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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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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粮食局、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我市2001年夏粮收购价 及相关政策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0202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1]43号

  【发布日期】2001-06-07

  【生效日期】2001-06-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粮食局、物价局、财政局

关于我市2001年夏粮收购价格及相关政策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1〕4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计委、市粮食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我市2001年夏粮收购价格及相关政策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六月七日

         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天津市粮食局、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我市

         2001年夏粮收购价格及相关政策的意见

             (二00一年六月五日)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关于2001年夏粮收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744号)和《北方区夏粮收购价格衔接会议纪要》精神,现就我市2001年夏粮收购价格及相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收购的品种和数量。全市夏粮定购品种为冬小麦,数量仍维持上年2500万斤水平。

 二、收购价格。按照北方区夏粮收购价格衔接会议确定的价格执行:

  (一)继续以三等白麦为定价标准晶,每50公斤为57元。

  (二)混合麦、北方红麦与同等级白麦的品种差价分别为2元、5元;同品种小麦的等级差价,三等以上相邻等级差价为2元,三等以下相邻等级差价为3元。

  (三)定购价与保护价仍执行同一价格。

  (四)当市场粮食价格高于保护价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市场价格敞开收购,不得以执行保护价为借口压价收购,损害农民利益。

  (五)优质品种小麦收购价格。鉴于我市的优质品种小麦产量尚少且正处于推广阶段,确定价格不便于实际操作。因此,对优质品种小麦的收购价格,要求粮食企业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在不低于保护价基础上,由供需双方协商自行确定。

 三、质量标准。今年夏粮收购执行2000年国家公布的新的粮食质量标准。

 四、为了鼓励农民积极交售夏粮,2001年继续实行以夏粮收购数量顶秋粮定购任务的办法。

 五、认真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增强全局意识和政策观念,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切实做到按保护价常年、常时挂牌敞开收购,不得限收、拒收和停收。经批准可以入市收购保护价范围内粮食的用粮企业,也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价格政策,其收购价格不低于收购保护价。各粮食收购站点要将收购价格与样本摆放在收购现场的显著位置,以便群众对照,接受群众监督。

 六、为鼓励购销企业执行顺价销售政策,减轻库存压力,搞活粮食流通,促进粮食供求平衡,提高企业经济效益,2001年我市继续实行购销企业每销售1公斤粮食由财政补贴0.08元的奖励政策。

 七、收购开秤时间。2001年我市夏粮收购的开秤时间定为6月30日。市农委、市粮食局、市物价局、财政局、农发行市分行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收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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