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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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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关于鼓励驻津科 院所和高等院 为科技兴市做贡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802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4-09-10

  【生效日期】1994-09-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关于鼓励驻津科研院所

和高等院校为科技兴市做贡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4年9月10日津政发〔1994〕5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科委《关于鼓励驻津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为科技兴市做贡献的若干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鼓励驻津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为科技兴市做贡献的若干规定

  为了进一步推动驻津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以下简称驻津单位)科技成果在本市的推广和应用,鼓励驻津单位为天津经济加快发展做出贡献,特作如下规定:

 一、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收集驻津单位的科技成果,组织举办成果展示、信息发布等多种形式的技术交流活动。市有关委、局要积极组织本系统企业承接科技成果,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促使科技成果在天津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市有关综合部门要定期向驻津单位通报本市的经济情况,提供科技经济需求信息,使驻津单位了解天津,充分发挥驻津单位的技术优势,为建设天津献计出力。

 二、市及各区、县、委、局在制定本地区、本系统规划、产业调整计划和进行重大引进项目论证及科技、经济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时,要积极主动聘请驻津单位的有关专家参与咨询,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凡采纳专家咨询建议而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应对有功专家予以奖励。

 三、驻津单位均可在本市重大科技攻关、技术改造、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科技基金等项目进行公开招标中参加投标,公平竞争,承担任务。

 四、鼓励驻津单位与本市企业建立长期紧密合作关系,联合成立研究开发机构。共同开发新产品项目所需贷款,各银行要优先给予支持。凡符合《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列入市级火炬、攻关、工业性实验、技术开发等计划的项目,可享受贴息贷款的优惠政策。

 五、驻津单位所完成的科学技术项目,凡在本市实施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符合天津市科技进步奖和科技兴市突出贡献奖条件的,可申请天津市科技进步奖和全市最高综合性科技奖――科技兴市突出贡献奖。

 六、在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增设驻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兴市先进单位奖。每年评审表彰一次,颁发证书和奖金,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七、建立由市有关综合部门、驻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联合参加的天津市科技协作中心,发挥科技综合优势,加强生产、科研、教学、金融、贸易五业的联合,进一步沟通信息,组织协作,共同发展,促进成果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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