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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0-06-25
【生效日期】2000-06-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山西省委关于加强人大工作的决定
(二000年六月二十五日) 近年来,我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省委和各级党委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促进全省两个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更好地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人大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加强民主政治建设,推进依法治省进程,保障和促进我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特作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提高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人民在党的领导下,经过长期革命斗争作出的历史的必然选择,是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力的最好的政权组织形式。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些规定,充分反映了我们国家政权的性质,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特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于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人民民主,保障国家长治久安,创造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局面,是最根本的保证。
(二)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我国的宪法也写入了这一基本方略,这标志着我们党执政方式的转变。各级党委、人大、政府、“两院”都要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深刻认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性,通过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主法制建设,全力推进依法治国和依法治省的进程。
(三)人大工作是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两个文明建设的高度认识人大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自觉尊重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地位,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充分认识自己肩负的历史使命,创造性地做好工作。
二、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
(四)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证。各级党委要结合新的形势 任务,根据党中央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高度重视和认真研究如何更好地实现党对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领导问题,不断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
(五)各级党的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都要认真学习宪法和法律,学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知识,增强民主法制观念,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言行,自觉接受法律和人民的监督,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不断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
(六)建立健全党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制度。各级党委要把人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根据党的中心工作,按照人大的职权范围和工作方式,向本级人大常会党组提出任务和要求,并加强督促检查。每半年听取人大常委会党组一次工作汇报,讨论、研究人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人大常委会党组请示的有关问题,要及时研究答复。党委和政府作出的重要决策和重大工作部署,要及时向人大常委会党组通报。要坚持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联系人大工作的制度。党委和政府的有关工作会议,应邀请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参加。一般情况下,省人大换届后,省委应召开一次全省人大工作会议。
(七)各级党委要重视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思想和组织建设,并为其充分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条件。鉴于我省绝大多数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和省人大常委会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在同级党委领导班子中没有担任职务的情况,要继续坚持人大常委会主任和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列席同级党委常委(委员)会议的制度;必要时,人大常委会主任和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可以列席书记办公会。人大常委会主任由书记兼任的,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列席同级党委常委会议。各级人大常委会党组要自觉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在立法、监督等各项工作中,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地把坚持党的领导、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上和法制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各级人大代表和人大工作机构中的中共党员,要坚持把向党委负责与向人民负责统一起来,认真贯彻党委意图,严格遵守党的纪律,保证党委重大决策的实施。
(八)各级党委要积极主动地做好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协调工作,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各级政府和法院、检察院要增强民主法制观念,认真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主动向人大报告工作,自觉接受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三、积极支持和保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
(九)积极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省委要定期听取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立法情况的汇报。坚持审查批准立法规划、立法年度计划和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包括决议、决定草案)的制度。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太原、大同两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贯彻立法法,从我省的实际出发,把立法工作与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结合起来,加快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质量。要进一步完善地方立法体制和立法程序,积极实施立法公开制度。要坚持群众路线,加强立法调研和协调工作。要采取切实措施,克服和纠正立法工作中的部门利益倾向,努力增强地方性法规的针对性、操作性。要进一步加强立法队伍建设,努力提高立法水平。
(十)积极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各级党委要支持人大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大监督力度,务求监督到位。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同时也是一种支持和促进。各级人大要把对“一府两院”的和支持有机地结合起来。要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通过听取工作报告、视察、调查等形式,加强对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工作监督,尤其要加大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要充分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依法撤职、罢免等监督手段,以及执法检查、述职评议、代表评议等监督方式,加强对政府、法院、检察院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要继续推行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加强对重大违法案件的监督力度。通过监督,支持和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要加强对村民自治工作的监督、指导,积极推行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
(十一)积极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行使决定权。党委关于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和社会事务的重大决策,凡是应当提交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事项,必须提交本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经过法定程序及时作出决议或决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涉及本行政区域内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作为重大事项,凡有必要作出决议、决定的,要及时作出,以进一步依法有效地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一府两院”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必须积极负责地组织实施。
(十二)积极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行使任免权。各级党委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地方党委向地方国家机关推荐重要干部的若干规定。凡是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免的干部,党委在讨论决定前,要征求人大常委会的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中的党员,要认真贯彻党委意图,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党委要尊重和维护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表决的结果。凡是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免的干部,在选举或任免前,一律不得对外公布,不得正式到职或离职;在法定任期内要保持相对稳定,对确需调整的,要事先征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成员的意见,按法定程序进行。要坚持人大常委会通过人大代表视察、述职评议、代表评议等,地所选举和任命的干部进行工作监督。
四、进一步加强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主法制的宣传
(十三)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主法制建设,是党的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要认真贯彻中宣部《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宣传报道的意见》,把人大制度、人大工作和民主法制宣传工作纳入党委宣传工作的总体部署,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十四)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把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工作和民主法制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宣传水平。对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人大常委会会议和有关重大活动,要及时宣传报道。同时,要加大闭会期间人大工作宣传的力度。各级党报和电台、电视台应开办宣传人大工作和民主法制建设的专栏专版、专题节目,以加强人大的新闻宣传工作。
(十五)各级人大要健全宣传队伍,巩固宣传阵地,使人大宣传工作经常化、制度化。人大常委会的机关报《人民代表报》,是目前全国人大系统唯一公开发行的报纸,覆盖全国,影响较大,是人大宣传工作的主要阵地。要进一步提高办报质量,扩大发行量,使之发挥应有的宣传功效。
五、切实加强各级人大的自身建设
(十六)加强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建设。各级党委要根据人大的性质和工作特点,优化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领导班子的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使班子成员中既有一定数量实践经验丰富的老同志,也有适当比例年富力强的优秀的中青年同志,形成梯次结构,以保证人大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要适当增加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会的比例,增加经济、法律、科技、文化等方面知识层次较高的同志,充实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的力量。要按照加强人大工作的需要和中编委下发的人大机构改革方案,与全省党政机关机构改革统筹考虑,解决好部分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地区工作委员会机构设置不规范、不统一和人员编制短缺等问题,保证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地区工作委员会有合理的机构和编制,能够正常开展工作。
(十七)各县(市、区)党委要重视乡镇人大建设。要认真贯彻《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支持乡镇人大依法行使职权。乡镇人大主席由党委书记兼任的,可配备一名专职副主席。乡镇人大主席不是党委书记兼任的,乡镇人大主席应进入同级党委并担任党委副书记。所有乡镇人大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有条件的大中城市街道办事处,应设立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
(十八)提高人大代表素质,充分发挥代表作用。要切实加强人大代表工作,认真组织好代表的视察、调查、学习、培训等活动,认真办理代表的议案和建议,鼓励和支持代表持证视察,从多方面为代表知情知政、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创造条件。人大代表要与选民和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自觉接受选民和选举单位的监督。要尊重代表的权利,维护代表的合法权益,对侵犯代表合法权益的要严肃处理。
(十九)加强人大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各级党委要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重视和关心人大机关干部队伍建设。要把人大机关干部的配备、培养、选拔和使用纳入党委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积极地有计划地推进人大机关干部与党委、政府机关干部的交流。对此,党委组织部门要组织实施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机关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按照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要求,把“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教育作为思想作风建设的经常性工作,不断提高干部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改进工作作风。
(二十)加强人大机关建设。各级党委要帮助人大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各级政府要保证人大工作必需的经费。省财政和计委每年安排用于改善基层人大基础设施和办公条件的经费,在足额到位的前提下,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应逐年有所增加。地、市、县根据自己的情况,也要安排一定经费帮助人大改善工作用车和办公条件。
各级党委和人大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定不移地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以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要求为指导,更好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振奋精神,开拓进取,为推进依法治省,保障和促进我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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