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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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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取消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通知

  【发布单位】天津市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3〕083号

  【发布日期】2003-07-28

  【生效日期】2003-07-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取消一批

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通知

(津政发〔2003〕08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 (国发〔2003〕5号)的要求,经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清理,涉及我市的行政审批项目共203项。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取消121项,转变管理方式55项,暂时保留27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要求,凡是在此次清理中已决定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审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研究并提出加强后续监管的具体措施,防止出现管理上的疏漏。

  二、对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凡已经明确具体移交去向的,有关部门要做好与相关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的衔接工作,确保及时移交、管理到位;对未明确具体移交去向的,有关部门要在今年年底前确定移交去向,并完成向相关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的移交工作。

  三、对已决定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涉及修订政府规章的,有关部门要向市人民政府呈报修改的意见和方案;涉及修订地方法规的,要按照立法程序,提出修改有关法规条款的议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附:决定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二OO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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