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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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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依法从事高自考社会助学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0203

  【发布文号】津教委社[2001]74号

  【发布日期】2001-09-03

  【生效日期】2001-09-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

依法从事高自考社会助学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文件津教委社〔2001〕74号)各区县教育委员会、各社会助学机构:

  近日来,本市和外地的一些学生和家长来信来访,反映我市部分举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利用招生之机,有的搞所谓的“联合办学”;有的雇佣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许以重金抢、拉生源;有的假冒我市著名大学的名义到外地招生;有的散发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带有误导性、欺骗性的失实招生简章;有的未能取得助学许可证的教育机构也公然招生;更有甚者,一些社会上不具备办学资格的不法分子也在光天化日之下招摇撞骗,非法办学,严重扰乱了招生秩序。

  为维护安定团结的大局,保证我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依据国家和我市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教育机构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需经市教委社会力量办学处和市自考办联合审核,市教委批准,并颁发《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许可证》、在《天津日报》以公告形式发布后,方可从事助学活动。

 二、承担社会助学工作的教育机构不得将承担的助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也不得以任何名义与其他教育机构联合举办社会助学活动,更不得将《助学许可证》转借给其他组织、个人招生。社会助学教育机构只能在市教委批准的区域和专业范围内开展助学,原则上不准在校外设助学点。

 三、社会助学教育机构必须准确、客观、实事求是的做好招生宣传工作,凡需在报纸、杂志、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播发招生广告、招生简章需市自考办审核、市教委批准后方可刊登、播发或印刷、散发。经批准的广告、简章统一编号为津教委广(××××)第××号。

 四、社会助学教育机构必须严格地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助学教育机构应由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必须使用市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不得以其他票据替代。

 五、违法办学的教学机构和个人要承担法律责任。

  1.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擅自举办社会助学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社会助学教育机构在办学过程中,由于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机关限期整顿,并给予警告;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由审批机关吊销助学许可证。

  3.未经批准,社会助学教育机构擅自改变名称、性质、层次、专业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其停止招生。

  4.社会助学教育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制发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或擅自更改广告内容的,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5.社会助学教育机构超过经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退还多收的费用,并由财政、物价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6.未经批准擅自刻制社会助学教育机构或其他教育机构印章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为了加大依法治教的力度,维护学校和教育机构依法办学的合法权益,维护学生受教育权利,市教委欢迎广大家长、学生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加强监督,对举报出来的问题一经查实,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二00一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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