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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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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参 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审 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天津市

  【发布文号】津劳局[2003]282号

  【发布日期】2003-08-27

  【生效日期】2003-08-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参加养老保险的机

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局[2003]282号)

  为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不断健康发展,现就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审核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其退休资格的审批仍按原规定执行,其养老保险待遇的审批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二、从2003年10月1日起,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开始办理按月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从9月份开始,参保单位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根据社险分中心打印的《天津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载单》中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计算个人帐户养老金(每月为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的1/120,四舍五入计算到分),填入《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名册》(以下简称《名册》)的空白栏,并将《名册》及本人退休审批表和档案报参保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认真审核退休人员各项待遇、确认准确无误的基础上进行审批,社险分中心据此为退休人员支付基本养老金。

  三、对于2001年1月至2003年9月期间退休且尚未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的人员,由单位根据社险分中心打印的《天津市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载单》,填报《个人帐户养老金补支付名册》,报参保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社险分中心据此按月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并办理补支付。

  四、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审核工作涉及到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关乎社会稳定的大局,希望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切实负起责任来,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二OO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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