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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2-01-08
【生效日期】1982-01-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一九八一年至一九八三年内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
(一九八二年一月八日天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一九八一年以来,我市审理的刑事案件,绝大部分都能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但是,仍有少数刑事案件,因案情复杂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长办案期限。为此,根据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对我市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决定如下:
一九八一年至一九八三年内受理的刑事案件,应积极采取有力措施,争取在法定期限内按期办结。少数案情复杂或案情涉及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刑事案件,不能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规定期限办结的,可按照一九八0年十月三十日市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刑事案件办理期限的决定》办理。按照上述决定延长办案期限的案件,应于事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依照上述决定延长后仍不能办结的,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报批。个别刑事案件,因其他特殊原因也不能按期办结的,应于限期届满前一星期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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