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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9-06-19
【生效日期】1989-06-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西省捐资助教表彰奖励暂行规定
(1989年6月19日晋政发〔1989〕51号) 为了促进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捐资助教,特制定本规定。
一、省内外公民、外籍华人和侨胞以个人身份对我省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捐资助教者,按以下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1、捐资三百元至一千元者,由乡(镇)政府颁发“捐资助教荣誉证书”,在全乡(镇)范围内表彰。
2、捐资一千元以上至一万元者,由县(市、区)政府颁发“捐资助教荣誉证书”,在全县(市、区)范围内表彰。
3、捐资一万元以上至五万元者,由地区行政公署或市政府颁发“捐资助教荣誉证书”,在全地区(市)范围内表彰,载入捐资使用县(市)的地方史、志。
4、捐资五万元以上者,由省政府颁发“捐资助教荣誉证书”,在全省范围内表彰,捐资使用县(市)予以立碑志念并载入地方志。
5、凡新建学校或改建老校的全部资金由个人捐助,可根据捐助者的意愿,由学校呈报,经地区行署或市政府批准,以捐资人的名字命名该学校。
二、省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企业)在本省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捐资助教者,按以下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1、捐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单位,由所在县(市)政府颁发“捐资助教先进单位”奖状,在全县(市)范围内表彰。
2、捐资五万元以上至十万元的单位,由所在地区行署或市政府颁发“捐资助教先进单位”奖状,在地市范围内表彰。
3、捐资十万元以上的单位,由省政府颁发“捐资助教先进单位”奖状,在全省范围内表彰,并由捐资使用县(市)载入地方史、志。
4、捐资五十万元以上的单位,由省政府颁发特别奖,并由捐资所在地,(市)挂匾或立碑志念。
三、各级政府对第一次捐资助教的单位和个人,按本规定表彰奖励;如继续捐资,此后的表彰,随捐资额累计数依照本规定升级。
四、省、地(市)、县人民教育基金会,可根据捐资助教情况,每年或两年召开一次表彰会议。
五、受省级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教育部门逐级上报,经省教委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受地、市级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由乡(镇)、县(市、区)教育部门逐级上报,经地区(市)教育部门审核,报地区行署或市政府批准。受县级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由乡(镇)教育部门上报,经县(市、区)教育部门审核,报县(市、区)政府批准。
六、向本省各级人民教育基金会募捐者的表彰奖励办法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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