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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津劳字[2001]315号
【发布日期】2001-11-01
【生效日期】2001-1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卫生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医保初期用药的通知
(津劳字〔2001〕315号)各区、县、局及有关单位:
经研究,在本市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出台之前,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继续沿用由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劳动局联合制定的《天津市职工医疗用药报销范围》(1997年修订本)和《天津市职工医疗用药报销范围》(1998单行本),并将《天津市职工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的两个版本合订为《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暂行本)。
定点医疗机构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费用明细中涉及院内制剂的,对首次涉及的院内制剂应同时报送院内制剂批文。
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 津 市 卫 生 局
天 津 市 财 政 局
二00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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