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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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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市体改办拟定的《关于搞活我市工业系统城镇集体企业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80202

  【发布文号】津政发[1987]34号

  【发布日期】1987-03-19

  【生效日期】1987-03-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市体改办拟定的

《关于搞活我市工业系统城镇集体企业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1987年3月19日津政发〔1987〕3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经委、市体改办拟订的《关于搞活我市工业系统城镇集体企业的若干政策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搞活我市工业系统城镇集作企业的若干政策规定

  为了进一步深化集体企业的改革,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促进集体经济的发展,特作出如下规定。

 一、集体所有制企业通过历年的劳动积累形成的资产,归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任何部门不能平调,企业职工不能私分。在不改变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前提下,企业可以实行承包、租赁经营。

 二、从一九八七年起,主管部门不再向企业收取合作事业基金或集中税后利润。一九七九年以来企业上缴的合作事业基金或上缴主管部门的税后留利,视为本系统的集体事业发展基金,归本系统内集体企业共有,暂由主管部门代管,并积极筹备组建集体企业财务公司,财务公司组建后,则由该公司统管这部分资金。这部分资金中被集体企业占用的,可作为扶植借款,由主管部门(财务公司)视情况从一九八七年起收取一定的占用费,但年占费最多不得超过4%。主管部门收取的这部分占用费,连同原来的结余资金,只能用于支持需要重点发展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技术改造、产品开发和生产发展,为集体企业培训各类急需人才,给特别困难的集体企业以必要的救济等,不能用于同集体企业无关的其他事业。

 三、集体企业有自主经营权,可以自主确定产品方向,参加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企业自行安排生产计划,年度各项经济计划报主管部门备案。上级主管部门和综合部门应加强指导,沟通信息,为企业服务,但不得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否则,造成经济损失,干预者应负经济责任。

  政府部门向集体企业下达指令性计划时,必须保证主要原材料供应和销售,保证企业有合理的利润。

 四、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地逐步推行由职工大会或职代会民主选举或招聘集体企业厂长的制度。选出或招聘的厂长,报上级主管部门委任。厂长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可以连选连任或续聘。实行选举或招聘厂长条件不成熟的企业,可继续由上级委任厂长,但要明确任职期限,期满后由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决定去留。厂长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全面负责,要定期向职工大会或职代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对选举或聘任的厂长,职工大会或职代会有奖罚的权力,也有罢免或解聘的权力。对上级委任的厂长,职工大会或职代会有权向委派部门提出罢免意见。

 五、国务院明文规定价格放开的产品一律由企业自行定价。市管产品中对国计民生影响不大或市场竞争激烈的产品,或由企业自行定价,或规定浮动价格,允许企业在规定的幅度内自行定价。具体目录由市物价局分批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六、从一九八七年起城市集体服务事业费由原来的3%降到2%。

 七、集体企业由于本身不能抗拒的特殊原因造成亏损的,可提出申请,经税务部门同意,在下年给予减免所得税照顾。减免税部分不能转为福利基金和分红基金。

 八、集体企业从外单位招聘具有一技之长的管理技术人员,可自定聘金。被聘人员的聘金,按不超过企业职工平均收入一至三倍的水平掌握,但最多不得超过三倍,报酬总额一般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允许计入成本。税务部门对这部分列入成本的工资,依据招聘合同进行审查监督。

 九、集体企业用于设备更新改造、技措、技改的贷款,凡还款有困难的,企业提出申请,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适当放宽税前还贷比例。

 十、人均年创利达到本市行业平均先进水平的企业,在利税增长幅度高于工资收入增长幅度的前提下,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下列办法中自选分配方式:工资总额随税利浮动、联利计奖、超额计件、无限计件、实物工资含量等,按实在成本中列支,由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批准、监督执行。

  凡是生产正常,管理有一定基础的有盈利的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可以实行基本工资总额包干的办法。

  微利亏损企业,经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批准,可实行保本开支、见利分成的办法。具体规定见市经委、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工业系统城镇集体企业一九八七年有关工资奖励政策的通知》(津经企〔1987〕44号)。

 十一、企业税后留利的三金分配比例,由主管部门核定。遇有特殊情况,经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20%的幅度内由企业自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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