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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市政局管[2000]731号
【发布日期】2000-12-26
【生效日期】2001-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市政工程局关于颁发
《天津市管线通过城市桥梁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局管〔2000〕731号)道桥管理处:
为加强市区各类管线依附城市桥梁架设的管理,保障和便于城市桥梁的安全使用及养护维修,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局制订了《天津市管线通过城市桥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管线通过城市桥梁管理办法
2000年12月26日
天津市管线通过城市桥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市城市桥梁的管理,保障桥梁的安全使用,便于桥梁养护维修,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关于管线过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禁止在桥梁上架设有腐蚀性、易燃易爆或者降低桥梁承载能力和改变桥梁设施结构的管线,禁止10千伏及以上的高压电力线缆过桥。
第三条 确需依附城市桥梁架设各类管线(不含第二条规定的各种管线)的单位,应当到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管线过桥手续,并按照收费标准交纳管线过桥损失补偿费。
第四条 凡申请依附城市桥梁架设各类管线的单位,均应按照一件一申报的办法办理管线过桥手续。办理管线过桥手续时,管线所属单位应当携带管线过桥的有关技术数据、路径图纸和施工单位资质证,向城市道路管理部门递交书面申请。
第五条 经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批准的过桥管线,其所属单位应当与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签订管线过桥协议书和管线过桥技术与施工安全保证书,要按照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在施工期间要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六条 管线过桥工程竣工后,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并将有关竣工资料备案存档。
第七条 管线所属单位应当对架设在桥梁上的管线做好日常的检查维护,发生故障和险情要及时进行抢修,避免对桥梁设施造成损害。
第八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在拆除、扩建、维修桥梁时,管线所属单位要按照协议无条件拆除或迁移管线。
第九条 遇有各种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管线损害的,或因管线本身故障,造成桥梁设施及行人车辆损失及伤害的,由管线所属单位承担责任。
第十条 管线所属单位擅自进行管线过桥施工的,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立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桥梁设施造成损坏的,管线所属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已架设过桥管线的,应按照本办法到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补办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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