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nLII [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天津市地方法规

You are here:  AsianLII >> Databases >> 天津市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天津市建筑防火管理办法》作部分修改的通知

[Database Search] [Name Search] [Noteup] [Help]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天津市建筑防火管理办法》作部分修改的通知

  【发布单位】802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0-08-28

  【生效日期】1990-08-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天津市

建筑防火管理办法》作部分修改的通知

(1990年8月28日津政发〔1990〕1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的需要,决定对《天津市建筑防火管理办法》(津政发〔1987〕158号)的个别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二款原规定“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在制定和审查规划时,须吸收公安消防机构的人员参加。”现修改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在制定和审查规划时,须吸收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人员参加。”

 二、第十九条原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天津市消防管理处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的,根据情节,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天津市消防管理处罚办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tj/laws/1cb0040ab580f47064804a93fe84ef744e52f8c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