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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津劳局[2003]218号
【发布日期】2003-06-27
【生效日期】2003-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关于用人单位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处理意见的通知
(津劳局[2003]218号)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用人单位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由于暂时困难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缓缴审批。
二、用人单位年终不得发生中断缴费。用人单位在年度中间发生中断缴费的,连续中断缴费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和退休人员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足额补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后,职工和退休人员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支付。
三、用人单位在年终发生中断缴费的,不再补缴医疗保险费;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和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用人单位可于次年一月份继续参加医疗保险。
本通知自二○○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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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tj/laws/211f2c0d7123cfdba4aa9554eeb7dace8157819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