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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3〕113号
【发布日期】2003-09-30
【生效日期】2003-09-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市内六区施放氢气球的通告
(津政发〔2003〕113号)
使用氢气等易燃易爆气体充灌施放气球,存在着严重的不安全隐患。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加强对施放气球的管理,现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市内六区范围内禁止施放使用氢气等易燃易爆气体作为充填介质的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群放小气球),施放的气球,只能使用氦气等惰性气体充灌。
二、各气球施放经营单位在以上区域内进行施放活动,应主动接受市气象主管机构和市公安消防部门的检查监督。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应当提前5天向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施放系留气球的,应当提前3天向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三、凡各类庆典、庆祝活动需要在市内六区施放气球的,活动组织单位应明确要求施放经营单位不得使用氢气等易燃易爆气体作为充填介质。对违反本通告要求,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要严格追究组织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市气象主管机构和市公安消防部门要按照本通告的要求,制定具体措施,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和对使用易燃易爆气体的管理,并做好日常监督检查,一经发现有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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