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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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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 道管理和严 禁止对各种违规 路行为进行收费的通知

  【发布单位】80202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0]48号

  【发布日期】2000-07-07

  【生效日期】2000-07-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占道管理和

严格禁止对各种违规占路行为进行收费的通知

(津政发〔2000〕48号二000年七月七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我市综合治理城市环境秩序工作开展以来,各种违规占路行为虽有所遏制,但远未得到根本治理。目前,“马路摊贩”、“马路餐桌”、“马路作坊”、“马路仓库”等各种违规占路行为严重影响了道路交通的畅通,成为导致城市环境秩序脏乱的主要源头和社会公害,广大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已经到了非彻底治理不可的地步。市综合治理城市环境秩序办公室最近调查发现,各种违规占路行为屡禁不绝的一个突出原因,是一些街道和管理部门仍以各种名义对违规占路的业主进行收费,使违规占路者以此为口实无视管理,严重妨碍了综合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针对这个问题,市有关部门和各区、街都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坚决纠正对违规占路行为进行收费的错误作法,严禁以罚款代管理、以收费代管理,下大力量彻底治理违规占路这一脏乱源头。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禁止违法占路的通告》(津政发〔2000〕47号)要求,统一思想,坚定信心,落实责任,狠下力量,形成强大的合力,切实使综合治理违法占路工作尽快取得更大的成效。在治理的同时要落实长效管理措施,将此专项治理狠抓到底。

 二、各街道办事处、各行政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停止以各种名义向违章占路摆卖者、“马路餐桌”经营者、违章占路加工作业者以及沿街商店“里空外卖”的业主进行收费。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要确保政令畅通,对各种违规占路行为继续收费的,一经发现要追究主要领导者的责任,对直接收费人员按有关政纪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四、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认真组织对上述收费情况的监察,及时处理违纪行为,并定期将监察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五、各县可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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