取不该验证的材料、扣押货物、无故强行收费、罚款甚至名目张胆索要钱物等,影响了酒类产品的正常生产和流通,给生产者和经营者造成经济损失,有损政府形象。为保证《条例》的正确贯彻实施,制止和杜绝上述现象的发生,依法行政、规范市场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市场管理部门应认真组织学习《条例》精神,按照《条例》授权范围,依法行使职权,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二、各地酒类管理部门在制定贯彻《条例》的具体办法时,要体现《条例》精神,符合《条例》规定。对《条例》规定不具体或理解上有疑义的,要按照《条例》规定的解释权限,依法解释和明确。各地要对照《条例》对自行制定的有关规定和办法进行一次清理,立即废止与《条例》立法宗旨相违背的甩有规定和文件,停止有些地区的强制贴标行为,限期退还经营者贴标费用。

 三、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规范执法程序。各级酒类管理执法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应在《条例》明确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得越权管理,干扰正常流通。未经省级以上监察部门批准,不得擅自上路设卡检查,更不准随意扣车扣物。在执法检查中,应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否则,被查者有权拒绝检查。

 四、坚决打击借酒类管理之名乱收费、乱罚款以及索取财物的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追究当事人或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五、各级市场管理部门要从维护市场秩序、服务我省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与监督,提高执法水平,搞好市场管理,应鼓励酒类生产者和经营者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维护其合法权益,推动我省酒类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六、创造宽松环境,扶持我省名酒发展,推动晋酒振兴工程。各级市场管理部门应加大打假力度,保护我省酒业健康发展,对于名牌产品如汾酒、竹叶青酒、杏花村酒等以及省内其它地方名酒,应予重点保护,为振兴晋酒大业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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