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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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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振兴山西省体育事业的决定

  【发布单位】804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7-07-15

  【生效日期】1987-07-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西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振兴山西省体育事业的决定

(1987年7月15日山西省第六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振兴山西体育事业,充分发挥体育事业对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的促进作用,特作如下决定:

 一、体育事业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关系到民族的强盛和国家的荣誉,对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友谊和团结拥有着重要的意义。我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十分重视体育工作,把体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解决体育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二、大力发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推进体育社会化。要逐步做到各主管部门负责抓好本系统的体育工作,并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和各类体协等组织在群众体育活动中的积极作用。各厂矿企业、高等院校和城市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各种形式,组建高水平运动队,参加体育比赛。在农村要组织农民广泛开展体育活动。积极开展创建体育先进县和体育先进厂矿活动。切实办好各级体育师范教育,从多方面大力培养和培训师贸。

 三、学校体育,要认真贯彻国家关于高等学校体育工作暂行规定和中、小学体育工作暂行规定,以及我省关于实行体育训练学校化建立一条龙体制的实施方案,积极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从而把学校体育工作推向前进,增强学生体质。每个县都要争取尽快办起办好业余少年体育学校,为体育战线培养更多的人才。

 四、加强优秀运动队伍的训练。在运动项目设置上,要发挥我省的优势,有选择地增加新的项目,运动员要从儿童抓起,采取各种方式加强科学训练,培育优秀人才;要选拔一批年青有为的教练员充实训练第一线,还可以优惠的条件从外地聘请一些高水平的教练员。

 五、要重视体育科学研究工作,切实抓好科学选才、训练方法、训练手段以及训练器材和设备的研究工作,为提高各项运动技术水平服务。

 六、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城市公共体育运动设施定额指标暂行规定,把体育场地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中。在近几年要集中力量建成省体育中心。各县要因地制宜逐步实现建设一个田径场、一个灯光篮球场、一个综合训练房、一个游泳池或旱冰场的规划。新建学校要按照国家教委规定的校舍规划定额,建设体育场地。鼓励和支持厂矿企业兴建体育活动场所。对现有的体育场地,不论任何单位,包括本单位都不得改做他用,已被改做他用的体育场地,应予退还或补偿。

 七、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和充实体育机构。学校、厂矿、机关、乡村、街道应建立基层体育协会和各类体育团体。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体育俱乐部,开展体育活动。

 八、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财政收入增长的情况下,逐年增加体育事业的投资,争取在较短的时期内,使我省人均体育事业经费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学校的体育经费,要按照国家教委规定的比例,专款专用。要鼓励各行各业、社会团体、集体和个人集资办体育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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