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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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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山西省

  【发布文号】晋政发〔2004〕27号

  【发布日期】2004-08-02

  【生效日期】2004-08-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山西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

(晋政发〔2004〕2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已于今年1月13日由国务院正式颁布施行。为了切实做好安全生产许可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建设部近日正式下发了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也即将下发。我省有关部门和企业已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目前在我省开展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的条件基本成熟,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尽快开展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

  为了及时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年初下发了《关于宣传学习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04〕26号),对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作了全面的安排部署。各级、各部门、各企业要在前一段的基础上,继续抓好宣传教育工作,利用各种形式和多种渠道,宣传学习国家、省有关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实施细则,重点抓好高危企业和有关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不仅要使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广大企业充分认识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重要意义,而且要使每一个高危企业和有关人员对安全生产许可的条件、标准、程序、时限等规定了解掌握,为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国家在认真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大幅度减少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国务院颁发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下简称《许可证条例》),决定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也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重要思想。对高危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许可,是提高安全生产的市场准入门槛、整顿和规范安全生产秩序、加强源头管理的重要手段,是督促生产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加大安全投入、完善安全条件、提高安全标准、夯实安全基础的有效措施。对于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的整体水平,促进当地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都将发挥重大作用。各级、各部门和各企业要提高对做好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认识,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和坚持统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求的高度,从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转变政府职能、依法强化市场监管、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抓紧做好此项工作。

  二、明确分工,履行职责 

  随着国家各有关部门的“实施办法”的颁发,我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和管理等各项工作将进入实际操作阶段。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我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并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采取针对性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许可证条例》工作的领导,要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加大宣传力度,宣传工作要到位,积极组织企业按照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认真整改,推动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从人力、财力等方面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要把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与安全整治、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改制、改组结合起来,通过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淘汰关闭一批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工艺落后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加大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的力度,对非法生产经营的企业坚决依法关闭。

  根据《许可证条例》及有关规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证以外的其它在我省辖区内的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除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证以外的其它在我省辖区内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建设厅负责除国家建设部发证以外的其它在我省辖区内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国防工办负责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对建筑施工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煤矿、建筑施工、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及监督管理机关,要定期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报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实施办法、实施细则中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密切配合,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中的各项工作,确保我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顺利进行。

  各安全评价机构要在资质核准范围内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各生产企业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安全生产许可的有关规定,对照《许可证条例》和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和条件,找出本企业在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差距,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依法进行安全评价,达到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要求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要继续强化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管理,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坚持标准,认真把关

  各发证机关要按照《许可证条例》对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规定要求,以及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具体条件,严格审查,绝不允许降低标准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各安全评价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评价通则、导则、实施办法和省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评价,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或出具虚假评价报告。

  新开办的企业或者新建、改扩建项目竣工验收的生产企业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现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许可证条例》施行之日起(2004年1月13日起)1年内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生产的,将依法查处。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领取生产许可证。

  四、规范程序,依法许可

  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颁发过程是一个依法行政的过程,发证工作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申请。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要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各种文件、资料,向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受理。各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要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进行核查,根据所提交的文件资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处理,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审查。对已经受理的申请,除中央在晋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和省重点企业外,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应征求煤矿企业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煤炭工业部门的意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征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的意见。各市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工业部门要在接到征求意见通知10个工作日之内,就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结构调整政策、是否符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标准、是否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等内容按照征求意见表(征求意见表由省级有关部门制定下发)的要求,认真填写,按时上报。逾期未上报的,视为不同意。

  审查建筑施工企业申请,涉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时,省建设厅可以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有关部门同意后,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要指派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责成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有关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站)有关人员就有关事项进行审核。审查方式可采取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需要到现场审查时,应到现场审查,审查人员应提交审查意见。

  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对审查人员提交的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期限内对所申请企业或单位做出颁发或不予颁发许可证的决定。

  颁证。对决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邮寄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强化监管,严格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工作的领导,强化对各部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省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行为的行政监察。

  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要制定和完善对被许可企业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督检查。对逾期不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给予经济处罚。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所有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罚的力度;对不具备安全许可条件的企业,要及时报告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因不履行监督检查义务或者监督不力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中,要坚持“谁发证,谁负责”“谁评价,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申请企业、评价机构要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违法出具虚假材料或评价报告的,要依法承担和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审查审核人员和发证机关要认真履行许可法定义务,对审查不严或违法发证造成生产企业发生重大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转变作风,提高效率

  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推进和深化政务公开,设立政务大厅,“一个窗口”对外,公开办事程序、办证条件、标准、要求,增强办事透明度,实行“阳光作业”。要转变工作作风,提供便民措施,文明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积极推行“电子政务”。    

  各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要尽快下发执行。

二○○四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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