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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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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山西省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3〕26号

  【发布日期】2003-08-09

  【生效日期】2003-08-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3〕26号)

更正说明

  根据省领导意见,晋政办发〔2003〕26号文件中“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领导组”组长由梁滨副省长担任。

       山西省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八月九日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道路交通事故一直处于上升趋势,道路交通重、特大死亡事故时有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已占全省各类事故死亡人数的85%以上,安全形势依然严峻。随着我省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必将进一步推动机动车辆的增长和人、财、物的大量流动,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将面临更严峻的考验和新的挑战,为加强我省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切实提高全省道路交通事故防控能力,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道路交通事故预防是一项涉及社会各阶层、各方面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科学全面地认识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标准、严要求,把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提到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的范围,加强对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科学治理,努力改善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明确责任

  为加强全省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成立“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领导组”:

组 长:梁 滨  副省长

副组长:段建国  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孔宪信  省公安厅副厅长

    唐 晋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成 员:宋建华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局长

    贾坚毅  省教育厅副厅长

    杨金泉  省交通厅副厅长

    刘文林  省建设厅总工

    王 峻  省卫生厅副厅长

    张秋明  省财政厅副厅长

    石清礼  省工商局副局长

    姚建忠  省农机发展中心副主任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宋建华兼任。

领导组职责:

  (一)指导、协调、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政府领导,相关部门各司其责、社会各方面联合行动”的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新机制。

  (二)及时掌握全省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态势,分析研究事故的原因和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意见。

  (三)建立季度联席会议制度,分析、通报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协调有关部门的工作,着重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四)制定明确的道路交通管理目标和责任,督促层层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对达不到目标要求的,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组织有关部门对全省道路交通安全进行检查、评比和考核,定期通报情况,督促有关部门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三、政府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公安、交通、城建、农机等部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做好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的排查和治理;加强对交通运输行业和交通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和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交通运输企业和客运汽车站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重点加强对客运企业、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纠正和制裁各种违法现象;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令第302号)的规定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协调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对造成群死群伤恶性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坚决依法追究责任。

  (二)公安部门要如实统计辖区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规律和特点,查找隐患,研究预防对策,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报情况,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开展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有车单位和群众性组织做好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规律和特点,采取针对性措施,依法维护交通秩序,纠正交通违章,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加强机动车和驾驶员管理,规范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发证工作,严把“发证关”,促进驾驶培训工作的健康开展,提高驾驶员整体素质;联合并督促有关部门大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加强调查研究,制定科学管理规划,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争取交通设施投入资金,建立和完善各种城市交通安全设施;对管辖区域内的交通事故预防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会同国防科工部门加强对民爆物品运输的管理。在依法行使道路交通管理职权的同时,要大力开展交通秩序整顿,加大国、省道主干线的监控力度和违章查纠力度,狠抓源头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交通部门要加强公路养护,加快公路建设步伐,努力改善道路交通条件。做好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排查治理工作,注重听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对排查出的道路交通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搞好道路抢险救灾和公路恢复工作;加大公路养护资金投入力度,加快老旧油路特别是危桥险段改造,加大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及其它安全设施建设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公路完好、安全、畅通;与公安部门共同搞好公路超限运输治理工作;严格客运线路审批和危货运输管理,坚决取缔非法营运;加强运输企业和客、货运站(场)安全监督管理,严禁易燃易爆危险品进站上车,严禁驾驶员疲劳驾驶和车辆带病运行。

  (四)城建部门要加强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依法加强对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城市道路和损坏桥涵、路灯及其它公共交通设施等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对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查出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严格对城市道路施工作业现场的管理;做好出租车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五)农机部门要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等农业机械的登记上户、核发牌照和技术状态的检验;加强对农机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考核审验和核发证件工作;对无牌、无证、脱检的农用车,要督促机主落户、检审;加强农机安全生产管理,结合农时季节和农机作业高峰,在乡村道路、田间场院等作业场所组织开展农机执法大检查,制止农用车载客现象,消除事故隐患,减少事故发生;达到报废期限的农机要坚决报废;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情况,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在公路和城市道路上开办市场问题的管理和查处,对以路为市、以街为市阻碍交通的市场要结合城镇建设规划有计划地搬迁;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客运单位和个体客运车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放工商营业执照;要加强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和报废车辆管理,禁止报废车辆和其它不符合安全行车条件的车辆流向社会。

  (七)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部门和急救机构的管理,联合有关部门建立“122”、“120”快速反应联动机制和交通事故伤员急救“绿色通道”机制,确保事故发生后,急救车辆能迅速赶到事故现场,对伤者进行及时救治,降低交通事故死亡率。

  (八)教育、劳动部门要把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职业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内容。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加强学生和幼儿的交通安全教育。

  四、其他有关部门的责任

  (一)有关保险公司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强制施行第三者责任险,协助公安机关搞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交通法规知识,通过第三者责任险切实有效地促进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开展。

  (二)宣传新闻部门要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普及交通安全常识,增强全民的守法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

  (三)各有车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负责,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制,督促本单位员工及驾驶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五、依法行政,严格责任追究

  对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令第302号)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处理。对完成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不力的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检验,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对不如实统计、上报交通事故,弄虚作假的,特别是瞒报漏报重、特大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要严格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三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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