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天津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4-12-21
【生效日期】2004-12-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2004年12月2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实行排污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许可的范围、种类、条件、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删除第五十二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tj/laws/21dc08ac48b6e2d8dcd92a3fd198fb02982d4aa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