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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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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9部门关于 快发展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天津市

  【发布文号】津政办发〔2002〕084号

  【发布日期】2002-12-23

  【生效日期】2002-12-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9部门

关于加快发展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2〕08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卫生局、市体改办、市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委、市药监局等9部门《关于加快发展我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快发展我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卫生部等11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的通知》(卫基妇发〔2002〕186号),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决定》(津党发〔1997〕19号)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办等九部门关于我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1〕25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1〕45号)精神,加快发展我市社区卫生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为中心,坚持党的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深化卫生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建立精简高效、功能合理、方便群众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鼓励社会各方面参与,共同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合理分工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增加基层卫生服务供给,更好地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

  (二)总体目标:在2002年基本建成我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框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强化社区卫生服务建设,到2004年,家庭责任医生服务覆盖率达到80%,社区主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病人的建档率和规范化管理率达到90%,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质量评估体系,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满意率明显提高,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较为合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投入机制和补偿机制;到2007年,基本建成配套政策落实、服务网络健全、资源配置合理、服务功能完善、监督管理规范、筹资渠道畅通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使城市居民享受到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符合我市城市定位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提前实现我市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目标。

  二、深化体制改革

  (一)实行政府调控与市场配置卫生资源相结合,推进城市卫生资源配置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加快部分卫生资源向社区转移,增强社区卫生服务供给能力。

  (二)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居民需求,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打破部门垄断和所有制等界限,允许和鼓励大、中型医疗机构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三)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逐步形成以提供综合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主体,以提供专项服务的护理院(站)、诊所等其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原则上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

  (四)加大改革力度,国办基层医疗机构要发展全科医疗,完善服务功能,加速整体向社区卫生服务转型。鼓励国办基层医疗机构转制为民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国有民营。探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疗机构联合组成医疗卫生服务集团,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低价、高效的综合性社区卫生服务。

  (五)在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居住区内,充分利用原有企业卫生保健机构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根据需要,促使其向社区卫生服务转型。

  (六)引入竞争机制,新建居民区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根据公平、择优的原则,充分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居民意见,实行公开招标。

  (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积极应用中医药、中西医结合与民族医药的适宜技术,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

  三、提高队伍水平

  (一)深化人事用工制度改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推行人员聘用制度,逐步实行人事代理制。原有人员中达不到岗位要求的,要转岗分流。

  (二)加强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教育,采用地方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合理分担费用的方式,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技术人员的上岗培训、全科医学规范化培训、学科尖子人才培养和各类继续教育,加快正规化全科医师和社区护士队伍建设,培养高层次的社区卫生服务技术人才和学科带头人。

  (三)制定吸引人才的优惠政策,鼓励大、中型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向社区流动。大、中型医疗机构可根据社区卫生服务需要,安排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或利用业余时间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兼职、挂牌为居民提供服务。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应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原单位应保持其退休待遇不变。上述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或兼职,应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注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予以受理。

  (四)大、中型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进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并经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社区护理培训或全科医学基础培训等合格后方可上岗。社区卫生服务要以居民健康为中心,以预防为导向,运用全科医疗的临床策略和模式,适应社区条件和居民需求,突出社区卫生特色。

  四、严格监督管理

  (一)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社会化管理,打破条块界限,实行全行业管理。

  (二)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在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时,充分考虑社区卫生服务发展需要,合理布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充分利用卫生资源。

  (三)加快制定社会多方面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促进医疗机构人才流动的配套政策。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和市卫生局《关于下发〈天津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审批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卫社〔2001〕506号),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实行准入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和执业登记。卫生技术人员向社区流动应按规定注册,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受理。

  (四)制定社区卫生服务的行业规章、技术规范和评价标准。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执业监管,保证医疗安全,提高服务质量。逐步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中介组织并发挥其行业自律作用。

  (五)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和社会评价满意度制度。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人员,要依法严肃查处;对经考评不合格或群众不满意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取消其执业资格。

  (六)规范社区卫生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和药品管理。对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延伸性服务项目的价格可予放开。对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价格全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购销、保存药品。社区卫生服务站要加强药品管理,所需药品必须由其派出机构配送。

  五、积极促进发展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实施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政策,加大扶持力度,支持深化卫生体制改革,把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作为城市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积极组织实施。

  (二)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卫生、计划、民政、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建设、税务、物价、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参加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要统一认识,加强配合,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中的问题,建立检查、督导和评估制度,推动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

  (三)明确社区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的工作项目和内容,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的社区人口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核定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补助额度。按照津政发〔2001〕45号文件要求,落实市、区两级财政对社区卫生服务的专项经费补助制度,保证全科医学教育专项经费和社区卫生服务专项补助经费及时到位,专项划拨,专款专用。各区财政要根据本区社会经济增长水平,逐年增加社区卫生服务建设发展经费投入。

  (四)社区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可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其他准入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不承担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交纳一定数额的公益金,用于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发展。

  (五)各区县人事部门应根据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参照本地区综合性医院的工资水平,合理核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资总额。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积极深化分配制度改革,搞活内部分配,吸引优秀卫生技术人员进社区工作。

  (六)执行药品收支两条线政策中用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资金,部分可用于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的补助。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延伸性服务收入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自主分配。

  (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制定有利于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和竞争、有利于引导参加医疗保险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的具体办法。制定相关政策,引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疗机构建立双向转诊制度,并将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双向转诊的执行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和动态管理的重要内容。

  (八)建设部门要搞好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原则上每个街道办事处要设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都不得少于3000平方米;每个新建居住小区和居委会要设一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改、扩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时,须按规划要求在公共服务设施中安排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用房,提供给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

  (九)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的房屋和土地等不动产,无偿提供给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期间,按国家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机构向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捐赠,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扣除。

  随着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要进一步完善促进社会力量支持、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的优惠政策。

               天津市卫生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O二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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