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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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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文教委员会《关于进修生 个问题的解决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0202

  【发布文号】津政发[1982]39号

  【发布日期】1982-02-12

  【生效日期】1982-02-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文教委员会

《关于进修生几个问题的解决意见》的通知

(1982年2月12日津政发〔1982〕3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文教委员会《关于进修生几个问题的解决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即遵照执行。

           关于进修生几个问题的解决意见

市人民政府:

  南开大学、天津大学的进修生给市领导同志来信,提出进修期满有关学历、待遇等问题。对此,我们作了认真研究。现将我们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进修生不同于研究生

  研究生是根据国家计划,经过统一考试择优录取的,毕业后的学历、工作分配、工资待遇等都有明文规定。

  进修生是在国家计划之外,由市里选送在职职工到高等院校进修。虽然也经过考试,择优录取,但考试的要求及录取标准都低于研究生,年龄放宽到40岁以下(研究生是35岁以下)。一九八0年市人民政府曾决定招收一批进修生到天大、南大、财院进修。要求对这批进修生按研究生水平培养,修完全部研究生的课程。三校很重视进修生工作,安排他们和研究生一起上课,做实验,借阅有关图书资料,这是对进修生的特殊照顾,但不能因此就要求和研究生享受同等的待遇。

 二、学历问题

  选派人员到高等学校进修,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从来未规定过任何学历。市人民政府津政发〔1980〕5号文件《关于南大、天大、财院招收进修生的通知》明确规定:“进修期满,考试合格,由学校发给结业证明”。凡属于进修生均应按此办理。

 三、学制问题

  市人民政府5号文件规定:“进修学生制为二年,个别需要延长学习期限的,最多不超过三年。”原市高教委员会根据市领导同志指示和5号文件精神,在(1980)津高教9号批复文中,又作了具体说明,“个别需要延长学习期限的,由学校决定”。这就明确了进修生的学习期限不能随意延长或缩短,确需延长的,应由学校来决定。现在除财经学院因进修生基础差需补课提出改为三年制外,其他两校的进修生学制仍为二年。

 四、论文问题

  5号文件提出“进修生结业后,基本达到研究生水平。”一九八0年,原市高教委员会的9号批复文中规定:进修生“后期是否做论文,可根据学校物质条件,指导教师力量及进修生水平,由系和指导教师确定”。现仍应按此办理。

 五、学位问题

  进修生不存在学位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同意参加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后,准备参加考试或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进修生可向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六、技术职称问题

  5号文件规定:“进修生结业后,回原系统工作,国家不负责统一分配”。因此,不存在评定技术职称问题。评定技术职称,应由所在单位根据本人的业务能力和表现来考虑。

 七、所学专业和原工作岗位有矛盾的问题

  招收进修生,是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推荐的,本人结业后,仍应回原单位工作。如学非所用,首先在本单位、本系统内进行调整,单位和系统解决不了,而其它单位需要的按正常的工作调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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