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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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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水利工程水价 订及水费计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802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4-12-31

  【生效日期】1994-12-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水利

工程水价核订及水费计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12月31日津政发〔1994〕9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水利工程水价核订及水费计收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水利工程水价核订及水费计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引滦供水工程和其他供水工程正常进行,以适应我市经济发展对水的需要,根据国务院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供水。

  水利工程供水是指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向用水户提供用水。

  取用水利工程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水费。

 第三条 水利工程供水水价,依供水管理过程中支付的水资源费、源水水费、动力燃料费、运行管理费、按固定资产现值提取的折旧费、按规定应计入水价的投资盈余和其他费用核订。

 第四条 水利工程供水分类水价标准确定原则:

  (一)直取河水的工业消耗水供水价格按供水成本、供水总投资6%的盈余率和其他费用确定;直取河水的循环水按直取河水工业消耗水价的40%确定。

  (二)供给自来水公司用水价格按供水成本加合理盈余率确定。

  (三)农业粮食作物灌溉用水供水价格按供水成本确定;菜田、经济作物灌溉及水产养殖用水供水价格可略高于供水成本。

 第五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属于国家定价,按照物价和水利工程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和区、县水利部门提出调价方案,由同级物价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

 第六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供水管理,严格实行计划供水,按水利工程供水量计收水费。

  用水计划的申请、审批,按《天津市河道、水库供水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执行。

 第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经济核算,合理安排水费使用,接受财政部门监督检查。水费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挪用。

 第八条 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及收费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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