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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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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办、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关于天津港保税区出国人员审批和向境外签发邀请函电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80202

  【发布文号】津政办发[1992]15号

  【发布日期】1992-03-31

  【生效日期】1992-03-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办、天津

港保税区管委会《关于天津港保税区出国人员审批

和向境外签发邀请函电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2年3月31日津政办发〔1992〕1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市外事办公室、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天津港保税区出国人员审批和向境外签发邀请函电的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天津港保税区出国人员审批

           和向境外签发邀请函电的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天津港保税区出入境管理工作,促进保税区各项经济工作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二、保税区管委会代表市政府行使保税区出国人员审批(限于经济、技术和贸易团组)和向境外签发邀请函电的工作职能,业务上接受市外办指导。

 三、管委会及区内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中方人员(处级以下,含处级)出国(境),由管委会代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管委会及区内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中方人员(副局级以上,含副局级)出国(境),由管委会报市政府审批,然后根据市政府批示办理有关手续。

 五、出访特殊国家和地区的团组,由管委会先送市外办复核,再按三、四两条办理。

 六、出访国家控制出访的国家和地区,管委会根据市外办统一分配的出访指标,再按三、四两条办理。

 七、多次往返港澳指标,由市外办根据管委会要求报国务院港澳办审批后执行。

 八、管委会及区内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中方人员出国政审,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并下发政审批件。

 九、出国人员护照由市外办签发。

 十、签证及相关事宜由市外办负责。

 十一、保税区范围内出国团组出国用汇不受指标限制。

 十二、境外人士拟来保税区工作或从事其他经济、技术和贸易活动,由管委会向境外签发邀请函电。邀请单位也可就近到市外办办理。

 十三、邀请持特殊国家和地区护照的外国(籍)人来保税区,除政府副部级以上人士、记者和国家另有规定者,由管委会报市外办按规定程序审批。

 十四、上述工作情况,由保税区管委会每月汇总一次,向市外办备案。

 十五、本办法由市外办、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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