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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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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会计帐簿监管办法

  【发布单位】80402

  【发布文号】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

  【发布日期】1999-05-27

  【生效日期】1999-05-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36号)  《山西省会计帐簿监管办法》已经1999年5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孙文盛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山西省会计帐簿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行为,加强会计管理和财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均须遵守本办法。

  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会计帐簿的个体工商户办理会计事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省财政部门负责全省会计帐簿监管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内的会计帐簿监管工作。

  各级工商、税务、审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助财政部门进行会计帐簿监管。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使用监管会计帐簿,并向财政部门申请领取监管会计帐簿登记证。

 第五条 监管会计帐簿的种类为总分类帐、银行存款日记帐、现金日记帐。

  监管会计帐簿的格式由省财政部门统一规定,扉页需加盖省财政部门监制的印章。

 第六条 各单位办理监管会计帐簿登记手续,须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批准成立文件,经办人员会计证。

 第七条 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必须使用监管的会计帐簿并实行统一的会计核算,不得帐外设帐。

 第八条 经登记的监管帐簿,不得随意更换;如遇毁损、丢失等特殊情况,应持监管会计帐簿登记证和有关证明,向原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补购手续。

 第九条 各单位每年更换新帐时,应持监管会计帐簿登记证到原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或变更名称时,应在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单位因核算需要,须使用特殊帐簿时,需向省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财政部门同意并办理登记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采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的单位,应于每年一月和七日带打印完整的会计帐簿到帐簿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监管会计帐簿的印制实行公开招标,定点印刷。

  印刷单位须向省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样帐及报价,参加竞标。

 第十四条 监管会计帐簿实行定点销售。

  销售单位须向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并具有监管会计帐簿销售条件,经地市财政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 定点印刷、销售监管会计帐簿的单位,不得委托或联合其他单位印刷、销售监管会计帐簿。

 第十六条 印刷、销售监管会计帐簿的单位应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印刷、销售单位停止监管会计帐簿印刷、销售业务的,应于停止之日前六个月内向原批准单位办理终止手续。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使用未经财政部门监管帐簿的,按《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擅自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推销属于监管种类会计帐簿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封存帐簿,就地销毁。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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