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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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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林局《关于实行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市审批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02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0-10-29

  【生效日期】1990-10-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林局

《关于实行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市审批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1990年10月29日津政办发〔1990〕8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

  市农林局《关于实行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市审批制度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关于实行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市审批制度的意见

  近年来,我市每年春、秋两季都有大量野生动物通过空运或其他途径运输或倒卖到外地,运出的有国家重点保护和“中日候鸟保护协定”以及市政府津政告〔1982〕2号布告中规定禁止猎捕的鸟类十余种,还有其他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捕滥猎和倒卖、走私珍稀野生动物的紧急通知》(国发〔1987〕77号)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制止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非法出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即日起,对运输、邮寄、携带国家和本市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实行审批制度。

 二、凡从本市运输、邮寄、携带国家和本市规定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必须向市农林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持天津市农林局出具的,盖有“天津市野生动物管理专用章”的批准证明到运输、邮政等部门办理手续。各运输、邮政等部门经查验批准证明后,方予运输、邮寄和携带,否则不准出市。

 三、凡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除经市农林局批准外,还要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有关部门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

 四、对非法运输、携带国家或我市规定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市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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