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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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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继续 强食品卫生法执法检查监督的决议

  【发布单位】802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7-05-06

  【生效日期】1997-05-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继续加强食品卫生法执法检查监督的决议

(1997年5月6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钱其敖和市卫生局局长张愈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分别所作的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食品卫生法执法检查组检查我市贯彻实施食品卫生法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1997年4月中旬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我市贯彻实施食品卫生法的情况进行的检查和检查结束前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于我市进一步认真贯彻食品卫生法,搞好食品卫生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全市要以这次检查为契机,更加深入地贯彻食品卫生法,把食品卫生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为此,特作如下决议: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全市人民要高度重视全国人大常委会食品卫生法执法检查组对我市食品卫生法执法情况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加强食品卫生工作的意见和整改措施,再接再厉,发扬成绩,巩固成果,解决存在的问题,切实搞好我市食品卫生工作。

 二、各级人大常委会要继续搞好食品卫生法的执法监督检查,加大监督力度,增强工作实效。对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和群众反映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要进一步跟踪复查,督促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抓紧解决问题,进一步提高我市食品卫生执法水平。

 三、继续加强食品卫生法的宣传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食品卫生法制观念。食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食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强化其依法经营的观念。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及时报导和表彰食品卫生工作守法、执法的先进典型,揭露和批评在食品生产销售中的问题,营造在食品卫生方面知法、守法和执法的良好氛围。同时要做好食品卫生知识的宣传工作。

 四、认真接受群众监督,继续抓好群众对食品卫生投诉的办理工作。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群众反映食品卫生问题的正常渠道,切实发挥其作用。对于群众的投诉要妥善处理,保证件件有着落。已经解决的问题,要巩固成果,防止反复;正在处理的问题,特别是群众反应强烈而又多年未能解决的问题,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共同协作,限期完成;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也要制定计划,采取有力措施,逐步解决。

 五、积极进行食品卫生方面的地方立法工作。要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充分调查研究和论证,在条件成熟时制定我市实施食品卫生法办法,使之更便于操作,以推动食品卫生法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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