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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津政发[1998]58号
【发布日期】1998-07-09
【生效日期】1998-07-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缴费比例的通知
(津政发〔1998〕58号一九九八年七月九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完善失业保险机制,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精神,经市人大常委会授权,现就调整失业保险基金缴费比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将本市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缴费比例由企业工资总额的1%调整为3%,由企业单方负担改为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其中企业缴费比例由1%调整为2%,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1%。
二、各用人单位的缴费自1998年7月1日起执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按照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按照上年度全部中方职工实得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中的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按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与该用人单位城镇职工人数乘积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职工个人的缴费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职工个人按照上年度实际工资收入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
四、失业保险费的最低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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