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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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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都市型工业小区(楼宇)及入驻企业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天津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4-06-01

  【生效日期】2004-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天津市

天津市都市型工业小区(楼宇)及入驻企业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本市都市型工业小区(楼宇)的建设使用、招商引资、产业导向、企业认定、环境整治、物业管理和配套服务等方面的活动,保障小区建设单位、入驻企业和管理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提供安全、整洁、美观的环境,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本市都市型工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都市型工业小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都市型工业小区(楼宇)认定标准

  都市型工业小区(楼宇)是发展都市型工业的基本载体,为都市型工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都市型工业小区(楼宇)的建设要符合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工业小区”一般指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较大,配套设施较全的区域。“工业楼宇”一般指占地面积较小、容积率较高、建筑面积较大的单幢工业用房。

  都市型工业小区(楼宇)认定的基本标准为:

  (一)注册地和经营地均位于本市外环线之内。

  (二)工业小区(楼宇)内70%以上的入驻企业注册在当地行政区,90%以上的入驻企业在工业小区(楼宇)内必须从事产品设计、技术开发和加工制造等相关经营活动。

  (三)入驻企业在2家以上,出租或出让建筑面积经核定超过50%。

  (四)工业小区(楼宇)内房屋建筑结构符合天津工业建筑标准。

  (五)工业小区(楼宇)内消防、安全、卫生、环保等符合相关规定。

  (六)工业小区(楼宇)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

  符合上述标准要求,占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可认定为都市型工业小区;占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可认定为都市型工业楼宇。

  二、都市型工业小区(楼宇)管理办法

  (一)都市型工业小区(楼宇)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对小区(楼宇)的统筹规划、对外招商、物业管理和提供配套服务。

  (二)工业小区(楼宇)的环境建设和形象改造须与城市建筑形态和生态环境相协调,并因地制宜提高绿化覆盖率。

  (三)工业小区(楼宇)内房屋建筑结构,以及水、电、煤、气、通信、道路等所需基本公共基础设施必须完善,并符合工业用房使用标准。严禁以危陋房屋和报废机器设备对外招商引租。不符合建设使用标准且难以改造的,应尽快予以拆除。同时,要定期对房屋建筑、公共设施和共用设备等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

  (四)工业小区(楼宇)必须完善、落实消防安全、卫生防疫、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等必要的措施,使之符合本市有关规定。

  (五)工业小区(楼宇)管理机构应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在入驻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方面提供方便,鼓励入驻企业就地注册。

  (六)杜绝入驻企业虚假注册登记,有以下现象之一的企业禁止入驻:

  1.不符合都市产业导向的;

  2.不符合环保要求的;

  3.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

  4.有违法经营行为的。

  (七)已建成并认定的都市工业小区(楼宇),未经市经委和市规划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小区的用地性质。

  (八)工业小区(楼宇)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遵循安全、简便、公平、合理的原则,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小区管理制度。并应与入驻企业签订包括安全、消防、环保等要求在内的租赁或入驻协议,规范小区管理、使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九)工业小区(楼宇)实行封闭或半封闭式的管理方式,有条件的要建立小区(楼宇)中央安全监控系统。日常管理服务应包括以下内容:

  1.厂房管理;

  2.设备管理;

  3.环保管理;

  4.安全消防管理;

  5.公用设施管理;

  6.绿化管理;

  7.产品(物料)运输、仓储管理;

  8.小区(楼宇)形象(含入驻单位的司标、招牌、广告等)管理;

  9.人员和车辆进出的安保管理;

  10.企业信息化网络管理;

  11.其他必须加强管理服务的内容。

  (十)入驻企业在厂房装修、安装生产设备和工艺布置前,应将生产经营范围、主要设备、工艺以及有关图纸和施工方案等报工业小区(楼宇)管理部门审核及备案,涉及有关法规的需由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十一)入驻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工业建筑的结构和使用性质。

  (十二)被租赁厂房的内部日常维修和设备保养一般应由入驻单位自行负责;厂房的中修、大修由业主负责;公共部位和共用设备的养护维修由小区管理部门负责,各业主单位也可在物业租赁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公共维修基金,维修基金应由租赁双方共同监管使用。

  三、都市型工业小区(楼宇)入驻企业标准

  (一)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注册,合法经营。

  (二)符合我市都市工业产业导向。

  (三)企业的环保、消防、安全、产品质量等符合天津市专项管理规定。

  四、都市型工业小区(楼宇)及入驻企业认定程序

  (一)认定主管部门:

  市经委负责都市型工业小区(楼宇)的认定以及政策解释;各区经贸委负责本区都市型工业小区(楼宇)入驻企业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二)认定程序:

  1.由都市型工业小区(楼宇)主办单位、入驻企业向所在区经贸委提交申请报告。

  2.填报都市型工业小区、工业楼宇、入驻企业登记表。

  3.根据认定条件和标准提供相应必要的证明或凭证材料。

  4.由所在区经贸委按照都市型工业小区(楼宇)入驻企业标准对入驻企业进行审核认定,并报市经委备案;对都市型工业小区(楼宇)进行初步审核后报市经委审定。

  5.市经委按照本标准审定合格后, 颁发都市型工业小区(楼宇)认定证书,并予以挂牌。对认定的都市型工业小区(楼宇)每两年审核一次,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或予以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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