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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晋办发[2001]23号
【发布日期】2001-06-05
【生效日期】2001-06-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保
全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通知
(晋办发〔2001〕23号)各市(地)、县委,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近年来,我省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各项收入分配政策,狠抓增收节支,积极筹措资金,努力保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工资的按时发放。但是,一些县(市、区)由于经济发展缓慢,财政收入增长乏力,财政供养人员过多,以及财政管理不到位,支出没有保证重点等原因,拖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工资问题时有发生,严重挫伤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积极性,并影响到社会稳定。对此,必须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加以解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通知》(中办发〔2001〕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工资发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是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也是发挥干部职工积极性、保证机关工作有效运转和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千方百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必须明确,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各级政府的基本开支应由各级财政负担,确保工资发放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党政“一把手”作为确保工资发放的第一责任人,要坚决纠正“拖欠有理,拖欠有利”的错误认识,坚决克服“等、靠、要”的依赖思想,立足于自身努力,把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工资发放工作切实抓紧抓好。今后,要把这项事关全局和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能力和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工资,是指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发放的工资,不包括各级政府自行出台的地方补贴和津贴。各级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政策,首先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对于各项地方补贴、津贴政策,要按照“有钱就发、无钱不发”的原则,认真清理、区别对待。凡自有财力保不了基本工资的地方,一律不得在拖欠基本工资的同时发放各项津贴、补贴。否则,一经发现,不再享受上级一般转移支付补助。
三、切实加强行政事业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大力压缩财政供养人员
行政人员超编、事业编制失控,财政供养人员规模过大、增长过快,财政不堪重负,是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工资不能按时发放的根本原因。各级政府要把握当前市(地)、县机构改革的有利时机,结合撤并乡镇、编制下管一级等改革,以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层层核定的机构和人员编制为标准,将精简任务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具体人员,大力压缩各类超编人员、借用人员、代课教师、临时工以及自聘人员,把财政供养人员控制在核定的编制之内,坚决杜绝一方面上级财政为保工资向县级增加补助,而另一方面县级又不断增加供养人员,迫使上级财政再增加补助的恶性循环。今后,省财政在分配县级转移支付资金时,要以确保编制内人员的基本开支为原则,超编人员一律不予考虑。凡因清理超编人员工作不力,实际发放工资人数超过核定的编制人数,致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工资不能按时发放的县,其责任一律由县委、县政府自负。鉴于目前市(地)、县机构改革及核定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工作正在进行,2001年省对县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由省财政参照近年全省县级财政供养人员的平均增长水平,计算各县的财政供养人员合理规模后确定。各县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将财政发放工资的人数控制在省确定的合理规模之内。
四、全面实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集中统一发放和县级工资专户制度
实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集中统一发放制度,是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工资的有效措施。各地要认真总结试行经验,采取措施,2001年6月底前在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实施这一制度。今后,财政安排的工资性支出,不再拨付给各部门,由财政部门通过工资专户直接拨入职工:在银行开设的个人帐户,实行集中统一发放。各级财政和人行要认真执行省财政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制定的《县级工资专户管理办法》(晋财预字〔2000〕51号),县级一般预算收入及省对县级的专项拨款、转移支付资金(不含社保、粮食、农业专款)必须进入工资专户。在未留足工资性支出所需资金之前,国库不得从工资专户办理其他支出拨款;留足工资性资金后确需从工资专户拨付的支出,必须经市(地)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为了加强资金调度,今后省对县级的工资性补助及转移支付拨款要直接分配到县,由省、市(地)国库直接拨付到县,市(地)级财政不得截留或调整。
五、努力增收节支,加强财政管理
各级党委、政府和财税部门要按照“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方针,抓紧抓好组织财政收入工作,坚持依法治税、依率计征,不断加强收入征管,做到应收尽收,确保完成和超额完成收入预算,为政权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财力基础。要按照“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和公共财政的要求,大力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坚决克服财政越位、包揽过宽的做法,宁可少上几个项目或不上项目,也要足额安排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经费,绝不允许预算安排中留有工资性支出的硬缺口。对历年拖欠中央统一规定项目和标准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工资,要按照一级政府一级事权的原则,由有关县分年度在预算中作出安排,逐步补发。要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大力提倡艰苦奋斗、勤俭办一切事业的作风。对交通、通讯、会议费等方面的开支要大力予以压缩。省直各部门要认真清理札整顿对市(地)、县的各种专项拨款,除中央统一规定的项目外,一律不得再要求市(地)、县安排配套资金。
六、建立严格的工资发放责任制和工资发放情况定期通报制度
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工资发放工作,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使确保工资发放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工资的发放作为第一位的任务,对此项工作负总责;各级财政部门要合理分配转移支付资金,加强财政管理和资金调度,确保编制内实有人员发放基本工资的资金需要;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人事部门要做好定编定员工作;将清理清退富余人员的任务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头,大力压缩财政供养人员,并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项目和标准;各级国库要严格把关,确保工资专户资金首先用于发放基本工资,防止挤占和挪用。
根据中央决定,从2001年7月1日起,对各市(地)、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工资发放情况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各地要按照国家统一的工资政策口径,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工资发放情况如实统计,并由各级政府逐级汇总上报。对发生新的工资拖欠的地方,将予以通报批评。对因措施不到位、工作不力而造成长期拖欠职工工资的,要追究当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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