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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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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山西省

  【发布文号】晋政发〔2005〕8号

  【发布日期】2005-02-16

  【生效日期】2005-02-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山西省

山西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实施方案

(晋政发〔2005〕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农村信用社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山西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批复,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核,确认我省农村信用社2002年末实际资不抵债数额为107.7329亿元。经国务院批准,我省可认购专项中央银行票据额度为53.8665亿元(各县核定数额见《实施方案》附表)。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督促所辖农村信用社,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相关文件所规定的发行和兑付条件做好各项相关工作。

  中国银监会的批复要求:“在省联社组建基本到位,新的监督管理框架基本形成后,要将工作重点切实转移到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强化约束机制和增强服务功能上。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职责分工,提高治理效率;要进一步加强完善农村信用社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全面推行劳动用工制度和工资制度改革,强化内部管理;要加强农村信用社信息披露,建立基本信息报告和披露制度,提高经营透明度。要按照《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增资扩股目标及银监会、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要求,积极稳妥、依法合规地开展增资扩股工作,并以此推进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增资扩股必须遵循入股自愿原则,不得采取定任务、下指标、硬性摊派的方式,违背入股人意愿,强制入股;在增资扩股的宣传中,要实事求是地进行风险提示,不得以虚假、片面性的宣传和信息误导投资人。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处理,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要特别注意保持农村信用社各项监督管理工作的连续性,注意防范和处置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

  按照批复精神,省人民政府要求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稳妥,依法合规地推进改革工作,建立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农村信用社在稳定中推进改革,在改革中促进业务发展。

  

                 二○○五年二月十六日

  

山西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04〕66号)的要求和全国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为了做好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农村经济和农村信用社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按照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总体要求,我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为宗旨,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扶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指导方针,加快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把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企业,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帮助农民增加收入,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是解决我省“三农”问题的良好机遇,但同时也面临着较大压力。因此,改革既要积极,又要稳妥;既要考虑当前,更要立足长远。改革要始终坚持以确保稳定为主、以风险防范为主和以减轻地方财政远期负担为主的原则,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探索有利于农村信用社发展的各种产权制度,建立与我省经济发展、管理水平相适应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

  改革的目标是:通过采取“转换机制,完善体制,消化包袱,强化管理,政策扶持”等综合措施,进一步理顺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体制,明晰产权关系,创新经营机制,完善服务功能,增强发展后劲,提升支农服务水平,实现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力争到2006年末,全省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由2002年末的607.27亿元增加到1150亿元;各项贷款由2002年末的420.52亿元增加到861亿元;股本金由2002年末的16.55亿元增加到51亿元;资本充足率由2002年末的-10.13%达到5.8%以上;不良贷款占比由2002年末的39.37%下降到20%以下;法人单位全部实现盈利。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管理体制改革

  按照“国家宏观调控、加强监管,省级政府依法管理、落实责任,信用社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监管体制改革总体要求,结合山西的实际,为切实依法履行省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责,决定组建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

  省联社是由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自愿入股组成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地位的地方性金融机构,是全省农村信用社的行业管理与服务组织。省联社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金融监管,实行企业化运作和管理,具体承担对全省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

  省联社的主要任务是:组织领导农村信用社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引导农村信用社坚持为“三农”服务的经营宗旨,提高支农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促进全省农村金融市场的完善,防范全省农村信用社的金融风险。

  省联社的具体职能是:制定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行业自律、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全省农村信用社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依法监督各县(市、区)农村信用社选举理(董)事、监事和聘用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负责其理(董)事长、主任(行长)的考核推荐;指导全省农村信用社建立规范、有效的管理运营机制和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对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财务活动、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及内部管理等工作进行培训、辅导和稽核检查;办理或代理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清算和结算业务,负责健全资金清算和结算的技术支持系统,组织全省农村信用社的电子网络建设和管理;为农村信用社提供业务指导和信息咨询服务,组织农村信用社之间的资金调剂融通;代表农村信用社协调有关方面关系,维护农村信用社的合法权益;完成省人民政府授权行使的其他管理职责。省联社不具体经营存、贷款业务。

  省联社设立社员大会、理事会。社员大会是省联社的权力机构,由入股的县级农村信用社的法定代表人组成。理事会是社员大会的执行和监督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省联社理事会由1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为省联社法定代表人。省联社高级管理层由主任1名和副主任3~4名组成。理事长不兼任主任。

  省联社的高级管理人员由省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经省委考察,中国银监会核准任职资格之后,按规定程序产生。

  省联社成立党委(或党组),由理事长兼任党委(或党组)书记。

  根据管理需要,省联社将在地级市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派出机构。派出机构主要负责督促辖区内农村信用社贯彻落实省联社的工作部署,协调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关系,承担审计、统计等职能。

  省联社根据职能和业务发展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内部机构。目前,暂设综合管理、人力资源、财务计划、信贷业务、负债业务、稽核监察等职能机构,以及资金清算中心、网络信息中心两个直属单位;省联社机关(不含直属单位)配备50名左右工作人员,在现山西银监局信用合作管理办公室正式工作人员基础上组建,同时面向社会招聘优秀人才,形成精干高效的管理人员队伍。

  按照国家“不把信用社管理权下放给地市和县乡政府”的要求,在坚持由省联社统一管理全省农村信用社的前提下,要充分发挥市、县两级政府的积极性,在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旧贷和维护辖区金融秩序、防范地方金融风险中发挥作用,支持和促进辖区农村信用社更好地服务于“三农”。

  (二)产权制度改革

  对全省现有各级农村信用社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其核心是要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原则,在合作制的基础上,引入股份制的机制,实现平稳过渡前提下的制度创新。

  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以清产核资、明晰产权关系为前提,通过用好用足国家、地方的扶持政策,帮助农村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通过适当提高入股额度、扩大入股范围,实现增资扩股目标;通过设立新的股本结构,改善资本结构;通过大力清收旧贷,降低不良贷款。以此为基础,按预期目标条件以三种组织形式,即: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实行县级统一法人、暂时保留乡(镇)信用社和县级联社两级各为法人体制,对现有农村信用社进行整体性的产权制度改革。

  依据我省各县农村信用社目前经营状况参差不齐,尤其存在部分风险程度较高的县级联社及其所辖农村信用社,考虑到实施行政撤销成本高、对支持“三农”发展影响大,省人民政府要求按照多重组、不撤销、用发展的办法化解风险的原则进行处置。为此,对现有农村信用社确立以下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

  1、力争组建3个县级农村合作银行

  农村合作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在合作制的基础上,吸收股份制运作机制组成的股份合作制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依据我省的现实情况,选择农村经济比较发达,但仍以农业为主,农村信用社资产规模较大,经营效益较好,资产质量较高,管理较为规范的长治市潞城市、临汾市尧都区、运城市河津市等3个县级联社,在增资扩股、清收不良贷款及使用央行专项票据置换不良资产的基础上,通过依法撤销辖区内所属乡(镇)农村信用社的法人资格,按照国家的规范要求,在2005年底前基本完成组建县级农村合作银行的工作。

  农村合作银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按照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原则经营,接受省联社的行业管理,其股权设置、法人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规则按照中国银监会《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进行。

  2、改革组建50个统一法人的县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对于通过享受国家政策扶持、地方配套政策和增资扩股后,可达到县级统一法人条件的50个县(市、区)农村信用社(见附表),要按照国家的规范要求,在2005年底前基本完成辖区内所属农村信用社组建为具有县级统一法人资格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工作。

  新组建的县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根据支农、经营管理的需要,重新设置分支机构,并按照“统一法人,授权经营,分级核算,单独考核”的原则,实行严格的授权授信制度。其机构设立、股权设置、法人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规则,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进行。

  3、对57个困难较大的县(市、区)农村信用社,仍暂保留县级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乡(镇)农信社两级各为法人的体制

  对于通过享受国家扶持政策、地方配套政策之后,在2005年底前仍然难以达到组建县级统一法人条件的57个县(市、区)农村信用社(见附表),暂维持乡(镇)农村信用社和县(市、区)联合社两级各为法人的体制,但要明确加强管理、限期扭亏增盈的责任,确保符合享受国家扶持政策的条件;要强化转换内部经营机制、完善合作制,力争早日向更高级的组织形式转变。

  4、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内部停业整顿已达5年多的汾西县农村信用社,申请实施个案处理

  具体方案待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协商研究之后,另文专报。

  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无论具体采取何种组织形式,均要在确保继续坚持为“三农”服务的根本方向、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农村信用社及其社员的意愿,按照条件和自愿原则并通过法定程序确定,报中国银监会批准后实施。

  (三)法人治理结构改革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是促进农村信用社按照“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原则,建立决策、经营、监督相制衡,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经营机制的重要基础。县级统一法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均要按以下架构在2005年底前完成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的工作;仍然保留县、乡(镇)两级各为法人体制的农村信用社,也要努力创造条件向县级统一法人体制逐步过渡。

  1、社员(股东)代表大会。社员(股东)代表大会由入股自然人和法人选举产生,其中自然人中农民代表以乡(镇)为单位推荐产生。社员(股东)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决定农村信用社的重大事项,确立其为“三农”服务的制度。

  2、理(董)事会。理(董)事会由社员(股东)代表大会推选产生。理(董)事会执行社员(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负责信用社经营管理中重要事项的决策,发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作用,同时对决策失误造成的经营损失承担直接责任。实行理(董)事长和主任(行长)分设制度。理(董)事长为信用社的法定代表人,主任(行长)由理(董)事会聘任,并在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实行任期目标责任管理。农村合作银行应设立独立理(董)事。

  3、监事会。监事会由社员(股东)代表大会推选产生。监事会主要负责对农村信用社服务方向、风险控制和财务管理的监督。

  社员(股东)代表大会、理(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能在章程中予以明确界定,以确保法人治理结构的正常运作。

  (四)经营管理机制改革

  按照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和市场经济原则以及广大农民的实际需要,各级农村信用社要合理确定机构和岗位设置,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1、要努力拓宽服务领域,创新服务品种,增强服务功能,充分发挥机构网点优势,提高支农服务水平。

  2、要改进服务方式,按照方便、灵活、安全的要求简化手续,大力推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

  3、要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全面维护入股农民的权益,实行贷款、财务公开,增强透明度,接受群众的监督。

  4、要建立健全严格有效的内控管理制度,防范和控制新的经营风险。

  5、要改革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建立竞争上岗、择优用人的机制和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做到人员能进能出,职工收入与经营效益和工作业绩挂钩,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6、要引入现代金融管理制度和流程。利用信息手段,建立风险识别与评价、成本控制等机制,强化对信贷投放、费用开支、成本核算等业务的监督管理,全面提高内控管理水平和资金营运质量。

  三、扶持政策

  (一)积极用好用足国家扶持政策

  为确保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并取得实效,要认真落实、充分用好国家有关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优惠政策。

  1、对1994年至1997年期间亏损农村信用社因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开办保值储蓄而多支付的保值贴补息,由国家财政在3年内予以拨补。补贴我省的数额为11.63亿元(以财政部审核认定数为准)。

  2、从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底,对农村信用社一律免征企业所得税。从2004年1月1日起,对农村信用社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3、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实际资不抵债数额(按2002年末值)的50%,通过发行专项票据和发放专项借款两种方式,帮助农村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和历年亏损挂账。2002年末我省实际资不抵债数额为107.7329亿元。根据各县(市、区)的实际情况,全部以县为单位选择申请发行专项票据的形式,置换信用社不良贷款和历年挂账亏损。经中国银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核,全省各县(市、区)使用人民银行专项票据的合计数额为53.8665亿元。

  各市、县(市、区)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督促和帮助农村信用社确保通过改革达到享受央行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的各项要求。

  (二)对信用社改革实行积极有效的扶持政策

  各级政府都要认清搞好社区性的金融机构对于服务本地经济发展,特别是对做好“三农”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必须明确农村信用社交由省人民政府管理后,各市、县(市、区)政府的责任,切实在扶持农村信用社降低不良贷款、提高资本充足率等方面采取积极有效的配套措施。

  为支持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确保用好用足国家扶持政策,省人民政府决定采取两项资金扶持政策:一是由省级财政从2004年开始,每年预算安排1000万元专项补助资金,一定5年不变;二是对农村信用社国家降低税率后仍征收的3%营业税,从2005年起至2007年底由各级财政列支,按季安排专项用于补助同级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发展。

  1、支持农村信用社设立发展扶持基金。从2004年起,省和市、县(市、区)政府都要安排专项财政支出,支持农村信用社设立发展扶持基金。

  发展扶持基金的用途,一是要重点帮助困难农村信用社化解历史包袱、补充资本公积、对股金分红给予适当贴息等,使其尽快达到申请专项央行票据或专项借款的条件,确保能够真正享受到国家的资金扶持政策;二是帮助风险程度较高的县级联社及其所辖农村信用社处置改革过程中的特殊困难;三是要调节今后可能出现的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农村信用社资产造成的损失,增强信合系统抗御风险的能力。

  省级发展扶持基金的资金来源:一是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二是对农村信用社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所形成的省级财政收入。

  市、县级发展扶持资金的来源:一是对农村信用社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所形成的市、县级财政收入;二是市、县两级政府也要从本级财政收入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另外,市、县级政府还要积极采用其它方式,如安排所掌握的实物资产(房屋、土地、山林等)置换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资产,帮助农村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

  2、切实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盘活不良贷款。要积极帮助农村信用社协调解决历史形成的债务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对于过去因行政干预形成的不良贷款或其它由部门和单位贷款形成的农村信用社债权,由当地政府负责限期清收;对于地方党政机关干部个人结欠或为他人介绍、担保的农村信用社贷款,要采取纪律和行政手段限期清收;对于接收农村基金会贷款中的不良贷款,由县级政府负责置换或收回;对于乡村集体贷款,采取先落实到当地有经济实力的村办企业,然后逐步清收的办法收回;对于恶意逃废、悬空农村信用社债务的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打击和纠正。

  3、对农村信用社处置抵债资产给予政策优惠。对于农村信用社在处理抵债资产过程中,接收债务人的房屋、车辆、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类收费,属于行政性收费的,在2007年底前一律予以免收;属于中介组织服务性收费的,按最低标准取费。允许农村信用社采用租赁、出租等方式经营抵债资产。

  4、积极为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创造优良环境。取消各级、各部门制定的不得在农村信用社存款的歧视性规定,积极帮助农村信用社提高社会信誉,鼓励将小额扶贫贷款等涉及农林水利的政策性信用业务委托给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管理,在有关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动员涉农资金、教育资金以及预算外资金和国家投入的农业专项资金等存入农村信用社,帮助信用社壮大资金实力。积极向农村信用社推荐投资回报稳定、风险较小的涉农基础设施项目,帮助农村信用社拓宽信贷服务领域。市、县两级政府要统一协调所属行政执法单位,尽可能减少对农村信用社的多头重复检查,要在辖区内形成全社会支持、帮助、促进农村信用社发展的良好氛围。

  5、积极为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做好相关服务。在农村信用社改革期间,因撤并法人机构所发生的非交易性车辆、房屋等变更过户及工商变更登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积极主动的服务,并降低收费标准。对于农村信用社改革过程中,属行政性调整、划转而发生的土地、房屋转移,可依法免征契税。

  6、为农村信用社强化经营管理创造基础条件。省人民政府要支持优先立项和安排专项基本建设资金,用于省联社与各县农信社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建设,以帮助全省信合系统尽快建立先进适用的资金清算和结算技术支持系统。各市、县(市、区)政府也要协调相关方面,支持辖区农村信用社建立和完善信用管理体系,开展创建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的社会信用工程活动。

  四、组织领导和实施步骤

  (一)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由王昕副省长任组长以及山西银监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山西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见晋政办函〔2004〕108号,以下简称省改革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工作。

  省人民政府要求各市、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领导组,在省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做好辖区内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工作。

  (二)工作步骤

  省人民政府将根据中国银监会对我省《实施方案》的批复,具体制定全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相关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

  在管理体制改革方面,力争在2005年上半年完成省联社的组建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承接农村信用社的管理责任。在此之前先成立省联社筹备组,按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发起筹备工作,向中国银监会提出筹建申请,申报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提出开业申请等。

  县级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制度改革,按照我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总体要求,实行“准备阶段、清产核资、增资扩股、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变更法人登记、申请和兑付央行专项票据、验收总结和完善提高”等六个工作步骤。力争在2005年底前基本完成农村合作银行和县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组建工作。

  1、准备阶段(2004年9月份开始)

  学习贯彻全国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的精神,起草我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组建省和市、县(市、区)三级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建改革工作班子;根据《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市情、县情、社情,制定具体的改革实施方案;提出组建省联社(筹)方案,并对各县级联社班子配置提出建议方案;召开动员大会,部署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

  2、清产核资阶段(2004年10月下旬至年底结束)

  清产核资工作由县级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领导小组组织开展,以2004年9月底为清查时点,采取“重点清查与账面风险评估或确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点逐笔清查呆账贷款、抵债资产、固定资产、投资业务及损失款项等5个项目;对逾期和呆滞贷款按账面值采取风险损失评估;其他项目除确已构成损失的,一般以账面值确认。清产核资报告由县级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领导小组认定验收,同时抄送当地人民银行和银监局分支机构,报省改革领导小组备案。

  清产核资后,对历年积累部分按规定提足股金分红、应付未付利息、各类保险基金;按资产风险程度提取风险准备金(呆账100%、呆滞50%、逾期20%、正常1%),作为信用社的附属资本,仍有剩余的,可拿出一定比例对原有股金予以增值。

  3、增资扩股阶段(2004年11月开始)

  按照《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及降低不良贷款计划》,由各县(市、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领导小组结合实际拟定具体的增资扩股方案,经当地银监局分支机构会同当地人民银行审核确认后,逐级上报,由山西银监局会同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审批后,组织实施。

  各县级联社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联社资产总量、盈利分红承受能力等进行综合分析,认真测算后确定股金总额。总体要求是:净资产为负数的联社要力求通过增资扩股使净资产成为正数;净资产为正数的联社要力求通过增资扩股使股金总额有较大幅度增加。无论哪种联社,其股金总额都要争取达到1000万元以上,核心资本充足率在任何时点都不低于2%。到2005年6月底全省农村信用社力争扩股20亿元。

  4、申请和兑付央行专项票据阶段

  县级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领导小组要统筹协调做好上述各项工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制定的《山西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资金支持方案》,督促所辖农村信用社按规定及时申请认购央行专项票据;并按规定要求确保兑付。

  要力争在2005年2月底前有三分之一左右的县级农村信用社,按规定程序向央行报出专项票据认购申请;在2005年5月底前,上报认购央行专项票据申请的县级农村信用社应力争达到80%以上;其余县级农村信用社均要在2005年8月底前,完成上报专项票据认购申请的工作。

  5、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变更法人登记阶段(2005年1月1日开始)

  县级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领导小组根据省改革领导小组制定的《示范章程》,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县联社的新章程(草案),重点解决“三会四权”(即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决策、执行、管理、监督权)问题,规范县级联社“三会”成员产生和选举办法,以及“三会”的议事规则、授权授信制度、修订完善其他重要的内控制度等。报送省改革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召开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的“三会”人员。

  召开不同产权组织形式的“三会”会议和完成清产核资等工作后,县级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领导小组收齐各种规范的申报材料,按规定程序向银监部门报送开业申请。

  开业申请批复后,各联社按规定要求更换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和营业许可证,更换工商营业执照,并由省联社统一组织在省级公共媒体上公告。

  6、验收总结和完善提高阶段

  各县级农村信用联社在2005年6月底以前写出产权制度改革总结,上报省改革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验收。在此基础上,由省联社针对各市、县(市、区)农村信用社的具体情况,进一步提出完善提高的目标要求。

  (三)风险防范

  此次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改革过程中,要按照“一手抓改革试点,一手抓业务经营”的指导思想,督促农村信用社做好各项工作。

  一是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要保持信用社各项管理工作和支农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努力维护全省社会和金融稳定,要遵守纪律,顾全大局,防止借改革之机突击提干、突击进人、突击花钱、突击放贷,防范各类道德风险。

  二是要做好深化改革的各项工作,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进行,省级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加强信息沟通,改革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在积极推动改革的同时,要做好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有效地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三是改革过渡时期要特别注意防范和处置信用社风险,对可能出现支付风险的信用社,银监部门要及时提出处置预案;需要资金救助的,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各级政府的农村信用社改革领导组,要组织山西银监局及各分局、办事处,人行各市、县支行,共同帮助农村信用社建立和完善突发性支付风险的应急处理机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附表:山西省农村信用社改革申请央行专项票据和增资扩股及降低不良贷款计划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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